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水产领域的落实路径

2025-06-06 08:01 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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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指导意义。水产领域作为国家渔业管理和水产养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审批事项繁多、流程冗长,制约了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本文在梳理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精神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水产领域行政审批现状与改革需求,重点探讨改革实施路径,包括优化审批事项清单、推进“一网通办”与“最多跑一次”、构建“互联网+水产审批”平台、完善监管与问责机制以及加强部门协同与能力建设等方面,结合典型案例论证改革成效与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研究认为,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有效提升水产领域行政效率、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为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 二十届三中全会;行政审批;水产领域;营商环境;改革路径

  一、引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务体系。水产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涵盖渔业捕捞许可、养殖场建设用地审批、养殖许可证发放、附属设施建设、环保审批、排污许可证等多个方面,存在审批事项分散、流程不清、信息共享不足等瓶颈,影响了水产产业链各环节的高效衔接与健康发展。因此,亟需结合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水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进行系统性梳理与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强化数字化建设、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从而激发水产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本文在梳理论证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水产领域审批现状及主要问题,提出改革实施路径与案例验证,并给出政策建议。

  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导向

  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行政审批便利度和透明度,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为重点。对水产领域而言,这意味着审批事项要兼顾渔民和养殖企业的合理需求,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体系

  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抓好“放管服”改革,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水产领域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下放,明确政府与市场边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审批服务平台,实现审批事项“一网受理、一网办结”。

  (三)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法治保障

  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制约利益寻租的制度体系,完善事权、财权、要素配置和配套改革,实现制度与改革的有机衔接。水产领域行政审批改革要在制度设计上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完善渔业资源审批的法定程序和标准化制度,杜绝自由裁量权滥用,为审批事项提供法治保障。

  (四)促进各级部门协同联动,提高改革实效

  全会指出,要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水产领域行政审批牵涉渔业、海洋、环保、农业、自然资源、地方政府等多个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跨部门协同机制,通过联合会商、信息共享、流程并联等方式,避免重复审批、内耗和权责不清,实现审批效率的整体提升。

  三、水产领域行政审批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审批事项多、流程冗长,制约产业发展

  审批事项分散且交叉较多

  当前,水产领域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覆盖渔船经营、养殖用地规划与审批、养殖设施建设、养殖许可证发放、渔业捕捞许可、海洋牧场建设许可、渔业补贴资金申领、渔港码头建设竣工验收、环保排污许可等多个方面。各审批事项由不同部门负责,标准和流程差异较大,导致渔业企业和渔民需要在多个窗口反复跑动,审批时间长、成本高。

  审批标准和流程不够透明

  由于缺乏统一的事项清单与标准化审批指南,许多申请人常常因为不知道具体材料要求而多次补件甚至申报失败。审批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各地执行细则不一致,导致审批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先审批后补证”、“口头要求材料”等现象,增加了渔业市场主体的不确定性。

  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

  虽然部分省市建设了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但水产领域许多审批事项尚未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尤其在偏远渔区,网络覆盖不足、政务信息化基础薄弱,使得线上办理难以普及。同时,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申请人需在多个系统重复提交相同材料,无法实现数据互认。

  (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尚未健全

  审批放后监管不足

  在行政审批权下放的同时,事中事后监管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出现了“放而不管”或“管而不严”问题。养殖场建设与环保审批衔接不到位,存在部分养殖企业未按审批条件进行生产,造成水质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渔船捕捞限额执行情况监管不到位,也带来了资源过度捕捞风险。

  问责机制不够完善

  尽管改革提出要强化责任追究,但在实践中,审批失误、监管缺失和事后违规处理的问责体系尚不健全。部门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审批失误追责、失职问责或生态破坏问责往往难以落实,导致审批和监管效率下降,影响公众和企业的信任度。

  (三)部门协同不足与能力建设滞后

  部门协同机制缺失

  水产领域行政审批涉及自然资源、海洋渔业、海事、环保、农业农村、地方政府等多个层级和部门。各部门之间缺少联席会商和协同审批机制,往往出现“一刀切”或“各自为政”的局面。例如,养殖用地审批与环保排污许可证审批之间常常时间节点不对等,缺乏同步联动,导致项目推进缓慢。

  基层审批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部分基层办事窗口人员对水产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审批政策掌握不够,难以为渔业企业和渔民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由于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欠缺,审批人员对新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尚存在偏差,影响改革成效。

  四、深化水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路径

  (一)优化审批事项清单与标准化管理

  编制水产领域统筛事项清单

  各级政府应按照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会同海洋渔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梳理水产领域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统筛事项清单。对重复、相近或可合并事项进行整合或下放,明确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审批依据、标准与时限。通过“清单化管理”,让申请人一目了然,减少不必要的前置材料或流程。

  推行标准化审批指南和办理手册

  根据梳理出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详细的审批指南和办理手册,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将指南和手册统一在政务服务平台、公示栏和办事大厅进行公开。对条件相对简单、风险较低的审批事项,可明确“一次性告知、一枚印章办结”等标准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透明度。

  (二)推进“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

  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审批平台

  在各省市已有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水产领域相关审批事项,并纳入“渔业政务服务专区”或“渔业审批直通车”。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申请人从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在线缴费到在线查收审批结果的全流程办理。对完成线上受理的事项,线下审批环节要同步实现互联互认,确保线上申请与线下审核同时推进。

  实现审批环节并联与并行办理

  对审批环节可并行的事项,通过并联审批或容缺受理等方式,减少申请人重复跑动。例如,养殖场选址用地审批、环评审批和水域使用审批等环节可以同步启动,待三个部门分别完成各自审核后再统一核发证照,避免企业等待时间叠加。此外,对条件成熟的审批事项要实施容缺受理,申请人先提交核心材料,经办部门可先行开始审核,对于后续必要材料可在承诺时限内补齐。

  推行“最多跑一次”承诺清单

  水产领域各级政府要根据审批事项特点,制定“最多跑一次”承诺清单。对于承诺清单内的事项,由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无条件办结,并推出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缩短办事时间等配套措施。对涉及技术审查门槛较高的事项,可以设置“政企直通车”专窗服务,安排专人负责对接,进一步减少企业和渔民的时间成本。

  (三)深化“互联网+水产审批”建设

  建立水产审批信息共享机制

  构建以省、市、县三级水产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为核心的“渔业资源与审批大数据平台”,将养殖资源、渔船许可、环保数据、用地数据、船检数据等信息纳入统一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与联动。审批部门只需通过信息平台核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无需重复采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确保审批数据的安全与可追溯性。

  推广线上智能辅助审核与风险预警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审批材料进行智能审核和自动校验,帮助审批人员快速发现问题。基于审批大数据,对高风险项目设立预警灰度,当系统识别到项目存在违规风险时,自动提醒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例如,对大型养殖场扩建项目,当平台检测到项目所在区域已有水质监测异常或生态指标走低时,可自动生成预警报告,并通知环保和海洋部门介入核查。

  构建移动端即时服务系统

  开发“渔业审批小程序”或“渔业服务APP”,支持渔民通过手机随时查询审批进度、获取审批结果、下载电子证照。对于偏远渔区或海岛地区,可以搭建移动政务服务车,实现移动网络覆盖和移动终端办理,确保渔民和企业无需往返市区即可完成线上咨询与申请。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与问责机制

  健全事后抽查与动态管理制度

  在审批改革过程中,要同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联合巡查机制,对已批复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重点针对养殖场的环境影响、捕捞船舶的捕捞指标执行、海洋牧场建设的生态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或依法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信用平台,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强化问责与责任追究

  建立审批和监管责任清单,将审批错发、漏发、滥发等责任落实到具体审批人员或部门领导。完善督查机制,对审批和监管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要依据党纪政纪进行问责。对在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违规收取费用、滥用权力、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形成强有力震慑。

  推行公众监督与社会参与

  鼓励媒体、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对水产领域重点审批项目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网络公开平台公布审批流程、审批结果、监督举报渠道等信息,方便公众随时查询和举报。对群众举报的违法乱纪行为,经核实后要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增强行政审批和监管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五)加强部门协同与能力建设

  建立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

  成立由海洋渔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水产领域行政审批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审批事项梳理、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重大事项。明确各部门在审批链条中的职能分工和协同流程,建立协同审批和联合会商机制,确保审批流程顺畅、无缝对接。

  强化审批人员培训与专业化建设

  制定水产领域行政审批人员培训计划,定期邀请法律、海洋渔业、环保技术等领域专家开展集中培训与现场教学,提升审批人员的政策理解能力与专业判断水平。建立资格认证与继续教育制度,对在改革中表现优异的人员给予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或岗位调整。

  完善考核与激励机制

  将审批效率、审批质量、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对各级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在“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绩效奖励或岗位晋升机会。对于在审批中存在严重问题或失信行为的,要严肃约谈并扣减绩效,形成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并存的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一)江苏省“渔业审批一网通办”探索

  背景与做法

  江苏省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建设“江苏省渔业政务服务平台”,将全省涉及渔业的行政审批事项、渔政监管、渔业 subsidize 等功能纳入一张网管理。平台支持“一件事一次办”,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系统自动分发至对应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并实时反馈办理进度。平台对接电子证照库,实现“电子证照随身办”,渔业相关证照可直接扫码核验。

  成效与经验

  自平台上线以来,江苏省水产领域审批平均时限从原先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以内,“最多跑一次”事项比例提高至80%以上。重点在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实现了跨部门数据互认,简化了材料清单;二是优化了流程节点,对可并联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审核;三是加强了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通过平台对已办结事项进行自动抽查预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该案例表明,建设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部门数据共享与并联审批,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路径。

  (二)广东省阳江市滨海养殖审批流程再造

  背景与做法

  阳江市滨海养殖资源丰富,但由于审批流程复杂,养殖户反映“拿证太难、耗时太长”。当地政府在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全面梳理滨海养殖审批事项,将养殖用地报批、用海许可证、环评备案、排污许可等四大事项整合为“一张表”“一份材料”,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进行前置论证。审批部门实现联合会商,审批流程改为“先审后补”“并联办理”,同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渔业审批绿色通道”,专人对接养殖户。

  成效与经验

  阳江改革后,滨海养殖项目审批总时限由原先的120天压缩至30天以内,养殖户满意度大幅提升。关键在于:一是将繁杂审批事项整合,明确了“一套标准、一个口径”;二是实行前置论证与第三方评估,提高了审批质量;三是设立绿色通道,实现了“一对一”精准对接。该案例说明,通过流程再造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可以兼顾审批效率与质量保障,为全国类似地区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六、存在问题与优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数字化水平区域差异显著

  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不足,“互联网+水产审批”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复制江苏、广东先进经验,导致改革成效不均衡。

  部门利益格局调整困难

  在整合审批事项和推进并联审批过程中,部分部门出于职能维护和利益考虑,对数据共享和流程再造持抵触态度,影响跨部门协同。

  监管与问责机制落实不到位

  尽管改革强调事后监管与责任追究,但在基层落实中存在执法难、追责难的问题,审批人员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渔民与企业对新政适应不足

  针对偏远渔区和中小微水产企业,相关人员对新审批流程和线上平台使用不熟悉,导致申请人无法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仍然需要依赖传统线下跑部门的方式。

  (二)优化建议

  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投入与培训

  中央和地方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在偏远渔区布局网络基站和移动政务服务端,实现网络覆盖全域。同时组织线上线下培训,引导渔民和企业使用网上政务平台,保障改造红利真正惠及基层。

  完善跨部门利益联结与激励机制

  改革要关注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通过绩效考核、考评挂钩和创新激励措施,引导各部门主动参与数据共享与流程优化。对积极推进审批简化、数据共享部门给予激励,对拖延或阻挠改革部门进行约谈和问责,形成正向动力。

  强化监管问责与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将审批环节和项目运行纳入统一的“渔业信用平台”,对违规审批企业和个人实行联合惩戒。对审批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提高透明度和震慑力。

  推动“一站式”服务与上门服务模式

  在乡镇或重点渔区设立“渔业服务站”,配备专业人员,为渔民和企业提供“一站式”咨询、申报、审核对接等服务。对于行动不便或网络条件差的渔民,可推行移动政务服务车或巡回审批团队,上门提供指导和办理服务,确保改革红利下沉到最末端。

  加强典型示范与经验推广

  各地应总结苏、粤等地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操作的改革方案,推动示范区建设。通过召开现场会、挂职交流、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快经验复制与推广,实现改革成果全面落地。

  七、结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本文结合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梳理了水产领域行政审批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包括优化审批事项清单、推进“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互联网+水产审批”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以及加强部门协同与能力建设等实施路径,并通过江苏、广东典型案例验证了改革成效。为确保改革红利真正惠及渔民和企业,各地应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投入与培训、完善跨部门利益联结机制、强化监管问责与信用建设、推广“一站式”服务与上门服务模式,并通过示范带动实现经验复制。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激发水产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水产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渔业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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