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浏览本文采用个案研究方法,以“(2023)京0108民初198号”案为核心样本,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法院审判信息系统等渠道,系统分析法院的裁判要点、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逻辑。同时,结合其他同类案件进行横向对比,探讨司法裁判的规律性特征。
1.4.2 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为拓宽研究视野,本文参考了欧美主要国家平台劳动治理经验,特别是欧盟“推定雇佣制度”、英国“worker身份认定”以及美国加州AB5法案等典型模式。通过比较法分析,提炼其可借鉴的原则与局限。同时,采用法社会学方法,关注制度运行中的社会效果,分析算法治理、经济依附与劳动权益之间的互动关系。
1.4.3 数据来源与调研路径(案例、政策、学术资料)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包括三类:
(1)司法文书数据:主要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2023年间涉及主播、短视频创作者劳动纠纷的公开案例;
(2)政策与法规文件: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
(3)学术与行业报告:参考中国传媒大学、清华大学新闻学院及人社部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并对部分直播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进行访谈性调研。
通过多源数据的整合与分析,本文在理论与实证之间建立互动,力求形成具有现实解释力的法治研究成果。
本章小结:
本章通过阐述研究背景、问题提出、理论意义与研究方法,确立了论文的学术定位与研究框架。抖音主播劳动纠纷不仅是新业态劳动问题的缩影,更是数字劳动法治现代化的关键切口。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深入研究,可以揭示算法治理时代劳动关系的结构性转变,为我国劳动法体系的创新与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
第二章 案例背景与审理过程
2.1 案件基本事实
2.1.1 抖音主播与经纪公司合作模式概述
抖音平台作为当前国内短视频与直播产业的核心载体,已构建出以“平台—经纪公司(MCN机构)—主播”三层结构为主的商业生态。平台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流量分配和广告合作,经纪公司承担主播招募、培训、内容管理和商业对接功能,而主播则作为内容生产者与观众互动、获取收益。
在这一体系中,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一般签订《合作协议》《服务合同》或《内容共创协议》。合同内容往往强调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经纪公司提供资源支持,主播负责内容创作与直播运营。然而,实务中这种“合作”往往存在强烈的控制与依附特征。
经纪公司通常要求主播固定在公司提供的场地进行直播,统一使用公司账号、设备、脚本与内容策划。部分公司对主播实行“底薪+提成”制度,设定直播时长、带货业绩与粉丝增长指标,未达标者面临降薪或解约风险。与此同时,公司还通过“直播督导”“数据运营经理”等岗位,对主播实时监控、考核与培训,形成事实上的管理层级。
这种模式虽然在名义上规避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约束,但实质上形成了以经济依附与绩效管理为核心的劳动关系。主播虽被标榜为“自由创作者”,但实际上难以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内容和合作品牌,劳动控制的实质性特征愈发明显。
抖音平台自身在管理中扮演着“隐性雇主”的角色。平台通过算法推荐与分发机制决定主播的曝光量与流量分成,从而间接控制其收入与职业命运。经纪公司在中间层既承担了平台政策的执行者角色,又在合同上作为独立用工主体,导致主播在法律关系上处于“多头依附、无明确雇主”的状态,为劳动纠纷埋下隐患。
2.1.2 主播劳动内容、收益分配与合同安排
在“(2023)京0108民初198号”案中,原告张某为签约经纪公司的职业主播。其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提供直播场地、设备及账号,张某需每日进行直播推广,并配合公司完成带货目标。合同名义为《直播合作协议》,明确写明“甲乙双方为独立合作主体,非劳动关系”。
在劳动内容方面,张某需按照公司统一排班安排,每周直播不少于6天,每日直播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且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主播行为规范》《内容质量考核标准》。公司设立了专职运营人员每日监控直播过程,对互动效果、话术规范、推广转化率等指标进行实时记录与评分。若连续两次未达标,公司有权扣减提成或暂停账号。
在收益分配上,平台支付的带货佣金与礼物打赏由抖音后台直接结算至公司账户,公司再按比例与张某结算。双方约定按“公司四成、主播六成”的比例分成,但公司在结算时保留“平台结算核验权”,即在确认无违规或退单后方可发放。公司还设立“管理服务费”条款,从主播总收益中扣除5%作为运营成本。
在合同安排上,张某虽然未签署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中明确要求其“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接受培训与考核”,并须提前申请休假、报备请假事由。此外,公司统一为主播购买形象服装、制定拍摄脚本,主播不得私自接商单或更换直播内容,否则视为违约。
综上,张某在工作时间、绩效标准与收益管理上均受公司直接控制,其劳动形式虽披着“合作”外衣,却在实质上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性特征。
2.1.3 纠纷起因与案件审理过程
案件起因源于张某在2022年底提出解约。张某称公司长期拖欠部分收益分成,且在其提出解约后单方封禁其直播账号并拒绝支付未结算款项。双方协商无果,张某于2023年1月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报酬与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以合同文本及合作条款为依据,认定双方为民事合作关系,驳回张某申请。张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23年3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3)京0108民初198号”。
法院在受理后,依法调取双方合同、直播排班记录、绩效考核表及抖音后台结算数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举证与质证。张某提交了公司工作群聊天记录、运营监控截图、打卡记录及工资明细,证明其受公司管理控制;被告公司则提交合同文本及发票,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于2023年7月开庭审理,庭审重点集中在“从属性认定”与“收益结算性质”两个问题。法院综合分析管理行为、经济依附及合同约定,最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该案的审理历时约七个月,成为北京地区首例正式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2.2 当事人主要主张
2.2.1 原告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及拖欠报酬责任
原告张某的主要诉讼请求包括:
(1)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判令被告补发拖欠的主播收益分成人民币86,000元;
(3)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差额赔偿。
张某主张,其在公司管理体系下持续稳定劳动,劳动内容、时间及考核均由被告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其主要理由包括:
第一,管理从属性明显。公司设有专门的运营经理和督导,每日考核其直播时长、互动量、转化率等指标;张某的直播脚本、选品与话术均需经公司审核。
第二,经济依附性突出。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公司发放的分成款项,无独立客户或其他经营渠道,经济上完全依附被告。
第三,劳动纪律受控。公司实行“签到打卡制度”,未按时开播需提前报备;直播间违反规定将被罚款或扣减提成。
第四,劳动保障缺失。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
因此,原告认为合同名称虽为“合作协议”,但应以劳动关系实质为准。公司通过“外包合作”形式规避用工责任,应依法承担补偿义务。
2.2.2 被告辩称合作关系与合同独立性
被告经纪公司则坚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辩称要点如下:
第一,合同性质明确。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系“平等合作主体”,且协议中无固定工资、无工作指令或人事管理内容,张某可自主选择直播时间与内容。
第二,收益属于商业分成而非工资。主播收益取决于直播业绩与观众打赏,公司仅收取技术服务费,并不保证任何固定报酬,因此不具备劳动报酬稳定性特征。
第三,劳动自主性强。张某可自由决定是否上线、合作品牌及直播形式,公司仅提供场地与技术支持,不对其进行人身管理。
第四,行业惯例支撑合作性质。直播行业普遍采用“合作制”或“分账制”模式,不存在传统劳动合同。若强行认定为劳动关系,将打击平台经济创新活力。
被告同时强调,张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曾多次签署“独立创作者声明”,并注册个人工作室从事多平台直播,说明其具备独立经营身份,不符合劳动者身份特征。
2.2.3 双方争议焦点:劳动关系或合同关系?
结合双方陈述,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