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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三中全会乡村振兴体制下渔政执法体制创新研究

2025-06-06 08:06 9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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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乡村振兴战略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强调要完善乡村振兴体制机制,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渔政执法作为渔业资源保护与乡村渔区治理的重要手段,其体制机制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亟需创新。本文首先梳理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乡村振兴与生态保护的主要精神,分析我国当前渔政执法体制在乡村振兴进程中面临的制约与挑战,进而提出以优化组织架构、加强基层力量、推进信息化监管、完善法治保障、深化县域融合与探索多元协同等路径进行创新。最后,通过典型案例考察改革效果,并针对未来落实提出对策建议,为渔政执法体制创新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 二十届三中全会;乡村振兴;渔政执法;体制创新;基层治理

  一、引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体要求,并强调要完善乡村振兴体制机制,增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渔业作为沿海及内陆水乡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渔民增收致富,也与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治理密切相关。渔政执法部门在维护渔业资源安全、规范捕捞与养殖行为、推动渔区生态修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传统渔政执法体制在组织架构、力量配置、监管方式、法治保障等方面暴露出一系列制约因素,亟需进行体制创新与机制优化。本文在二十届三中全会乡村振兴精神指引下,结合渔政执法实际,开展体制创新研究,为构建适应新时代乡村渔业治理需求的渔政执法体系提供参考。

  二、二十届三中全会乡村振兴体制精神解读

  (一)完善乡村振兴体制机制,构建协同治理格局

  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深化农村改革,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乡村治理重心向村(居)下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层自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对渔政执法而言,需要在乡村振兴体制改革中,厘清渔政与农村基层组织、渔民自治组织、社会监督组织的分工与协作,建立多元协同的执法和治理机制。

  (二)推进产业兴旺,促进渔业与乡村产业融合

  全会提出,要发展乡村产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渔业需与农业、 tourism 旅游、乡村休闲、文化创意等产业深度融合。渔政执法部门应在保障资源保护与生态安全基础上,支持和促进渔业产业转型升级,为渔民增收提供制度和执法保障。

  (三)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好农村水域生态环境。渔政执法需扮演好生态守护者角色,通过完善执法体制与监管机制,严格落实渔区生态红线和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确保渔业生产符合绿色标准。

  (四)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治理能力

  全会强调要健全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渔政执法需下沉执法力量,提升基层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与村(居)委会、渔民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联动,形成资源监测、执法监管、渔民自治共同发力的治理合力。

  三、我国渔政执法体制现状与面临挑战

  (一)组织架构与职能定位不够清晰

  1. 部门职能交叉重叠。海洋、农业、生态环境、林业等多个部门在渔政监管中均有执法职能,导致执法职责边界模糊,执法协调不畅。

  2. 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县级及以下渔政执法人员编制和经费不足,部分乡镇尚未配备专职执法队伍,执法常态化、精准化难以实现。

  3. 组织架构与乡村振兴需求脱节。传统渔政执法体制重视技术与行政管理,忽视与乡村基层组织的协作与融合,难以满足乡村振兴过程中多元参与的治理需求。

  (二)基层执法力量分布不均、能力有限

  1. 人员编制紧缺。基层渔政岗位因编制受限,人员数量难以满足日常执法巡查与专项行动需求,执法力量分散且不稳定。

  2. 专业能力不足。部分执法人员多由农业部门或乡镇管理人员兼任,对渔业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机会少,现场执法经验和技术支持力量欠缺。

  3. 激励和保障机制不到位。基层执法人员面临薪酬待遇低、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工作环境艰苦等问题,专业化队伍建设难以持续。

  (三)信息化与智能化监管手段薄弱

  1. 数字化建设滞后。虽然部分沿海省市试点“数字渔政”平台,但在大多数地区渔政执法仍依赖人工巡查、纸质台账,数据采集与共享难、时效性差。

  2. 智能预警与精准打击不足。缺乏对渔区捕捞与养殖活动的实时监测系统,难以及时发现非法作业、过度捕捞或环境污染等情况,执法反应滞后。

  3. 信息化培训与应用能力欠缺。基层执法人员信息化技能不足,无法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开展执法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

  (四)法治保障与联合执法机制尚需完善

  1. 法律法规适应性不足。现行渔业法规和配套执法细则多为传统政策导向,对乡村振兴背景下渔政执法涉及的多元主体协同问题考虑不足。

  2. 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指挥与信息共享平台,难以形成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违法行为的执法合力。

  3. 社会监督与渔民参与渠道狭窄。渔民和社会组织参与执法监督的制度化机制尚未建立,渔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待提高。

  四、渔政执法体制创新路径

  (一)优化组织架构与职能定位,明确执法责任

  1. 构建“省—市—县—乡”四级渔政执法体系

  在省级层面,成立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乡村振兴的渔政执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资源;市级设立渔政执法指挥中心,负责协调海洋、农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县级常设专职渔政执法大队,统一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乡镇或街道设立巡护站或联络站,负责日常巡逻与初步执法。通过四级联动,实现执法力量下沉与组织联动。

  2. 明确职能边界与协同机制

  结合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乡村振兴的部署,与海洋、农业、环保、林业等部门共同制定渔政执法职责清单和联合执法流程,明确重点监管领域和责任主体。设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渔政执法和乡村振兴衔接事宜,实现信息互通与行动同步。

  3. 强化乡村基层组织参与

  在乡镇层面,与村(居)委会、渔民合作社签订渔区生态保护与执法协作协议,将村级网格员、合作社监督员纳入巡查队伍,建立“渔政执法员+村级监督员+渔民代表”三方联动的基层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宽执法视野、增强社区参与感。

  (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1. 扩充基层执法编制与经费保障

  根据渔区规模和渔业资源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县、乡两级渔政执法人员编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薪酬待遇与同类执法机构相当,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对偏远岛屿、滩涂等艰苦地区设立专项津贴,提高基层执法岗位吸引力。

  2. 建立专业培训与轮训机制

  联合省市渔政执法队伍与渔业科研院所、高校开设执法专业培训班,提供渔业法规、生态监测、捕捞技术、船艇操作、无人机和声呐使用等课程。定期组织县级执法骨干到沿海先进地区轮岗学习,提升执法技能与综合素质。对新进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具备上岗资格。

  3. 引入社会化执法力量与志愿者

  在重点渔区建立“渔政志愿巡护队”,吸纳退役渔政人员、渔民代表和环保志愿者参与日常巡查与违规线索举报。对志愿队员给予适当补贴和荣誉激励,形成政府执法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新格局,扩充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覆盖面。

  (三)推进信息化与智能化监管,构建数字渔政体系

  1. 建设渔政信息化平台与数据库

  以省级为牵引,建设“数字渔政大数据中心”,整合渔业资源调查、捕捞许可、养殖场数据、渔船动态监测、执法记录、生态环境监测等信息,形成统一数据库。建立乡(镇)端数据接口,实现县—乡数据实时共享与联动,为执法决策提供及时支持。

  2. 运用物联网与无人机技术开展精准巡查

  在重点渔区和海洋生态保护区部署水质传感器、摄像头、声呐设备等监测终端,通过物联网将实时数据上传至指挥平台,对渔业环境、水质变化、捕捞密度等指标进行监测。引入无人机与无人船开展空地结合的巡逻执法,实现重点水域与养殖区的全天候无人监测与预警。

  3. 推行移动执法与智慧执法终端

  为基层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平板电脑或智能执法仪器),预装执法APP,实现现场快速核查执法对象、拍照取证、电子文书生成和即时上传。借助人工智能算法,对图像和音视频资料进行自动识别,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智能预警和分类统计,提高执法效率与准确性。

  (四)完善法治保障与联合执法机制

  1. 修订和完善渔政执法相关法规与标准

  结合二十届三中全会乡村振兴与生态保护要求,修订《渔政管理办法》《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规,完善违法行为认定、处罚力度与程序规范,强化生态红线与资源承载力的法治保障。发布渔政执法技术标准和采样方法,确保执法程序与取证规范。

  2. 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指挥体系

  组建省、市、县三级渔政联合执法指挥部,与海洋、生态环境、公安、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队伍,针对非法捕捞、非法围垦、污染排放等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整治。制定联合执法联动预案,明确指挥体系、执法流程、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规则,实现快速响应与精准打击。

  3. 强化执法透明与社会监督

  建立执法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信息、案件进展与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接受渔民和社会舆论监督。开设举报热线和在线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违法线索进行快速核查和依法处罚,提高执法公信力。对优秀执法人员和先进执法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或渎职渔政人员进行约谈问责,形成刚性约束。

  (五)深化县域融合与乡村振兴协同发展

  1. 将渔政执法纳入县域乡村振兴规划

  在县域层面,将渔政执法工作与乡村振兴整体规划相结合,根据渔区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制定渔政执法规划,明确渔区生态保护区域、渔业生产示范区、乡村旅游渔家乐区等空间布局,统筹推进渔业生产与生态修复、乡村治理与产业发展。

  2. 推动渔业与乡村产业融合示范

  在重点县域设立“渔业+旅游”“渔业+文化”“渔业+康养”融合示范区,通过渔政执法部门与乡村振兴部门协同指导,鼓励渔民合作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渔家乐、渔文化体验、渔产品深加工等项目,实现资源保护与产业增收双赢。

  3. 建立乡村振兴与渔政执法考核联动机制

  在乡村振兴绩效考核中,增设渔区生态保护、渔业产业发展与执法成效等指标,将渔政执法工作纳入乡镇和村(居)党组织及干部的考核体系,倒逼各级组织重视渔政执法与乡村振兴融合,形成考核激励联动机制。

  (六)探索多元协同与社会参与机制

  1. 构建“政府+合作社+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协同网络

  政府主导下,与渔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环保NGO、科研院所等主体签订执法协作协议,形成“专业技术支撑+社会监督+行政执法”有机结合的协同模式。合作社负责日常巡护与基层宣传,NGO组织参与执法督导与生态监测,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查处。

  2. 激励渔民参与执法监督与生态共治

  将渔民排查非法捕捞、污染排放等线索纳入村级治理体系,对提供有效线索的渔民给予奖励或补助,形成渔民自治与政府执法相结合的监督格局。定期开展“渔民与渔政同行”活动,邀请渔民代表随同执法队伍巡查,提高渔民对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3. 推动社会资本与公益组织参与渔区治理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渔区生态修复项目,如海洋牧场建设、红树林恢复、滩涂湿地修复等,通过公益基金会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渔区项目。邀请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评估与监测,形成“市场力量+公益力量+政府监管”的多元协同治理新模式。

  五、典型案例分析

  (一)浙江省舟山市“渔政乡村融合”改革实践

  1. 背景与做法

  舟山市结合自身海岛渔区资源禀赋,将渔政执法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设立“舟山渔政乡村改革试点区”,在县、乡、村三级分别成立渔政执法联席会议和驻村巡逻执法小组。将渔政执法力量下沉至乡级,与村(居)委会签订渔业资源保护责任书,建立村级渔民巡护队。开展“渔政+乡村振兴”联动培训,让村干部和渔民熟悉渔业法律法规和执法流程。

  2. 成效与经验

  试点区成立后,渔政执法队伍数量和装备均得到补充,重点海域非法捕捞案件同比下降60%。村级巡护队发现的线索占执法线索总量的40%,渔民对执法的参与率显著提高。通过“渔政+旅游”“渔政+生态修复”等项目,带动渔民参与海洋牧场建设,实现渔业产值与村集体收入双增长。该模式充分体现了基层力量下沉和多元主体协同的创新路径。

  (二)广东省阳江市“渔政数字乡村”示范项目

  1. 背景与做法

  阳江市依托数字乡村建设契机,推进“渔政数字乡村”试点,在重点镇(乡)设立渔政数字化监管中心,部署无人机巡航、 AIS 船舶监测、海洋环境传感器等监测设备,实现对渔船、养殖区和水质的实时监测。通过乡级渔政APP,将执法现场视频与执法日志同步上传至市指挥中心,实现县—乡—村三级联动。村级网格员与渔民代表共同参与数据采集与初步核查,提高数据质量和执法效率。

  2. 成效与经验

  试点一年内,渔业违法案件查处效率提升50%,渔区生态环境改善明显,渔业资源增殖率提高20%。渔民通过APP可随时查看渔政公告、生态预警和法律法规,实现了“人人都是监督员”的局面。该项目为数字化乡村与渔政执法深度融合提供了成功范例,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六、存在问题与优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乡级执法力量与编制仍然不足。部分乡镇因编制限制和财政投入不足,渔政执法人员配置不到位,导致巡护力量薄弱。

  2. 信息化建设区域差异明显。经济发达沿海地区数字化设施较完善,而中西部内陆渔区网络基础薄弱,乡镇层面信息互联互通难以实现。

  3. 多元协同机制有待完善。部分地区渔政、乡村、社会组织协同机制尚未建立,执行过程中存在协调不畅和资源浪费现象。

  4. 渔民参与意识与能力不均衡。部分渔民对法律法规和信息化工具应用不熟悉,参与执法监督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优化建议

  1. 加大财政投入与编制保障

  中央与地方财政要加大对乡镇级渔政执法队伍编制与装备的支持力度,确保每个重点渔区镇(乡)至少配备2—3名专职渔政执法人员并配置必要执法装备。对偏远区域设置岗位津贴和项目补助,吸引并稳定基层执法力量。

  2. 推动数字化覆盖与能力建设

  国家应统筹建设“数字渔政”云平台和乡镇端一体化系统,对中西部内陆渔区和偏远海岛进行网络基站铺设,实现5G/4G网络与信息化终端全覆盖。组织开展“渔政信息化技能提升周”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培训提高基层人员和渔民的信息化应用能力。

  3. 完善跨部门联动与联合执法体系

  建立省、市、县三级渔政执法联合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联动执法资源。对重点违法行为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将执法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体系,实现失信主体联合惩戒,从而提升执法威慑力。

  4. 强化渔民参与与社会监督

  扩大“渔政志愿巡护队”覆盖面,完善补贴与激励机制,对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的渔民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偿。利用新媒体和乡村大喇叭等多种渠道,加强法律法规和科技应用宣传,提高渔民守法意识和参与能力。

  5. 深化渔业与乡村产业融合示范

  各地要结合自身特色,打造“渔业+乡村旅游”“渔业+红色文化”“渔业+康养”融合示范项目,通过渔政执法部门与乡村振兴部门统筹,支持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开发新业态,不断完善渔区生产与生活环境,实现生态保护与产业富民的双重目标。

  七、结论

  在二十届三中全会乡村振兴体制精神指导下,渔政执法体制创新必须以强化组织架构、下沉基层力量、推进信息化监管、完善法治保障、深化县域融合和探索多元协同为重点。优化组织架构有助于厘清职责边界与协同机制;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可提升专业化执法能力;推进数字渔政有利于精准监管和决策;完善法治保障可增强执法权威;深化县域融合则实现渔政执法与乡村发展目标的有机衔接;多元协同和公众参与能够形成政府、社会和渔民共同监督的治理格局。通过典型案例实践,我们看到改革创新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需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制度设计、提升信息化水平与激发渔民主体参与。只有在顶层设计与基层落地相结合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渔政执法体制创新,才能为渔区资源保护、渔业产业振兴与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支撑,实现渔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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