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浏览在主播劳动体系中,经纪公司与平台共同构成“双重控制网络”。经纪公司负责人员招募、培训和内容监管,平台则负责流量分配与算法管理。二者虽名义上各自独立,实质上在劳动治理上形成互补与叠加。
经纪公司通过合同控制实现“前端管理”,包括设定直播计划、考核标准和分账比例。公司可依据内部绩效制度对主播进行奖惩,控制其劳动强度与收益节奏。
平台则通过算法控制实现“后端管理”,以数据驱动模式持续调整主播行为。例如,平台根据观众互动率自动调整推荐频率,形成对主播的动态激励与约束。
这种双重管理结构使主播在劳动过程中同时受两套系统制约:公司在制度层面,平台在技术层面。劳动者在“经济—算法”双重约束下,几乎丧失自主议价空间。法院在认定时应考虑这种多元控制的叠加效应,而不能仅以单一合同为判断依据。
因此,主播劳动的实质特征应被定义为“平台依附性劳动”,即劳动者的行为与收益完全内嵌于平台经济结构之中,其从属性通过算法化、数据化手段表现为虚拟控制。
3.3 司法裁判的逻辑框架与新标准形成
3.3.1 “实质控制+经济依附”双要素分析路径
在数字劳动案件中,法院逐渐形成以“实质控制+经济依附”为核心的双要素分析框架。该框架以传统三要素为基础,兼顾技术治理和经济关系的复杂性。
“实质控制”强调不论管理形式如何,只要平台或公司对劳动过程具有可操作性控制,即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性。控制方式包括算法分发、绩效考核、内容审查、账号管理等。
“经济依附”则强调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是否来源于被控方,以及劳动成果是否被纳入其商业体系。主播收入完全依赖平台与公司分账,显然存在持续的经济依附。
法院在“(2023)京0108民初198号”案中正是以此为逻辑基础,确认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框架突破了“固定组织—直接命令”的传统模式,将算法化管理纳入控制范畴,体现了司法认定的现实适应性。
3.3.2 “虚拟从属性”在判决中的隐性适用
尽管法院未明确使用“虚拟从属性”概念,但其实质已在判决理由中得到体现。
法院认为,公司虽未实施人身指挥,但通过绩效考核与账号控制对劳动过程具有约束力;主播虽可选择内容,但必须服从公司直播规范与排班制度;公司掌握账号、收益与封禁权,形成技术与经济上的双重控制。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数字劳动的“虚拟从属性”,即劳动者虽不受实体管理,却在数据、算法与收益系统中被持续规训。司法在判决中实际上承认了这种技术化控制的法律意义,使劳动关系认定更契合数字劳动现实。
该隐性适用表明,司法已开始构建“从属性演进模型”——从物理控制到算法控制,从组织命令到数据依附。这一转向标志着劳动法进入以“控制实质”为核心的第二阶段。
3.3.3 案例判决对新业态劳动认定的引导作用
“(2023)京0108民初198号”案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体现出我国司法在新业态劳动认定上的三重转变:
第一,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法院不再拘泥于合同表述,而重视劳动过程中的控制结构与经济事实。
第二,从“实体管理”向“技术管理”转变。算法、数据与账号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新型证据类型。
第三,从“个案裁判”向“制度指引”转变。该案成为全国法院审理主播纠纷的重要参照,促进司法标准统一化。
通过本案,法院在实践中确立了“技术控制等同于管理控制”的司法逻辑,为后续外卖骑手、短视频创作者、内容审核员等群体的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范式。
本章小结:
本章通过对司法裁判逻辑的分析指出,抖音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已从传统“三要素判断”向“实质控制+经济依附”双维框架演进。算法控制与经济依附共同构成“虚拟从属性”的核心逻辑,法院在裁判中通过隐性适用实现了数字劳动的法理延伸。该司法路径标志着劳动法从工业化向数字化的适应性转型,为未来平台劳动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依据。
第四章 主播劳动纠纷的法律特征与制度困境
4.1 主播劳动关系的混合性与隐蔽性
4.1.1 劳动者与合作方之间的身份模糊
网络主播群体处于劳动者与独立经营者之间的灰色地带。平台及经纪公司普遍采用“合作制”“分账制”或“任务承揽制”的用工形式,将主播包装为“内容合作者”或“自由创作者”,以规避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责任。主播在表面上具备独立性,可以选择直播主题、时间与内容,但实际上,其工作成果、收益分配、绩效考核均由平台或经纪公司决定。
这种身份模糊源于数字劳动的组织形态特征。一方面,劳动关系的传统要素被虚拟化:管理命令被算法替代、劳动场所转移至网络空间、监督机制数字化;另一方面,经济依附性却进一步强化。主播若离开平台或机构,将失去账号、粉丝及流量基础,几乎无法独立生存。
因此,主播在名义上是“独立创作者”,实质上却承担雇佣劳动的义务与风险。这种“伪自雇”现象使劳动关系的界限更加模糊,也增加了司法认定难度。法院在个案中往往需通过行为控制、经济依附等间接证据判断实际关系,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4.1.2 多重合同并存与责任转嫁问题
主播与经纪公司、平台、广告商之间通常签订多层合同,包括《合作协议》《直播带货合同》《账号管理协议》《广告推广合同》等。这些合同在形式上相互独立,但在实质上共同指向一个劳动体系:主播通过劳动生产内容并获取报酬。
然而,多重合同结构带来责任分散与转嫁。经纪公司往往主张自身只是“中介”,实际收益与管理权属于平台;而平台则以“第三方合作”为由,推卸劳动关系责任。结果是,当发生劳动纠纷或收益争议时,主播很难明确诉讼对象。
例如在“(2023)京0108民初198号”案中,被告公司辩称主播仅与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平台负责结算与推广,公司不承担用工责任。法院虽最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但判决主要约束经纪公司,而平台责任未被直接触及。这种“中间商”式用工结构导致劳动保护责任层层递减,劳动者权益在链条中被稀释。
此外,多重合同中常存在“免责条款”“收益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等不公平约定。由于主播在谈判中缺乏议价能力,往往被迫接受格式合同,进一步削弱其法律地位。
4.1.3 直播行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与监管缺位
当前直播行业的用工模式呈现显著多样性,包括签约主播、兼职主播、工作室主播、虚拟主播、带货主播等。不同类型的主播在合同结构、收益来源及管理方式上差异巨大,导致监管标准难以统一。
部分主播通过经纪公司集中培训和排班,属于典型的雇佣式用工;部分主播以个人名义独立运营,但接受平台算法和内容审查控制;还有部分主播通过“挂靠式合作”与公司共享账号和收益。这种多层次结构使劳动监管部门在执法中难以准确识别劳动关系。
与此同时,监管制度存在明显滞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均建立在工业经济和固定雇佣模式基础上,对线上、灵活、短期劳动者缺乏针对性规范。劳动监察机构面对数字化劳动形态时,往往因缺乏证据和定义标准而无法介入,导致劳动保障出现“监管真空”。
因此,直播行业的法律困境首先表现为用工模式的多样性与隐蔽性,这种复杂结构不仅削弱了劳动者身份的清晰性,也使司法认定与行政监管陷入模糊地带。
4.2 平台控制机制与算法权力的法律挑战
4.2.1 算法分发对劳动过程的隐性控制
在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和人事命令对劳动者实施控制。而在数字劳动中,这种控制被算法替代。抖音平台利用大数据模型根据内容表现和用户互动情况分配流量,这一过程虽表面上“中立客观”,实质上构成对劳动者的间接管理。
算法通过“激励—惩罚”机制影响主播行为。例如,当主播直播频率下降或内容不符合系统偏好时,算法将自动减少推荐,使其收入下降。主播不得不调整行为以迎合系统逻辑,从而在无形中被迫服从平台意志。
这种算法化控制具有隐蔽性与自动化特征,使劳动控制从“显性命令”转向“数据支配”。司法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证据困难,因为算法逻辑和决策过程往往由平台独占,劳动者难以证明控制的存在。这种技术治理的“黑箱化”已成为劳动法理论面临的新挑战。
4.2.2 账号封禁与收益分配权的单方掌控
平台对主播账号和收益分配拥有绝对权力。账号作为主播的主要劳动工具,其所有权归平台所有,主播仅享有使用权。一旦平台以“违规”为由封禁账号,主播的劳动成果与粉丝资源将被立即清零,劳动积累随之归零。
此外,平台对收益分配规则具有单方解释权。打赏、佣金和广告分成的计算方式往往不透明,主播只能通过后台数据查看收益,而无法核验真实结算过程。平台可通过修改算法、调整费率等方式影响劳动者报酬,甚至以“系统检测异常”为由暂缓结算。
这种权力结构使劳动者处于完全依附地位。司法在认定劳动报酬时,需面对收益归属与算法结算的双重不确定性。若平台拒绝提供后台数据,劳动者举证难度极大。该问题在“(2023)京0108民初198号”案中已初步显现,但尚无统一解决路径。
4.2.3 平台规则的不透明性与举证困难
直播平台通常以“用户协议”或“社区规则”形式制定管理制度,这些规则内容繁多、频繁更新且具有单方制定性。主播在注册或入驻时必须“点击同意”,却无修改或协商空间。这种“默认同意”模式使合同自由原则在平台经济中名存实亡。
更重要的是,平台规则的内部逻辑和算法参数往往被视为商业机密,劳动者无法获取。即便发生纠纷,也难以证明算法控制的具体方式及其影响范围,导致举证责任严重不对等。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只能依靠外部数据或间接证据推断管理关系。
这种证据不透明问题不仅妨碍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削弱了司法救济的实效性。若不建立算法透明和信息披露制度,劳动者在平台经济中的权利保障将长期处于弱势。
4.3 社会保障与劳动权益保护困境
4.3.1 主播群体社会保险参与率低
主播群体的社会保障覆盖率极低。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23年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直播行业从业者的社保参保率不足15%,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原因在于多数主播未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平台和经纪公司无需承担法定缴费义务。
即使部分主播通过个体工商户身份缴纳社保,也面临缴费基数高、保障水平低、手续复杂等问题。缺乏社会保险不仅增加个体风险,也削弱了行业的稳定性。主播一旦发生疾病、工伤或解约,其权益救济路径十分有限。
此外,工伤保险的适用空白尤为突出。现行制度以“用人单位”为缴费主体,导致灵活就业者难以纳入工伤保障范围。虽然部分地方推行“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但覆盖面有限,缺乏强制性法律支撑。
4.3.2 绩效结算与工资支付的风险缺口
在平台劳动体系中,主播报酬通常以“绩效分成”形式计算,缺乏固定工资。收益结算需经平台与公司审核后发放,周期长且不透明。若发生系统延迟或平台封禁,劳动者可能长期拿不到应得收入。
此外,平台及公司常将分成款定义为“合作收益”,规避《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规定。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监察途径申诉,只能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增加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