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浏览因此,虚拟主播项目中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即便劳动成果通过算法生成或虚拟人格呈现,只要存在管理控制与经济依附关系,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一结论为数字劳动时代劳动法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司法方向。
6.1.2 “算法控制”构成新型劳动管理形式
虚拟人产业的最大特征在于算法对劳动过程的全面介入。算法不仅承担内容分发与传播功能,更成为劳动组织与绩效考核的核心机制。企业通过任务管理系统、数据反馈与算法推荐,实现对劳动者的实时监控与绩效调节,这构成了“去人化”的劳动管理模式。
与传统的指令式管理不同,算法控制具有隐性与结构性特征。劳动者在系统中看似自由选择任务,实则受算法评分、任务推送和数据权重约束,其劳动行为被技术系统动态调节。算法因此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虚拟管理者”。
“柳夜熙”项目的实践表明,算法管理不仅改变了劳动组织方式,也改变了劳动关系的权力结构。企业借助算法实现成本最小化与控制最大化,而劳动者失去了对劳动过程的自主掌控。司法与立法应当承认算法管理的法律实效,将其纳入劳动关系认定的控制因素之中。算法不再是“中性工具”,而是劳动法上可识别的管理手段,应接受监管与问责。
6.1.3 司法应推动数字劳动认定标准体系化
在数字劳动快速扩张的背景下,司法裁判成为推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更新的关键力量。近年来,部分地区法院已在平台劳动、网络主播等案件中探索“实质控制+经济依附”的判断路径,为虚拟劳动案件提供了参照。然而,这些标准仍呈现分散状态,缺乏统一性与体系化。
“柳夜熙”案例启示我们,数字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应实现三方面体系化:
第一,标准化——确立全国统一的虚拟劳动认定指标体系,将算法控制、任务依附、经济来源等因素纳入司法审查要素;
第二,程序化——建立数字证据规则,允许劳动者通过平台数据、任务记录、绩效统计等方式证明劳动事实;
第三,指导化——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虚拟主播、AI创作者、数字内容生产者的劳动关系作出解释指引。
体系化的司法认定不仅能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也能为劳动监察与政策制定提供制度支撑,形成司法与行政的协同效应。
6.2 政策与制度建议
6.2.1 制定《虚拟人产业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虚拟人产业的劳动关系具有跨学科、跨平台特征,现行劳动法、著作权法与AI治理法规均未形成有效衔接。为填补制度空白,应由人社部、网信办、文旅部等部门联合制定《虚拟人产业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对虚拟劳动的权利主体、用工形式、社会保障与监管责任进行系统规范。
该《暂行规定》可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是明确“虚拟劳动者”的法律定义,将虚拟主播、数字创作者、AI辅助劳动者等纳入保护范围;
二是规定虚拟人项目应实行用工备案与劳动合同电子登记制度,确保劳动者身份透明;
三是要求企业为虚拟劳动者提供基本社会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险;
四是建立算法备案与数据透明制度,防止技术滥用与管理剥削。
该文件应具备过渡性与指导性,在法律层面为数字劳动提供初步框架,并为后续修法积累经验。
6.2.2 建立跨部门监管协同机制
虚拟人产业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部门监管难以覆盖全部风险。劳动用工涉及人社部门,算法与数据涉及网信部门,内容审核涉及文旅与广电部门,商业运营则涉及市场监管。各部门监管目标不同,容易形成“监管碎片化”,导致权责交叉与真空并存。
因此,应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构建“统一协调、信息共享、责任共担”的治理结构。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推进:
(1)设立国家级虚拟人产业监管协调委员会,由人社部牵头,联合网信、文旅、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统筹劳动权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等事务;
(2)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对虚拟人项目备案、算法管理、用工数据、劳动争议进行联动监管;
(3)制定部门间责任分工清单,明确在劳动侵权、工伤、数据滥用等领域的执法权归属。
这种协同治理模式有助于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从“单点执法”向“系统治理”的转型,为虚拟劳动领域的法治化提供坚实基础。
6.2.3 推动数字劳动治理的国际规则对接
虚拟劳动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体系需与国际规则接轨。欧盟已通过《数字服务法案》《人工智能法案》等立法文件,明确算法透明、平台责任与劳动者保护原则。美国、韩国、日本等国也在探索AI创作与平台劳动的平衡机制。
中国在虚拟劳动法治建设中,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数字劳动治理的互认机制:
一是参考欧盟“推定雇佣制”与“算法问责制”经验,将其本土化应用于虚拟人产业;
二是推动数据跨境流通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同立法,确保数字劳动者数据权益安全;
三是参与国际标准组织(ISO、IEC)关于数字劳动、AI伦理的规则制定,增强我国话语权。
通过国际规则对接,不仅有助于提升虚拟人产业的全球竞争力,也能防止劳动者权益在国际数字市场中被边缘化。
6.3 研究不足与未来方向
6.3.1 样本数据与实证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以“柳夜熙”项目为核心案例,虽具有代表性,但样本数量有限,无法完全覆盖虚拟人产业的多样化模式。不同企业在用工结构、算法架构与盈利模式上存在差异,案例研究的结论仍需更大范围的实证验证。未来研究应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和多项目比较,构建虚拟劳动领域的量化研究框架。
此外,虚拟劳动的数据透明度不足,企业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算法与用工数据,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的深度。构建学术与政府合作的数据共享平台,是未来推进数字劳动研究的重要基础。
6.3.2 虚拟劳动与生成式AI融合趋势下的新挑战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的快速发展,虚拟主播逐渐具备自主生成内容、模拟情感表达和学习反馈能力。这一趋势将进一步模糊“劳动者”与“工具”的界限。AI可能承担部分创作职能,而人类劳动者的角色转变为算法监督与内容校验者。
这种人机共创模式带来了两大挑战:
一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当AI替代部分劳动功能时,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否仍应限定于自然人?
二是责任认定与权利分配问题——AI生成内容侵权或失实时,责任应由企业、程序设计者还是算法承担?
未来劳动法研究需关注“人机共创劳动”下的权利体系构建,探索AI辅助劳动的法律定位、报酬机制与风险分配规则。
6.3.3 劳动法与人格权法协同发展的研究前景
虚拟主播劳动关系不仅涉及劳动法问题,也与人格权法紧密关联。虚拟形象往往具备可识别的面貌、声音与性格特征,具有人格化属性。劳动者在创造虚拟人格的同时,也贡献了自身形象与声音数据。如何在保障劳动权益的同时维护人格权,是未来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
未来研究应推动劳动法与人格权法的协同发展:
(1)从权利体系角度,建立“人格劳动权”概念,承认劳动者在虚拟人格创作中的身份权与署名权;
(2)从制度层面,完善人格化数据的使用授权机制,防止企业在AI模型训练中滥用劳动者形象与声音;
(3)从司法实践层面,探索劳动纠纷与人格权纠纷的合并审理机制,构建数字人格时代的综合司法框架。
这种跨法域的协同,将推动劳动法从“物理劳动保护”向“人格化数字劳动保护”转型,标志着劳动法现代化的新阶段。
结语
本文以“柳夜熙”虚拟人项目为实证案例,从劳动法的视角系统分析了虚拟主播用工的法律结构、权利风险与制度缺陷。研究表明,虚拟劳动虽以技术为外壳,但其核心仍是人类劳动的延伸与再组织;算法控制构成了新的劳动管理机制;而法治的完善应以认定标准体系化、保障制度创新与监管协同为核心。
未来的数字劳动治理,应在“技术理性”与“社会正义”之间寻找平衡:既要保障创新动力,也要维护劳动尊严。虚拟主播用工问题的研究,不仅是劳动法适应AI时代的起点,更是社会法体系面对智能化变革的时代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