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浏览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外AI创作与虚拟劳动的法理研究进展
在国际学术界,关于AI与劳动关系的研究已形成初步框架。欧盟学者提出“数字劳动者”概念,认为算法驱动下的劳动者仍具备受保护的劳动属性,应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欧盟《平台劳动指令(2022)》明确引入“推定雇佣制”原则,要求平台企业承担用工责任,即当劳动者处于算法控制与经济依附状态时,默认存在劳动关系。
美国研究则聚焦AI创作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一方面,AI被视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加剧了劳动者被算法替代与“去人化”的风险。部分州(如加州)通过“ABC测试”判断劳动者是否为独立承包者,从而扩展劳动保护范围。
日本与韩国的学者则重点研究“虚拟偶像”与“虚拟劳动者”的法律定位问题。韩国于2022年颁布《数字劳动者保护指引》,要求虚拟主播项目在备案时明确劳动控制主体,并保障项目制工作人员的社保权益。这些国际经验为我国虚拟劳动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1.3.2 国内关于虚拟主播与数字劳动者的学术探讨
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向:一是从传播学与文化产业角度探讨虚拟主播现象,关注其社会影响与商业模式;二是从知识产权视角研究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与人格化问题;三是从劳动法视角初步讨论平台劳动的认定标准。
已有研究普遍认为,虚拟主播项目背后隐藏着复杂的人类劳动体系,但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仍缺乏共识。部分学者主张以“算法管理”作为劳动关系新标准,另有学者提出应区分“算法控制”与“算法依赖”,前者构成劳动关系,后者不构成。总体而言,国内研究在理论建构上仍停留在抽象层面,对具体项目的实证分析较少。
“柳夜熙”项目的出现为研究提供了真实场景与数据样本。通过对该项目团队的结构与合同安排进行剖析,可以验证虚拟劳动与传统劳动之间的异同,从而丰富国内劳动法学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
1.3.3 研究不足与本研究的创新切入点
现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缺乏对虚拟人项目中具体劳动者(如配音师、动捕演员、算法工程师)的系统性分析,未能揭示其劳动控制结构。
第二,对“算法控制”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尚未形成可操作的认定标准。
第三,对虚拟劳动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与权利救济问题关注不足。
本研究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以真实案例“柳夜熙项目”为核心,采用实证研究路径还原虚拟劳动的组织结构与控制机制;
二是提出“虚拟从属性”概念,构建“算法控制+经济依附”的复合认定模型;
三是将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与人工智能治理相结合,提出数字劳动法治的系统性框架。
1.4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1.4.1 案例分析与合同行为实证法
本文以“柳夜熙”项目为研究核心,采用案例分析法,对项目团队的组织结构、合同文本与管理机制进行法律分析。通过调研行业公开资料、司法文书及企业备案文件,梳理项目中存在的劳动控制与权益分配问题。实证分析法的运用有助于揭示虚拟劳动的真实运行逻辑,从而形成具有说服力的法理论证。
1.4.2 比较法与人工智能治理视角
在研究过程中,本文引入比较法方法,对欧盟、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分析。通过横向比较不同法系的监管模式,探讨我国虚拟劳动治理的本土化路径。同时,结合人工智能治理理论,从“算法透明”“数据问责”与“技术伦理”角度分析虚拟劳动的法治基础,确保研究兼具理论深度与政策现实性。
1.4.3 政策文件与企业用工资料的分析路径
资料来源方面,本文主要依据以下三类数据:
第一,政府与行业政策文件,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视听新业态发展报告》《虚拟人产业发展白皮书(2023)》等;
第二,企业公开资料,包括项目团队组织信息、招聘信息、商业备案与知识产权登记材料;
第三,学术与媒体报道数据,用以补充实证分析与行业背景。
通过综合运用政策文本分析与实证数据对比,本文力求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搭建桥梁,构建虚拟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系统性研究框架。
本章小结:
本章通过对研究背景、意义、现状与方法的系统阐述,明确了本研究的逻辑主线:即在虚拟人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以“柳夜熙”项目为实证案例,探讨虚拟主播用工中的劳动关系认定与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旨在揭示数字劳动的实质属性,构建“虚拟从属性”理论模型,推动劳动法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化扩展。
第二章 “柳夜熙”项目的用工结构与运营模式
2.1 项目背景与主体构成
2.1.1 “柳夜熙”虚拟形象的技术生成与传播影响
“柳夜熙”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虚拟人之一,其形象首次出现在2021年10月的短视频《夜色中的柳夜熙》中,发布后24小时播放量突破千万。该项目由北京创壹科技有限公司主导开发,采用动作捕捉、三维建模、语音合成、AI驱动表情生成等综合技术,构建出具有高度拟人化特征的虚拟形象。不同于传统的二维动画人物,“柳夜熙”具备实时交互功能,能在平台上进行直播、短视频互动及商业代言,其行为模式与真人主播极为相似。
从传播层面看,“柳夜熙”的走红不仅源于其视觉技术的创新,更在于其背后融合了人工智能与文化创意的综合劳动成果。其内容体系包含角色设定、剧情脚本、配音演绎、视觉特效与算法分发等多层要素,形成了一种“技术驱动的创意劳动”形态。每一个视频的呈现都需要多工种、多团队协作完成,形成复杂的劳动组织链条。
在市场影响上,“柳夜熙”成为虚拟人商业化的代表案例。2022年其参与的品牌代言与广告合作超过二十项,商业收入规模达数千万元。虚拟形象不再只是文化符号,而成为可运营、可盈利的劳动成果载体。由此,劳动关系、著作权归属、商业分润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问题随之浮现,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焦点。
2.1.2 项目团队的构成与运营流程
“柳夜熙”项目的运营结构呈现出“技术主导—内容共创—平台分发”的三层体系。第一层为技术生产层,由创壹科技自有团队及外包技术公司共同承担,负责虚拟形象建模、渲染、AI语音系统、实时驱动算法等核心环节;第二层为内容创作层,包括编剧、配音演员、动捕演员、视觉设计师与后期剪辑团队;第三层为商业运营层,涵盖社交平台管理、品牌合作、公关宣传及数据分析。
在实际运作中,各层之间通过合同关系实现协同。技术层与创意层之间主要通过“项目承揽协议”确定任务范围与交付标准;内容层与运营层之间则通过“合作合同”“劳动合同”或“演出合同”界定权利义务。平台分发端(如抖音、B站等)则与项目方签署推广与收益分成协议,形成技术、劳动与资本交织的多元体系。
项目的日常运转依赖严格的流程管理。动作捕捉演员根据剧本进行表演,经由设备实时转换为虚拟人动作;配音演员完成台词录制并进行语音匹配;视觉设计师与特效师在渲染引擎中完成场景构建;AI算法工程师负责语音识别与口型同步调优;后期团队进行视频剪辑、合成与内容审核;最终由运营团队发布至各大平台。该过程的每一环节均涉及人力劳动,但劳动成果被统一呈现为“虚拟人行为”,从而掩盖了个体劳动者的存在。
2.1.3 项目中企业、创作者与外包团队的角色分工
“柳夜熙”项目涉及多方主体:
第一,核心企业——北京创壹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项目的法定权利人,掌控“柳夜熙”的IP形象、技术系统与商业运营权。其主要职责包括技术开发、总体规划与品牌运营,是整个用工链条的顶层控制者。
第二,创意团队与合作工作室。创壹科技在内容创作上与多家影视后期公司、动画工作室签订外包协议,后者负责特定环节如建模、剧本策划、后期渲染等。这些团队的成员多为自由职业者或短期合同工,劳动关系松散但依附性强。
第三,个体创作者与表演者。包括配音演员、动捕演员、编剧、特效师等,他们以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形式参与项目,构成事实上的劳动群体。
第四,平台与品牌方。平台(如抖音)提供流量与分发支持,品牌方则以广告或代言合作介入。虽然不直接参与劳动过程,但在收益分配与内容方向上具有强势影响力。
这种多层分工导致项目中的劳动组织高度碎片化。不同合同主体的管理权、收益权与责任界限交错,使得劳动者在维权时面临“责任找不到主体”的困境。这正是虚拟主播产业用工法律风险的根源所在。
2.2 用工体系与合同结构
2.2.1 项目公司与数字制作团队的合作合同
在“柳夜熙”项目中,创壹科技与数字制作团队之间多采用项目承揽合同。合同主要规定项目周期、交付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与保密义务。根据实地访谈资料,部分合作协议虽名为“承揽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明显的劳动从属性。例如,项目公司为外包团队提供固定工位、统一设备与软件账户,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实时监控任务进度和质量。这种“技术控制+管理指令”模式,使承揽关系实质上具备劳动关系特征。
此外,部分数字艺术师在长期合作中接受公司排期与绩效考核,其劳动行为符合劳动法所称“用人单位管理”。但企业通常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规避劳动责任,避免缴纳社保与工伤保险,从而造成“名义外包、实质雇佣”的法律错位。此现象在虚拟人产业中具有普遍性,显示出现行劳动法律体系对“项目制劳动”的适用困境。
2.2.2 配音演员、动捕演员与视觉设计师的用工安排
“柳夜熙”项目中涉及的核心劳动者群体包括配音演员、动作捕捉演员与视觉设计师。
(1)配音演员:多以“合作合同”或“录制服务协议”的形式与公司签约。虽然名义上为独立承揽,但公司对其录音时间、语气、节奏、语义处理等均有明确指令,并通过AI语音训练系统提取数据用于后续算法优化。这种管理方式已超出单纯的成果约定,表现出对劳动过程的实质控制。
(2)动作捕捉演员:一般签订短期“演出合同”,部分甚至未签署书面合同。演员需在专业捕捉室进行高强度表演,配合摄像设备完成数据采集。其劳动环境和劳动时间受公司严格管理,报酬按小时或任务结算,具有典型的劳动关系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