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浏览(3)视觉设计师与特效师:多数为外包或自由职业者,但在项目中承担长期任务。项目方通过云端协作系统对其进行实时监督,并依据KPI考核结果调整报酬比例。这种基于算法的管理体系,使劳动者虽“自由接单”,实质上仍受雇于平台化劳动环境之中。
因此,“柳夜熙”项目中的用工形式呈现“合同多样、从属性隐藏”的特点。劳动者名义上是“创作者”,实质上承担了受控的劳动义务,其权利保护处于模糊地带。
2.2.3 平台分发与商业品牌的合作机制
虚拟主播的传播与收益离不开平台与品牌的支持。“柳夜熙”项目与抖音平台签订了长期内容合作协议,平台提供推荐流量与数据接口,项目方则需遵守算法推荐与内容审核规则。平台通过算法决定内容曝光率与收益比例,这种控制形式构成了典型的“算法管理”。
在商业化方面,“柳夜熙”与品牌方的合作多采用“虚拟代言协议”。合同明确由创壹科技作为法定主体承担内容制作与传播义务,而实际劳动由背后的创作团队完成。品牌方通过广告费用或分成机制参与利润分配,却无需承担任何劳动责任。这种结构进一步强化了劳动风险的“上行转移”——劳动控制在企业端,收益在平台端,而风险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2.3 用工风险与争议潜势
2.3.1 多层外包结构下的劳动责任模糊
虚拟人项目普遍采用多层外包与合作模式,以实现灵活配置与成本控制。“柳夜熙”项目即存在“公司—外包团队—个体创作者”的三级结构。由于每一层合同关系独立,劳动者难以直接证明与核心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通常以“无直接雇佣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主体不明确、举证困难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虚拟劳动的劳动关系认定尚缺乏统一标准。部分案件以合同形式为依据否认劳动关系,部分则依据实际控制关系予以确认。这种司法不确定性使劳动者在虚拟项目中长期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
2.3.2 数据控制与内容版权归属冲突
虚拟人项目的生产过程高度依赖数据与算法。创作者的声音、动作、面部表情等均被采集并数字化存储,用于训练模型与生成内容。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些数据一旦被纳入企业系统,劳动者即失去对自身劳动成果的控制权。
在“柳夜熙”项目中,部分配音数据被用于训练AI语音模型,并在后续内容中自动生成语音输出。尽管这些内容基于劳动者的原始劳动成果,但其二次使用未获得个人授权,引发潜在的著作权与人格权争议。此外,虚拟人形象本身由企业注册为版权或商标,劳动者无法主张署名权或收益分成,形成“数据剥离劳动”的结构性问题。
2.3.3 虚拟劳动产出的“人格化”与主体资格困境
虚拟主播的最大特征在于其人格化表现。“柳夜熙”具备完整的形象设定、情感表达与社会互动能力,被观众视为具有“人格特征”的主体。然而,在法律上,虚拟人并非自然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权利义务均需回溯至背后的人类劳动者或企业主体。
问题在于,虚拟人所呈现的劳动成果往往由多人共同完成,包括算法设计者、表演者、后期制作人员等。如何确定其权利归属与责任承担成为司法困境。例如,当虚拟主播内容侵犯他人权益时,应由企业、平台还是具体劳动者承担责任?又如虚拟主播“代言”产品引发消费者纠纷时,其虚拟形象的“发言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务”?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答案。
“柳夜熙”案例的特殊性在于:虚拟人格的社会影响力极强,但其背后劳动群体的法律地位却极为弱化。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被“人格化包装”,而其劳动身份被系统性隐匿。这种“人格替代劳动”现象标志着数字劳动进入新阶段,也意味着劳动法必须重新界定劳动的主体与边界。
本章小结
“柳夜熙”项目展现了虚拟主播产业典型的多层用工模式,其特征可概括为“三高三模糊”:即高技术驱动、高创意依赖、高收益集中;同时伴随劳动关系模糊、权利归属模糊、责任承担模糊。
项目公司通过合同外包与算法控制,实现了对劳动过程的深度管理却规避了用工责任;创作者的劳动被技术系统掩盖,其权利保护存在盲区;平台与品牌方在收益链条中居于主导,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章的分析揭示了虚拟人产业的结构性法律问题:当劳动行为与算法系统深度融合时,传统劳动法的“人身雇佣”逻辑已难完全适用。为此,下一章将从司法逻辑与法理建构层面,探讨虚拟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属性,为后续的制度重构提供理论支撑。
第三章 虚拟主播用工的法律性质分析
3.1 劳动关系的认定逻辑
3.1.1 传统劳动关系三要素的适用检视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中,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通常遵循“三要素”标准,即:劳动者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过程实施管理、劳动者是否从单位处取得劳动报酬。该标准形成于工业经济背景下,核心在于“人身依附+经济依附+组织隶属”三重结构。然而,在虚拟主播等数字劳动场景中,劳动关系的形成已超越传统雇佣逻辑。
以“柳夜熙”项目为例,项目团队成员虽不在同一物理空间,却通过云端协作平台、AI监控系统和任务管理软件实现了类似企业内部的组织隶属关系。项目公司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任务节点、质量评估均进行在线管理,劳动报酬与绩效系统直接挂钩,符合“经济依附”与“管理控制”特征。但由于合同形式被包装为“合作协议”或“承揽合同”,劳动者的身份被形式化地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
同时,传统劳动法要求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依附性”,即劳动者须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体系中履职。然而,在虚拟项目中,这种依附呈现出技术化和隐性化趋势。劳动指令由管理算法发出,劳动监督通过数字平台完成。劳动者虽未直接接受人事命令,却在算法规则的规训下完成工作目标。由此,传统“三要素”标准在虚拟劳动环境下难以充分揭示实际的用工关系。
3.1.2 项目制与外包用工的实质控制关系
虚拟人项目多采用项目制运作模式,企业与各类技术、艺术团队以外包形式合作。表面上,这种结构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即以成果交付为中心、双方地位平等、用工自主。然而在“柳夜熙”项目中,项目公司通过技术系统实现了对劳动过程的持续性控制。
首先,项目任务被拆解为标准化模块(如建模、配音、渲染等),并在内部系统中以工单形式分配。每个工单均附有时间节点、输出规范与质量指标,外包团队必须在系统内提交进度。其次,项目公司通过云端版本管理软件实时查看设计成果,并对每个阶段进行审查与修改。这种过程控制已明显超越了承揽合同的“结果导向”,实质上形成了连续的劳动指挥链。
此外,外包团队的成员长期固定为同一批人,项目公司对其绩效进行记录与评级,并据此决定后续合作机会与报酬。这种经济依附与人身依附的叠加,使外包关系具有事实上的劳动从属性。劳动者虽名义上为“独立合作方”,实则在算法与数据体系的约束下处于被支配状态。
因此,在虚拟主播项目中,应突破合同形式主义,从劳动控制与经济依附的实质出发重新界定劳动关系。这一逻辑为后文提出的“虚拟从属性”标准提供理论基础。
3.1.3 数字劳动中的“算法控制”与“任务制”并存特征
虚拟主播项目的劳动组织形式兼具“算法控制化”与“任务制碎片化”特征。算法控制主要表现为平台与企业通过数据系统对劳动过程进行量化管理。例如,系统自动统计工作时长、任务完成度、产出质量,并以评分形式反馈给项目管理者;算法在后台根据任务难度与执行者过往表现分配工单,实现准自动化劳动调度。
与此同时,虚拟劳动呈现出高度的任务化和去组织化。劳动者往往以项目为单位短期参与,在项目间流动性强,形成“任务工—数字平台—项目公司”三角关系。这种结构削弱了劳动者的组织归属感,却强化了经济依附性。企业利用算法控制保障生产效率,却不承担传统劳动关系下的社会责任。
以“柳夜熙”项目为例,AI算法工程师、特效师、编剧等人员均通过在线任务系统提交工作成果。系统根据绩效自动分配下一阶段任务与报酬,劳动者若拒绝接受任务即被系统“降权”,类似于平台劳动中的流量惩罚机制。此种机制在形式上表现为任务选择自由,实质上构成算法化的强制劳动,展示了数字劳动中“控制与自由并存”的新型从属结构。
3.2 “拟人劳动”与劳动者身份问题
3.2.1 虚拟形象背后的人类劳动者构成
虚拟主播虽然以“AI驱动”的形象呈现,但其运行离不开大量人类劳动的支撑。以“柳夜熙”为例,其形象表现由三类人群共同完成:
第一,技术劳动者,包括算法工程师、建模师、渲染师等,负责虚拟人生成与运行的底层逻辑;
第二,艺术劳动者,包括配音演员、动捕演员、编剧与后期设计师,他们赋予虚拟人情感与故事;
第三,运营劳动者,包括数据分析师、社交媒体运营与品牌商务人员,负责内容发布与收益管理。
这些劳动者的贡献共同塑造了虚拟人的“人格”。然而,他们的劳动成果被系统性隐藏在AI形象背后,导致社会公众对其劳动身份缺乏认知。从法律角度看,虚拟人只是劳动成果的展示形式,背后的劳动者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但现行制度中,虚拟人项目多以“团队创作”或“企业产出”登记,劳动者的个人权利被整体转让或掩盖。
这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劳动成果的可识别性丧失,劳动者难以主张个人署名或收益权;二是劳动过程的不透明化,劳动权保障无法落实。这种“人格替代劳动”的现象要求劳动法重新关注数字环境中“隐形劳动”的权利认定。
3.2.2 技术劳动与艺术劳动的混合属性
虚拟主播项目的劳动性质兼具技术性与艺术性。其劳动成果既包括算法优化、数据训练等技术劳动,也包括创意构思、表演与配音等艺术劳动。传统劳动法主要面向“雇佣劳动”,而艺术创作往往以“作品成果”作为法律对象,这使虚拟人项目中的劳动难以简单归入现有范畴。
在“柳夜熙”项目中,动作捕捉演员的劳动虽具表演性质,但其表演被算法实时转化为数据点,无独立的艺术作品形态;配音演员的语音被AI语音模型采样训练后重复使用,其创造性劳动被转化为算法资源;算法工程师则在程序框架内进行模型调优,成果归属于公司。由此,劳动者的创作被“技术化”,而技术劳动又被“艺术化”,形成难以界定的混合劳动。
这种混合属性对劳动法的适用提出挑战。传统法律体系按照“雇佣劳动—承揽创作”二元划分,而虚拟人项目则处于两者之间。劳动者既无完全的自主性,也未获得雇佣保护,成为“准劳动者”。因此,未来的劳动法应在“劳动者—创作者—数据提供者”之间建立新的分类体系,以回应数字劳动的多维结构。
3.2.3 “幕后劳动者”的权利认定与保护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