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浏览虚拟主播用工的法律边界——以“虚拟人‘柳夜熙’项目用工结构(2023)”为分析对象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与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虚拟人经济成为文化产业与数字经济融合的新增长点。以“柳夜熙”项目为代表的虚拟主播现象,推动了虚拟内容生产、算法传播与商业变现的全面融合,也引发了前所未有的用工法律争议。虚拟主播的生产活动虽以AI算法和虚拟人格为载体,但背后仍依赖大量人类劳动,包括建模、动捕、配音、脚本撰写、算法训练等环节。其劳动关系形式复杂、责任主体多元、合同类型多样,使传统劳动法在劳动者认定、权利保护及监管责任方面面临显著困境。
本文以“虚拟人‘柳夜熙’项目用工结构(2023)”为研究对象,从劳动法的视角系统探讨虚拟主播用工的法律性质、制度困境及法治完善路径。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阐述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指出虚拟人技术的产业化趋势导致“虚拟劳动”与“真实用工”之间出现法律模糊地带;明确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与政策导向。
第二章以“柳夜熙”项目为案例,解析其用工体系、合同结构与多层外包模式,揭示项目公司、平台与外包方之间的复杂责任关系。
第三章探讨虚拟主播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指出虚拟人背后的人类劳动具有明显的组织从属性与经济依附性,算法控制构成事实上的劳动管理机制。
第四章总结虚拟劳动领域的主要法律困境,包括人格权与著作权交叉导致的成果归属模糊,多主体用工下的责任分散,以及社保与职业保障制度的缺位。
第五章提出法治完善路径,从三方面构建规范体系:其一,在立法上引入“虚拟劳动者”与“数字人格用工”分类,建立“算法控制+经济依附”双维认定标准;其二,在社会保障层面,推动项目制劳动者灵活参保与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创新;其三,在监管层面,建立虚拟人项目备案、算法透明与企业合规责任机制。
第六章总结研究结论,指出虚拟主播用工的法律本质仍是人类劳动关系的延伸,算法控制构成新型劳动管理形式,司法应通过体系化认定标准实现劳动保护的制度升级。同时,本文提出制定《虚拟人产业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并推动国际规则对接的政策建议,以期为中国数字劳动治理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参考。
研究结论认为,虚拟人产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法治保障之上。虚拟劳动的技术性与灵活性不应成为规避劳动保护的理由。未来的法律改革应在尊重创新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实现数字劳动的正义化、制度化与国际化。
关键词:虚拟主播;柳夜熙;数字劳动;算法控制;劳动关系认定;虚拟人经济;劳动法治理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1.1.1 虚拟人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产业化趋势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计算机图形学、动作捕捉与语音合成等技术的迅猛进步,虚拟人产业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虚拟主播、虚拟偶像、虚拟客服、虚拟导游等新型数字人格形象大量涌现,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中国虚拟人产业发展白皮书(2023)》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虚拟人产业总体规模已突破600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到1750亿元,虚拟主播占比超过35%。
虚拟人不仅是一种技术成果,更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组织与经济模式。传统的劳动过程基于现实劳动者的物理存在,而虚拟人项目则融合了人类劳动与人工智能算法的共同创造过程。其运行模式通常包括三层结构:上游为算法与视觉技术团队,中游为内容策划与表演团队,下游为平台推广与商业运营团队。这种多主体协作的结构既体现了产业分工的精细化,也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
在商业模式上,虚拟主播通过AI驱动的人设与拟人表演吸引受众,实现带货、广告、直播打赏等多元化收益。表面上看,虚拟人是“机器在劳动”,但其背后依托的是真实的劳动者群体——动作捕捉演员、配音师、建模师、算法工程师、内容编剧等。虚拟人产业的劳动生产呈现“去可见化”特征,即劳动成果被包装为虚拟人格的表演,真实劳动者逐渐被隐藏于算法系统与技术层级之后。
正是在这种技术演进与产业重构的背景下,劳动法领域出现了新的挑战:当劳动成果由虚拟形象呈现、劳动关系跨越现实与数字空间时,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否仍然适用?当AI系统取代部分劳动过程时,劳动权利与责任的边界又应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在虚拟主播项目中尤为突出,成为数字劳动时代劳动法的关键命题。
1.1.2 虚拟主播项目的人机融合与用工争议
虚拟主播项目是虚拟人产业中最具代表性且最具法律争议的类型之一。与真人主播不同,虚拟主播的形象由AI系统驱动,但运营与内容制作依然依赖人类劳动。其运行过程体现出典型的人机融合特征:技术系统负责生成、渲染与实时响应,人类团队负责创意策划、情感表达与交互维护。
然而,这种融合模式在法律层面引发了多重争议。首先,劳动关系的主体认定模糊。虚拟主播项目往往由多家企业共同运营:技术公司负责算法、经纪公司负责运营、平台负责推广与收益结算,劳动者与不同主体之间形成多层外包与承揽关系,责任边界模糊不清。其次,劳动控制方式发生变化。传统用工中的人身指挥与考核被算法控制与数据绩效替代,劳动者在形式上具有自由度,但在算法规则下被技术系统持续规训。再次,劳动成果的权利归属复杂。虚拟形象的版权、数据资产及收益分配常由企业集中掌控,创作者在权利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
虚拟主播项目的用工争议不仅是劳动法问题,也涉及著作权法、合同法与人工智能治理的交叉领域。例如,若动作捕捉演员为虚拟人提供表演,是否应适用劳动合同法或演出合同法?AI生成内容的署名权归属谁?当算法造成劳动强度过高或数据偏见时,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指向一个核心议题——虚拟劳动的法律边界。
1.1.3 “柳夜熙”项目的代表性与研究价值
“柳夜熙”是2021年由北京创壹科技有限公司打造的虚拟人形象,凭借融合科幻叙事与国风元素的短视频内容迅速走红,成为中国虚拟人产业的标志性案例。到2023年,“柳夜熙”已形成完整的商业化运营体系,包括技术研发、影视内容制作、直播带货与品牌代言等模块。其背后聚合了视觉设计师、动画师、动作捕捉演员、AI算法工程师、内容编导、配音演员等多类劳动者,构成了典型的多层次用工结构。
“柳夜熙”项目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它是虚拟主播从“概念阶段”进入“产业化阶段”的标志性案例。该项目通过人机协同实现了虚拟人全天候运营,展现了AI与创意劳动深度融合的趋势。
第二,它揭示了虚拟人用工模式的法律复杂性。在项目运作中,制作公司与外包团队签订了多种形式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合作协议与技术承揽合同,形成典型的“混合用工体系”。
第三,它提供了研究虚拟劳动法治问题的实证样本。通过分析“柳夜熙”项目的合同结构与管理机制,可以揭示虚拟劳动背后的实质劳动关系,探索劳动法在人工智能语境下的适用路径。
因此,以“柳夜熙”项目为分析对象,不仅具有现实典型性,也具有理论启发意义。该案例能够反映虚拟劳动的新形态,为劳动法从工业时代向智能时代的转型提供研究样本。
1.2 研究意义与研究目标
1.2.1 理论意义:拓展劳动法在数字人格时代的适用边界
虚拟人技术的出现,使“劳动”这一法律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劳动法以“人类劳动者”为中心,而虚拟劳动打破了这一边界。虚拟人虽无自然人资格,却在技术系统中承担了部分劳动功能,成为人类劳动成果的“外化载体”。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法需重新定义劳动的对象与范围,回应数字人格时代“劳动者”概念的延伸。
通过研究虚拟主播的用工结构,可以发现劳动法的适用不应止步于人身雇佣,而应涵盖以算法、数据和虚拟人格为载体的劳动关系。本文通过分析“柳夜熙”项目,提出“虚拟从属性”与“算法控制型劳动关系”概念,为劳动法提供新的理论维度。这不仅丰富了劳动法学的学科边界,也为AI治理与数字人格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法理支撑。
1.2.2 实践意义:回应AI与内容创作产业的法律需求
虚拟主播产业已成为中国数字内容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涉及的劳动群体数量庞大且关系复杂。由于现行法律尚无针对性规范,项目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常因合同性质、报酬结算、权利归属等问题产生纠纷。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虚拟主播团队成员的劳动关系持谨慎态度,造成权利保护的不确定性。
本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通过对“柳夜熙”项目用工体系的分析,揭示虚拟劳动中潜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与风险结构,提出可操作的法律认定标准与合规建议。研究结论可为人社部门制定行业指导意见、为企业完善劳动合规机制、为司法统一裁判标准提供参考,促进虚拟人经济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1.2.3 政策意义:促进虚拟人经济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虚拟人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层面已陆续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政策文件,强调算法安全与数据合规,但对虚拟劳动的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问题尚未形成制度回应。
本文的研究旨在通过案例剖析与制度建构,提出建立“虚拟人用工管理规范”的政策建议,推动人社、网信、广电等部门协同治理,完善劳动者保障体系。通过政策层面的引导,可以在保障创新活力与劳动权益之间实现平衡,促进虚拟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