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播用工的法律边界——以“虚拟人‘柳夜熙’项目用工结构(2023)”为分析对象

2025-10-25 14:55 21 浏览

  虚拟主播的公众形象往往集中于企业或IP品牌,而幕后劳动者则长期处于权利隐形状态。以“柳夜熙”项目为例,核心团队成员无法在作品署名中体现身份,劳动成果被整体归属于公司。劳动合同中虽约定报酬与保密义务,却未明确署名权、再利用授权与收益分配机制。

  此外,劳动者缺乏与企业议价的平等地位。由于项目高度专业化,个体劳动者在退出后难以证明其贡献或索取后续收益。尤其在AI语音、动作捕捉数据等环节,企业常通过技术方式继续使用劳动者数据,而劳动者无法追踪或索赔。这种状况导致劳动权益在数字环境中被技术手段“结构性削弱”。

  法律上,虽然《著作权法》承认“共同创作”与“职务作品”,但虚拟人项目的劳动成果通常不具备明确署名人,难以认定共同创作关系;劳动法又以劳动合同为前提,忽视非典型劳动者的保护。结果是,虚拟人产业中形成了一种“权利集体化、责任个体化”的反向结构,即企业集中占有权利,而劳动者分散承担风险。

  3.3 “柳夜熙”项目的劳动控制结构分析

  3.3.1 制作团队的层级化管理与任务分派

  “柳夜熙”项目的劳动组织呈现典型的层级化管理特征。尽管多数劳动者以合作身份参与,但项目公司设有固定的任务分派机制。每个部门(如视觉、配音、算法)下设项目主管,负责将任务分配给具体执行人员。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及进度通过企业内部系统监控。

  任务完成后,公司对成果进行内部评审,未达标准者需无偿修改。该制度体现了典型的用人单位管理特征。劳动者的绩效考核与报酬结算全部依赖系统评分,缺乏自主议价空间。尤其在项目高峰期,劳动者常被要求延时工作,而报酬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反映出劳动监管缺位的问题。

  综上,尽管合同形式为“合作”,但劳动者的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受企业控制、依赖企业收益、遵守企业纪律。这表明虚拟人项目中的“外包合作”在事实上构成劳动用工。

  3.3.2 平台算法分发对劳动绩效的间接控制

  除企业内部管理外,平台算法在劳动控制中也发挥关键作用。抖音等平台通过算法推荐机制决定虚拟人内容的曝光率,而这一机制反向影响制作团队的工作内容与节奏。项目公司为迎合算法偏好,不断调整剧本与视觉风格,劳动者被迫在平台规则下加快生产。

  同时,平台数据反馈成为劳动绩效的重要评估标准。例如,视频播放量、点赞数、评论互动率等被纳入项目绩效考核体系。劳动者需根据数据反馈优化创作方向,这种外部算法控制实际上形成“数字化绩效压力”。平台虽然未直接雇佣劳动者,却通过技术规则影响其劳动强度与报酬水平,构成“间接控制型劳动关系”。

  这种算法化管理削弱了劳动者的自主性,使其处于双重依附状态:既受企业管理,又受平台算法控制。劳动法在面对这种“多主体控制结构”时,应引入“共同雇主责任”或“连带用工责任”机制,以防止劳动风险在技术链条中被层层转嫁。

  3.3.3 数据资产占有对劳动成果的权利替代

  虚拟人项目的生产成果主要以数据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建模数据、语音库、动作捕捉素材、渲染代码等。企业通过集中存储与加密管理实现对这些数据的完全控制。由于劳动成果被数据化、标准化,劳动者无法以传统作品形式主张权利,权利的行使被替代为“数据占有权”。

  在“柳夜熙”项目中,所有劳动成果统一存入企业服务器,并在合同中约定“所有素材及衍生数据归项目公司所有”。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在生成瞬间即转化为企业数据资产,劳动者失去了再利用与署名权。数据化使劳动成果脱离了个体劳动痕迹,强化了企业的资产化控制。

  这种“权利替代”机制带来两重后果:其一,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成果分配体系之外,劳动权益被压缩为单次报酬;其二,企业借助数据积累形成垄断优势,加剧了劳动市场的不平等。这表明,在虚拟劳动环境中,数据资产的集中控制已成为新的劳动剥夺形式。

  本章小结

  通过对“柳夜熙”项目的分析可以看出,虚拟主播的劳动关系具有显著的复合性与隐蔽性。劳动控制由传统的人事管理转向算法与数据系统控制;劳动成果由物理产出转向数字资产;劳动依附由单一雇主转向多主体协同。这种结构使劳动法的传统分类与权利保障体系面临挑战。

  本章揭示的核心逻辑是:虚拟人项目中的劳动关系虽被形式包装为“项目合作”,但其内在运行机制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劳动控制、经济依附与风险分配仍由企业主导,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构建“虚拟从属性”与“算法控制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框架,是数字劳动时代劳动法的必要方向。

  第四章 虚拟主播劳动关系的法律困境

  4.1 虚拟劳动成果的法律归属问题

  4.1.1 虚拟人形象与人格权的模糊化

  虚拟主播的独特性在于“人格化”的技术再现——其形象、语音、行为和情感均被算法模拟,表现出与自然人相似的社会互动能力。然而,从法律上看,虚拟人并非具备独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人格”实质上是一种技术构造。虚拟形象既非自然人,也非传统意义上的法人代表,而是一种“拟制人格”。

  以“柳夜熙”为例,该虚拟形象具备完整的外观特征、语言体系和情感表达,公众往往将其视作具有人格特质的“社会个体”。这导致两层法律模糊:

  一是人格权的虚拟化问题。虚拟形象所具有的“形象权”“名誉权”“声音权”等,在实质上源自真实劳动者的表演与创造,但在法律上却归属于项目公司。劳动者作为虚拟形象的“创造者”,失去了对其人格化成果的控制权。

  二是人格侵权的追责难题。若虚拟形象被恶意篡改或用于非法传播,侵权责任如何界定?由于虚拟人缺乏主体资格,责任只能回溯到项目公司或运营方,但不同阶段的技术参与者又各自独立,法律上形成“无人格但多主体”的矛盾局面。

  这类问题揭示了传统人格权体系在虚拟人语境下的局限:人格性被技术拟制化,劳动成果被人格包装化,权利归属与人格表达之间出现错位。这不仅削弱了劳动者的权利,也挑战了法律人格理论的边界。

  4.1.2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与署名权争议

  虚拟主播项目的核心内容多为AI辅助或生成的数字作品。以“柳夜熙”为例,其视频脚本、视觉特效、语音输出均在人工智能系统的深度参与下完成。此类作品往往难以区分“人类创作部分”与“算法生成部分”,从而导致著作权归属与署名权的争议。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AI系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者。然而,在实践中,AI生成的作品常以“创壹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为版权。这样做虽有利于权利集中管理,但同时造成劳动者在创作链条中的权利隐形。例如,配音演员的声音样本被用于语音模型训练,算法随后生成大量语音内容,这些衍生作品仍被认定为企业作品,劳动者丧失署名与报酬请求权。

  同时,“集体创作”与“算法参与”之间的界限模糊。虚拟人内容往往由多个岗位共同完成,算法在中间环节生成数据化素材。究竟应认定为“共同创作”还是“职务作品”,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标准。若严格依照传统著作权逻辑,将AI生成内容完全排除在“作品”范畴之外,则又无法解释其经济价值与市场属性。这一法律真空导致企业倾向于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成果归属”,强化自身控制权,而劳动者的个人权益则被系统性排除。

  4.1.3 团队劳动成果的共同权利分配难题

  “柳夜熙”项目的生产体系体现了高度协同化的团队劳动特征。一个完整的视频作品往往涉及剧本撰写、动作采集、特效合成、声音合成与后期渲染等十余个环节,数十名劳动者共同参与。其成果的权利分配成为复杂问题。

  首先,劳动成果的边界难以划定。由于虚拟人作品的生成依赖技术与算法,个体劳动痕迹被稀释,司法上难以判断具体创作贡献。其次,团队劳动往往通过层层外包完成,外包合同之间缺乏明确的权利衔接条款。结果是,企业通过整合合同链条实现权利集中,而个体劳动者被剥离在外。

  此外,共同创作的经济收益分配缺乏制度化保障。尽管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绩效分成,但实际执行中,公司以“项目核算不清”为由拒绝支付附加报酬。劳动者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也无法获得后续商业开发的收益。这种“权利私有化—劳动公共化”的结构,实质上加剧了虚拟人产业中的劳动不平等。

  4.2 多主体参与下的责任分散

  4.2.1 平台、制作公司与承包方的责任边界

  虚拟主播项目的产业链条呈现明显的多主体特征:平台提供分发与流量,项目公司负责内容生产,外包方承担技术支持,劳动者完成具体创作。这种多层结构使得责任承担关系高度复杂。

  在“柳夜熙”项目中,创壹科技是虚拟形象的权利人与主要经营者,但技术研发部分由合作公司完成,平台则掌控流量与收益分成。当劳动纠纷或侵权事件发生时,各方往往以“非直接雇佣”“合同独立”为由相互推诿。

  例如,若动捕演员在工作中受伤,项目公司称其为外包公司雇员;外包公司又称其为短期合作人员;平台则完全置身事外。结果是责任层层转移,劳动者陷入“找不到责任人”的困境。

  法律上,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但虚拟人项目的多方合作并非严格意义的“派遣”,而是一种“合作外包+技术分包”结构,不在现有法律框架覆盖范围内。这种结构性的漏洞使得虚拟主播产业在风险分担上存在制度真空。

  4.2.2 算法控制中的事实劳动关系隐匿性

  虚拟主播项目的管理权大多通过算法与系统实现。劳动指令、进度监督、绩效评估皆由技术系统自动执行,使劳动控制的“主体”变得模糊。以“柳夜熙”项目为例,管理系统可实时监控设计师的操作日志、工作时长与任务提交频率,并自动生成绩效数据。这种管理方式具有实质性控制效果,但因控制行为由算法完成,企业在法律上可声称“并未直接干预劳动过程”。

  由此形成了“控制存在但主体缺席”的法律隐匿状态。算法成为事实上的劳动管理者,而算法背后的企业又以“技术工具”名义规避责任。此种隐性控制不仅削弱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可证性,也模糊了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概念。

  更为复杂的是,算法控制常常延伸至平台层面。平台通过推荐机制与流量分配间接影响劳动强度与产出方向,使项目公司与劳动者共同受制于技术规制。司法若仍以“直接指挥”“现场监督”为劳动关系判定标准,显然难以应对这种技术治理下的新型用工形态。

  4.2.3 劳动保障责任与合同义务的错位

  虚拟人项目普遍存在劳动保障责任与合同义务不匹配的情况。企业在合同中往往强调“合作”“成果交付”,以避免承担劳动法上的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提供工伤保障等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仍须遵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接受绩效考核与加班安排。

  “柳夜熙”项目中,多名创作人员长期在公司场地工作,接受统一排班和考勤,但其合同性质却被定为“项目合作”。当劳动者提出社保缴纳或工时补偿时,企业以合同形式否认劳动关系。这种制度错位使劳动保障体系无法介入,劳动监察机构在执法时亦难以认定责任主体。

  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数字劳动形式的“灰色地带化”:既非完全雇佣,也非完全独立。劳动法在此面临制度性挑战——如何在不抑制创新的前提下,实现对非典型劳动者的实质保护。

  4.3 社会保障与劳动权益保护缺位

  4.3.1 短期项目劳动的社保制度空白

  虚拟主播项目以项目制为主要用工方式,劳动周期短、流动性强、合同形式多样。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以长期劳动关系为前提,对短期用工缺乏适配机制。许多虚拟人项目中的劳动者,尤其是外包设计师、配音师、编剧等,未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以“柳夜熙”项目为例,企业为部分核心人员缴纳社保,但大量外包与临时劳动者并未参保。由于其劳动关系形式被界定为“合作”,人社部门在监管中难以要求企业强制参保。这不仅削弱了劳动者的风险保障能力,也导致工伤、疾病等风险完全由个体承担。

  从制度角度看,现有社保体系尚未建立针对项目制与灵活劳动的“弹性参保”机制。虚拟人产业的高速发展进一步暴露了这一缺陷,呼吁建立跨项目、跨平台的社会保险账户体系,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可携带性与连续性。

  4.3.2 绩效结算与收入不稳定的风险问题

  虚拟主播项目中的劳动报酬多与绩效挂钩,缺乏固定薪资结构。算法分发机制使项目收益波动剧烈,劳动者收入随流量和品牌合作变化而起伏。企业在合同中以“绩效奖金”形式支付主要报酬,但未明确最低工资保障或支付周期。

  在“柳夜熙”项目中,部分劳动者反映项目延迟结算、奖金扣减、任务调整等情况普遍存在。由于缺乏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维权,只能依赖民事诉讼,而举证成本极高。收入不稳定不仅影响劳动者生活安全感,也削弱了其对职业的持续投入,进一步加剧产业内“高流动、低保障”的恶性循环。

  4.3.3 “虚拟劳动者”纳入劳动保障体系的挑战

  虚拟主播产业的劳动形式突破了传统雇佣模式,劳动者身份呈现多元化特征——既有全职员工,也有兼职创作者、自由职业者及算法协作者。现有劳动保障制度在面对这种结构时显得滞后。

  首先,劳动法对“劳动者”定义过于狭窄,要求存在明确的劳动合同和人身从属性。虚拟人项目中的许多创作者虽具有经济依附性,却不具备形式上的劳动关系,无法获得劳动法保障。其次,劳动监察制度尚未覆盖数字劳动领域,缺乏对算法控制、数据劳动等新形态的监管规则。再次,工伤保险、职业病认定等传统机制难以适用于虚拟劳动环境,如长时间操作电脑导致的健康损伤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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