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主播劳动纠纷法律特征——以“(2023)京0108民初198号”案为例

2025-10-25 14:12 46 浏览

  5.3.2 加强算法透明与收益分配监管

  算法在直播行业中不仅决定内容分发,还直接影响劳动报酬,因此必须建立算法监管机制。建议由国家网信办、人社部联合制定《算法劳动治理规范》,要求平台披露算法基本逻辑、评价指标和收益计算方式。

  同时,应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算法审查机构,对平台算法进行定期评估,防止通过技术手段压低分成或滥用流量控制。对于重大算法调整,应提前公示并说明影响范围,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与救济权。

  在收益分配方面,监管部门应要求平台与经纪公司建立可追溯的结算系统,所有收益应由平台后台自动生成账单并经劳动者确认,确保支付及时透明。对于拖欠或扣减分成的行为,应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5.3.3 推动行业自律与社会责任机制建设

  除了法律与行政手段外,行业自律同样是构建良性用工环境的重要路径。应鼓励行业协会制定《主播劳动合规指引》《经纪公司管理规范》《直播平台责任准则》,形成统一的行为标准。

  平台与经纪公司应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在培训、心理健康、职业发展等方面为主播提供支持。政府可通过评优、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合规。

  同时,应推动公众监督与工会组织建设。允许主播群体建立行业性工会或联合会,代表劳动者与平台谈判,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与争议调解。这样既能强化劳动者集体议价能力,也能为监管提供社会化支撑。

  本章小结:

  数字劳动的治理已超越传统劳动法框架。面对抖音主播等新业态劳动群体的权益风险,法治完善应从三个维度展开:

  其一,在法律认定层面,确立“虚拟从属性”与“算法控制+经济依附”的综合标准,实现劳动关系实质化认定;

  其二,在社会保障层面,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兼顾工伤保险、行业基金与商业保险联动;

  其三,在治理责任层面,强化平台与经纪公司的合规义务,推动算法透明、信息公开与行业自律。

  这些路径共同构成了数字时代劳动法治的新框架,标志着劳动法从“雇佣关系保护”向“算法治理与社会共治”的现代化转型。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主要结论

  6.1.1 抖音主播案件显示劳动认定标准的实质化趋势

  通过对“(2023)京0108民初198号”案的系统研究可以发现,司法实践正呈现出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化”转向。法院不再拘泥于合同名称和形式,而是以劳动过程中的管理控制与经济依附为核心,注重还原劳动关系的真实结构。这一转变标志着劳动法在数字时代的适应性发展,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应对新业态劳动形态时的制度自觉。

  本案中,尽管当事人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法院通过对直播排班表、绩效考核、收益结算及账号管理的分析,认定被告公司对主播劳动过程具有实质控制。判决确立了“算法化管理同样构成劳动控制”的司法逻辑,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以人身命令为核心的判断模式,彰显了司法实践对“事实劳动”的保护导向。这种实质化趋势有助于防止企业通过合同设计规避用工责任,维护劳动法的社会正义功能。

  6.1.2 平台依附性与算法控制构成新型从属性基础

  研究表明,在数字劳动环境中,劳动控制的形式已由显性转为隐性,由人身约束转为数据化、算法化调控。抖音平台及经纪公司通过算法推荐机制、流量分配规则、收益计算模型等方式,对主播的劳动行为进行全程监控与间接支配。这种控制虽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命令特征,但在行为约束、绩效激励和经济依赖等方面具有同等效力。

  算法控制与平台依附性共同构成数字劳动的“新型从属性”基础。主播的劳动自由被系统性约束,其经济命运与算法权重、流量资源密切绑定,体现出典型的依附性劳动特征。司法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将这种技术性控制纳入分析框架,从而实现“虚拟从属性”的制度化确认。该概念的提出,不仅拓宽了劳动法的解释空间,也为数字平台劳动治理提供了法理支撑。

  6.1.3 司法裁判在引导数字劳动治理中的功能提升

  司法不仅是权利救济的终端机制,更是政策与立法的先导力量。通过典型案件的裁判,法院在新业态领域承担着“规则生成者”的功能。“(2023)京0108民初198号”案的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争议,更在行业层面明确了劳动关系认定的新方向,为后续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判断路径。

  该案的意义在于,它首次将算法控制纳入劳动法视野,为新业态劳动关系提供了司法解释空间。法院的判决推动了劳动关系从形式契约向实质控制的转变,促使企业重新审视合规边界。同时,该案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政策参考,促使人社系统、网信系统与司法体系之间形成互动机制,从而实现数字劳动治理的法治化和精细化。

  6.2 政策与制度建议

  6.2.1 制定《网络主播用工管理办法》

  面对直播行业快速扩张与法律滞后并存的局面,应尽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广电总局、网信办联合出台《网络主播用工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行业劳动关系规范。该办法可在以下方面作出制度设计:

  (1)明确主播与经纪公司、平台之间的用工分类,区分雇佣制、合作制与承揽制;

  (2)要求经纪公司对长期合作、固定排班的主播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规定平台承担次级用工责任,对算法规则、收益分配和账号管理进行备案;

  (4)确立劳动者知情权、数据获取权与申诉权,保障劳动过程的透明性与公正性。

  该办法的出台将填补当前法律的适用空白,使主播群体正式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成为数字劳动治理的重要支点。

  6.2.2 建立跨部门监管协同与指导案例机制

  直播行业的监管涉及人社、网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当前多头管理、权责交叉的问题较为突出,导致执法资源分散、标准不统一。应建立跨部门监管协同机制,由国务院层面设立“数字劳动治理协调委员会”,统筹算法备案、劳动保障和税务合规等事项,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应充分发挥司法指导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可将典型案件(如本案)列入“指导案例”体系,明确“算法控制属于劳动管理行为”“收益依附构成经济依赖”的裁判标准,促进全国法院统一认定尺度。各地高级法院可结合地区行业特点,发布新业态劳动争议白皮书,为行政立法提供反馈基础。

  这种“行政—司法—行业”三位一体的协同机制,有助于实现数字劳动监管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防止劳动权益保护出现碎片化与地方化倾向。

  6.2.3 推动平台劳动合规化与行业标准体系建设

  平台与经纪公司作为直播生态的核心主体,应承担起劳动合规与社会责任。政策层面可通过以下路径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第一,建立劳动合规评估机制。由人社部门联合行业协会对平台、经纪公司实施年度劳动合规评估,将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保缴纳率、劳动投诉处理率等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制定行业标准体系。行业协会应出台《主播劳动权益保护规范》《直播经纪机构管理标准》,明确劳动保护底线,形成行业自律的软法框架。

  第三,强化平台透明责任。平台应向用户和从业者公开算法分发逻辑、收益结算规则及惩罚机制,防止以技术手段侵蚀劳动者利益。政府可通过“算法备案”“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实现数据治理与劳动治理的有机结合。

  通过制度化约束与行业共治,直播经济才能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实现长期健康发展。

  6.3 研究不足与未来方向

  6.3.1 样本局限与实证数据不足

  本研究以“(2023)京0108民初198号”案为核心案例,虽具有代表性,但样本数量有限,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全国范围内直播行业劳动纠纷的整体态势。由于部分案件尚未公开,司法文书数据获取存在局限。此外,平台数据及合同文本的保密性也限制了实证分析的深度。未来研究可通过跨地区、多样本的司法文书分析与问卷调查,构建更具统计意义的数据库,为制度改革提供量化依据。

  6.3.2 平台劳动多元主体关系的进一步研究

  直播行业的劳动关系不仅涉及主播与经纪公司,还包括平台、广告商、品牌方及MCN机构等多重主体。这些主体在收益链条中相互交织,形成“多中心责任结构”。现有研究多聚焦于主播与公司关系,缺乏对平台与第三方之间责任划分的系统研究。未来应从合同网络理论与多主体治理视角出发,探讨平台在算法控制、内容审核与收益结算中的用工责任边界,构建更具层次性的劳动法律体系。

  6.3.3 比较法视野下的国际经验借鉴

  在国际范围内,欧盟、美国、韩国等国家已对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制度创新。例如,欧盟通过《平台劳动指令》确立了“推定雇佣制”原则,美国部分州则实施“ABC测试”判断劳动者身份,韩国则在《数字劳动者保护法》中引入算法透明义务。这些经验对中国具有重要启示价值。

  未来研究应加强比较法视野,评估中国制度与国际规范的契合度,探索在本土语境下吸收海外经验的路径。特别是在算法治理、社会保险扩面、数据透明机制等领域,跨国比较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数字劳动法制的科学化与前瞻性发展。

  结语:

  本研究以抖音主播劳动纠纷为切入点,揭示了数字劳动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结构性变革。司法实践正在推动劳动法从“形式雇佣”走向“实质认定”,算法控制与平台依附性成为劳动法新兴的制度要素。未来,随着立法与政策的不断完善,数字劳动的治理将从单一救济模式走向系统化法治框架。唯有通过法治化路径,将技术创新与社会公正相结合,才能实现平台经济的可持续与劳动权益的真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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