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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目标。水产养殖作为农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其准入管理直接影响行业发展与生态安全。本文在梳理二十届三中全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水产养殖准入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探讨审批制度改革对养殖准入环节的影响,包括审批流程简化、权责下放、信息化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而提出进一步优化水产养殖准入管理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 二十届三中全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水产养殖;准入管理;营商环境
一、引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行政壁垒,推动政务服务便捷化、透明化。水产养殖业作为我国农业的重要分支,近年来面临养殖补贴纠纷、环评审批延迟、养殖许可证难以获取等问题,影响了养殖规模与产业结构优化。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水产养殖准入管理要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从“审批制”向“市场化+监管”相结合模式的转变。本文旨在围绕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分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水产养殖准入管理的影响及优化路径。
二、二十届三中全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解读
(一)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点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审批标准化改革,压缩审批事项、下放行政权力,从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水产养殖而言,应将不涉及生态安全和资源保护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取消,减少对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干预。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风险防控
全会强调,在放管服改革过程中,要同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通过信用监管、预警预报、随机抽查等方式,防范风险、严惩违规。水产养殖行业在准入环节要由单一审批向“事前准入、事中监管、事后评估”转变,兼顾效率与生态安全。
(三)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全程电子化”,实现线上受理、扫码查验、电子证照颁发等功能。水产养殖准入管理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审核、证照发放的线上化,减少养殖户下属流程、降低时间成本。
三、水产养殖准入管理现状与问题
(一)审批事项多、流程复杂
目前,水产养殖准入需通过养殖场选址环节的项目立项、环评、用海审批或用水审批、养殖许可证核发、疫病防控备案等多项审批,多个部门分段审批,缺乏统一协调,导致主体跑多头、耗时较长。
(二)审批标准与地方实践脱节
各地对水产养殖用地(海域或水域)的划定标准、环评要求和环保排污标准不尽相同,存在“一地多规”“一企多证”现象,养殖户难以准确把握审批材料和流程,影响产业投资决策。
(三)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
部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实现养殖准入事项线上受理和电子证照发放,但中西部内陆及偏远渔区信息化基础薄弱,审批仍停留在纸质材料阶段,信息共享与部门协同不足,难以发挥“一网通办”效能。
(四)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到位
在现行制度下,部分地方取消或下放了前置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配套尚未完善,出现部分养殖场未按审批条件建设、养殖密度超标、排污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生态环境和产业可持续发展。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水产养殖准入管理的影响
(一)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效率显著提高
1. 审批事项清单化管理
按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逐步制定水产养殖准入审批事项清单,将养殖场选址、环评、排污审批等环节进行梳理,对不具备生态风险或规模较小的养殖项目取消环评或简易免予审批,实现“一表申报、一网受理”。
2. 权限下放与并联审批
将养殖用地审批中的部分环节下放至县级政府或乡镇,推进养殖项目选址、用地许可与环评审批并联办理,减少养殖主体的材料往复与等待时间,审批总时限由原先的数月压缩至30—45天以内。
(二)信息化赋能,审批透明度与便捷程度提升
1. “互联网+水产养殖”政务服务
构建集中统一的水产养殖准入政务服务平台,将申请材料上传、在线审核、电子证照颁发等环节线上化,实现养殖户随时查询审批进度、在线补件和网上缴费,避免线下多头跑动。
2. 数据共享与跨部门协同
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养殖用地(海域、水域)规划、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养殖许可证、疫病防控备案等信息聚合至同一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互认与同步,避免养殖户重复提交相同资料,提高审批效率。
(三)事中事后监管从“有形审批”向“智能监管”转变
1. 建立养殖环保在线监测体系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和传感器技术,在重点养殖区和试点示范基地部署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实时采集养殖废水排放、溶解氧、温度等指标数据,实现对养殖环境的动态监测与预警。
2. 完善信用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
将养殖主体在准入阶段和生产环节的守信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库,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养殖户实施联合惩戒,如暂停新增养殖审批、限制补贴或社会融资渠道等,督促养殖主体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3. 推行“一次公示、全程留痕”
对已通过审批的养殖项目及其审批材料、评审结果进行联网公示,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情况实行电子留痕,构建闭环管理体系。
(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绿色养殖投资
1. 建立养殖准入“负面清单”模式
在水产养殖准入环节,除列明严禁类和限制类事项外,对符合生态标准的养殖项目实行“非许可即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
2. 提供“一站式”配套服务
在养殖主产区设立综合服务中心,集成土地(海域或水域)审批、环保检测、技术指导、信贷对接等功能,为养殖主体提供“一次办妥”服务,降低投资成本。
五、典型案例分析
(一)江苏省“水产养殖一网通办”实践
1. 背景与做法
江苏省将水产养殖准入事项纳入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养殖规划、环评、用地许可、排污许可等审批流程,推出“水产养殖许可证网上办理”“环评免予审批申请”等功能,实行线上材料申报与审批结果公示。
2. 成效与经验
审批时限由原先的60—90天缩短至20—30天,平均年办结量超过500个养殖项目。通过平台的实时公示与在线咨询,养殖户对准入条件和流程的知晓率提高至95%以上。该经验表明,省级统筹、平台支撑与部门联动是提高养殖准入管理效能的关键。
(二)浙江省舟山市“精简养殖准入审批”示范
1. 背景与做法
舟山市依据《浙江省渔业生态养殖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生态循环养殖项目取消环评及排污许可环节,推行“生态养殖备案制”,并下放养殖用海审批权限至区县,实现重点生态养殖项目“先开业后备案”。
2. 成效与经验
生态养殖备案制实施后,舟山市年新增备案生态养殖项目超过200个,养殖环保风险显著降低。养殖主体对审批流程满意度达到98%,生态养殖示范积极性提振。该模式体现了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贯彻,也为水产养殖准入管理改革提供了思路。
六、存在问题与优化建议
(一)存在主要问题
1. 改革推进不平衡,部分地区信息化不足
东部沿海地区“一网通办”、负面清单等改革措施已取得成效,但中西部和内陆渔区信息化基础薄弱,养殖准入审批依然停留在传统纸质流程,导致改革红利未能普遍惠及。
2. 事中事后监管配套尚未完善
在部分地区取消前置审批后,尚未建立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导致部分养殖主体出现超采、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影响水域生态安全与资源可持续利用。
3. 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机制仍需加强
尽管推动了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但部门之间仍存在信息孤岛现象,数据标准不统一,无法实现养殖用地、环评、排污等环节的充分互认,养殖户仍需多头跑动或多次提交材料。
(二)优化建议
1. 加大对欠发达渔区信息化投入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加快推进渔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为中西部及内陆渔区配备必要的网络终端和电子审批设备;对基层政府和养殖户开展线上培训,提高数字化工具使用能力,让“一网通办”真正落地。
2.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体系
建立水产养殖准入信息动态更新与预警机制,对超标排污、非法占用水域等行为开展黑名单管理并公开公示,对恢复良好记录的养殖主体给予奖励,体现信用激励与惩戒并重;同时配套专项执法队伍和技术手段,确保监管不留死角。
3. 完善跨部门联合审批与数据共享机制
制定水产养殖准入各环节数据接口标准,实现用地(海域)、环评、排污许可、养殖许可证、疫病防控备案等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一次提交、联合审核、协同发证”;对各环节审批部门进行考核联动,确保审批效率与协调性。
4. 推广生态养殖备案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对于符合生态安全、资源承载要求的中小规模生态循环养殖项目,可推行备案制管理,简化环评和排污审批环节;将养殖准入范围内禁止性、限制性事项明确为负面清单,养殖主体只需符合清单外条件即可自动准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5. 加强技术支撑与标准化建设
制定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估与排污标准指南,为不同地市和养殖品种提供“一站式”技术服务和标准化图册;对生态养殖、循环养殖与高标准水质养殖项目给予技术扶持和财政补贴,提升养殖主体绿色发展能力。
七、结论
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明确要求,为水产养殖准入管理改革提供了方向。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推行“一网通办”、信息化赋能和事中事后监管,可有效提升养殖准入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典型案例表明,江苏省和浙江省在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生态养殖备案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未来,应重点解决区域推进不平衡、监管配套不到位和部门协同不畅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和生态养殖备案等举措,实现水产养殖产业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的道路上稳步前行,助力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