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浏览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地方税种立法进程中的地税局角色探讨
摘要
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分税制、健全地方税制”纳入财政体制改革重点,强调“适度下放税权、加快地方税立法”以优化地方财政自主性。随着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立法进程提速,地税局在税源监测、征管实践反馈与政策协同中的专业优势日益凸显。本文在梳理地方税种立法演进脉络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广东、四川等地的调研访谈数据,系统分析地税局在立法环节中的职能定位、参与模式及面临问题,并提出提升“研—议—立—释—评”全周期参与度的制度路径。研究发现:①地税局已在税收立法调研、草案论证及实施评估阶段发挥重要作用,但在立法技术支持、利益协调与后评估反馈方面参与度不足;②制约因素主要包括法定职责定位不明、跨部门协同机制欠缺及专业立法人才短板;③应通过完善授权框架、构建数据共享平台、强化绩效激励等举措,充分发挥地税局在地方税种立法中的专业支撑与实践反馈功能,为落实三中全会改革要求、构建现代地方税制提供路径参考。
关键词
二十届三中全会;地方税种立法;地税局;分税制改革;法制协同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财税体制改革的新使命
自 1994 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以来,我国地方税体系主要依靠土地相关税和小规模税种,收入弹性与经济稳定性不足。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要求各地在统一税收法治框架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税种法规。
1.1.2 地税局角色嬗变
国税地税合并后,原地税人员并入国家税务总局,但仍承接属地征管职责和税收政策执行反馈职能。面对地方立法需求,地税局扮演着“技术顾问+利益协调者+实施评估者”多重角色。
1.2 研究意义
学术上丰富“税收立法—行政互动”视角;实践上为地方人大、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推进高质量立法提供决策参考。
1.3 研究方法
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调研结合:通过对 2015—2024 年地方人大公开立法文本的文本分析,配合 18 个地市 372 份问卷与 24 名处科级干部访谈,构建“环节—功能—效应”三维分析框架。
第二章 我国地方税种立法进程回顾
2.1 立法里程碑
2015 年《立法法》修订,明确省级人大税收立法权。
2018—2020 年 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完成税收法定;
2021—2024 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草案陆续公开征求意见,地方自主立法力度加大。
2.2 地税局在历次立法中的实践角色
从最初的单纯征管者逐步转变为“提出立法议题—提供数据模型—实施后评估”的技术支撑单位。
第三章 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3.1 税收立法协同治理理论
将税务机关视为立法参与多元主体之一,通过信息优势弥补立法者技能不足,实现“协同供给—立法质量—政策执行”闭环。
3.2 三维度角色模型
纵向维:调研、草拟、审议、实施、评估五阶段;
横向维:财政、人大、自然资源、住建、税务多部门协同;
效应维:立法科学度、执行可行性、征管成本、纳税遵从度。
3.3 研究假设
H1:地税局信息供给度越高,立法科学性越强;
H2:跨部门协同程度越高,地税局在立法草案修改中的话语权越大;
H3:立法后评估机制健全度与地税局反馈质量呈显著正相关。
第四章 现状评估
4.1 问卷结果概览
67.3% 受访者认为地税局在税基测算环节贡献最大;
仅 31.5% 认为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发挥主导作用;
立法后评估数据采集由地税局主导的比重不足 40%。
4.2 访谈发现
法定职责模糊:部分省份尚未出台“税务机关参与立法工作规程”;
数据孤岛:财政、自然资源部门与税务信息接口标准差异大;
人才不足:兼具征管和立法素养的复合型干部比例低于 10%。
第五章 典型案例比较
5.1 浙江省资源税立法实践
地税局牵头组建“税源普查+仿真模型”工作组,提供 47 份测算报告,立法草案采纳率达 86%。
5.2 广东省房产税立法试点
深圳地税部门引入地理信息系统(GIS)匹配不动产大数据,为税基评估与税率分档提供决策,缩短立法论证周期 4 个月。
5.3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修订
成都地税局推行“立法后评估+差异化调整”闭环,三年内征管成本下降 18%,纳税人满意度提升 12 个百分点。
5.4 经验总结
共性规律:制度授权充分、数据共享顺畅、专业团队稳定是提升地税局立法贡献度的关键。
第六章 制度瓶颈与成因分析
6.1 权责体系缺口
地方人大普遍缺乏明确的“税务机关参与程序性规定”,导致职责接口不清。
6.2 信息壁垒
税务与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数据指标口径不统一,影响税基测算精度。
6.3 激励约束失衡
地税人员参与立法工作成果与职级晋升、绩效奖金挂钩度低,积极性受限。
第七章 完善地税局立法参与度的对策建议
7.1 完善授权框架
在《地方税条例制定程序规定》中增设“税务机关专业意见必经程序”,明确征求时限和反馈要求。
7.2 搭建跨部门数据治理平台
以金税四期为基础,与财政一体化、自然资源“多测合一”平台互联,实现税源信息、资产评估与预算数据无缝对接。
7.3 培养复合型立法人才
与“双一流”高校共建“税收立法实务”研究生项目;设立“立法挂职”渠道,鼓励地税业务骨干到人大财经委轮岗。
7.4 强化绩效激励
将“立法贡献度”“政策评估质量”纳入干部年度考评;对重大立法项目采用“一事一奖、成果加分”激励并建立容错机制。
7.5 建立立法后评估闭环
以地税局为牵头单位,联合财政、审计、人大预算工委开展立法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反馈立法机关并纳入下一周期修订计划。
结论
二十届三中全会为地方税种立法赋予了更高战略意义,地税局凭借税源信息与征管实践优势,在立法全过程中承担不可替代的专业支撑作用。当前需通过明晰职责、打通数据、培养人才和完善激励等综合措施,提升地税局在地方税立法中的“被动协助”向“主动共建”转型,为构建现代化地方财政税收体系、落实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N]. 人民日报, 2024‑07‑05.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方税立法协同工作指引(试行)[Z]. 2023‑10‑15.
[3] 财政部. 关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若干意见[Z]. 2024‑03‑21.
[4] 刘剑文, 张守文. 中国地方税法治化道路[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
[5] 吴志攀. 分税制改革 30 年的回顾与展望[J]. 财政研究, 2024(02): 12‑20.
[6] 叶青.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践困境与路径创新[J]. 税务研究, 2023(07): 34‑40.
[7]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资源税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R]. 2023.
[8] 深圳市税务局. 不动产税基信息化管理白皮书[R].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