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浏览第二,实施“广覆盖、低费率”政策。平台可按任务量或人次缴纳职业伤害保险费,政府予以补贴。此举既可扩大参保群体,又可降低企业负担。
在此基础上,应建立与司法认定相衔接的机制。凡经法院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机构应直接受理赔偿申请,避免出现司法确认后行政拒绝的“制度断裂”。
5.2.2 推行平台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自2021年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在北京、浙江、广东等地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然而,该政策主要针对前台型劳动者,后台型数据标注员尚未被纳入试点范围。
未来应将试点扩展至数字劳动和外包标注领域,并在制度设计上强化三方面:
第一,明确参保主体。由平台作为统筹责任人,统一为外包及众包劳动者参保。对于外包层级复杂的企业,可由实际控制平台统一代缴。
第二,设定分级费率制度。根据行业风险和劳动强度差异,实行差异化费率管理。数据标注类工作虽风险较低,但可纳入基础险种,实现“全覆盖、低成本”。
第三,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应定期向人社部门报送任务数量、参与人数和报酬数据,便于动态调整保费标准和风险预测。
该试点模式的目标在于建立国家主导、平台缴费、劳动者受益的多层保障体系,为正式立法提供制度样本。
5.2.3 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联动
在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完全覆盖的过渡阶段,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构建“基础保险+商业保险+企业责任险”三层结构,实现风险共担。
第一层为基础保障层。由国家组织实施的工伤保险或职业伤害险,覆盖所有存在劳动风险的群体。
第二层为企业补充层。鼓励平台为劳动者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险,填补社会保险空白。
第三层为社会共治层。保险机构与政府、工会联合建立风险数据共享与赔偿协调机制,形成“公共—私营”联动格局。
同时,政策层面应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接口融合。例如,在工伤保险制度中设立“先行赔付+事后结算”机制,允许商业保险先行垫付赔偿,再与社保基金结算,实现快速救济与制度衔接。
通过这一联动体系,可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实现更广泛的劳动保障覆盖,使平台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
5.3 加强企业合规与监管协同
5.3.1 设立平台劳动合规备案制度
平台外包用工的最大风险在于监管缺位。当前,各地人社部门主要依靠企业年报和抽查,难以覆盖动态用工环境。建议建立“平台劳动合规备案制度”,实现事前登记与事后追踪相结合。
该制度可包括以下内容:
(1)平台在启动外包或众包项目时,必须向属地人社部门备案,报告用工数量、管理模式、外包层级及保险方案;
(2)备案信息应与劳动监察系统联网,形成实时监控机制;
(3)对未备案或虚假备案的企业,设立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机制。
备案制度的本质在于“信息透明与责任前置”,既能提高监管效率,又能为司法认定提供基础数据。通过数字化备案平台,可实现风险预警和劳动者权益追踪,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发生。
5.3.2 强化算法透明与劳动安全监督
算法控制已成为新型劳动关系的核心环节。若算法规则不透明,劳动者难以知晓考核标准,司法亦难以审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为此,应在法律层面确立“算法透明与可解释”原则。
一方面,政府应制定《算法管理劳动安全指南》,要求平台在劳动组织中披露任务分配逻辑、考核权重及奖惩规则。人社部门可通过随机抽查、算法备案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平台算法进行监管。
另一方面,应建立“劳动安全算法审查机制”。凡涉及工作时间、任务强度和绩效考核的算法,应通过安全评估,确保不会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过度负担。例如,可设立劳动强度上限警戒线,对连续作业时间和任务量进行技术监控。
在阿里外包体系中,若算法评估体系经审查备案,其合法性更易被司法认可;若未经审查,法院可据此推定存在过度控制或不当管理。算法透明制度因此既是劳动保护机制,也是企业合规的必要条件。
5.3.3 推动行业标准与社会责任建设
平台外包劳动的治理不仅依赖法律与监管,还需形成行业自治与社会共治机制。
首先,应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平台外包用工合规指引》,明确外包层级上限、劳动者最低保障标准及数据管理规范。协会应承担自律监管职能,对违规企业进行公开通报或信用惩戒。
其次,应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平台企业应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用工结构、参保人数、工伤事故及风险防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阿里、字节、美团等大型平台应率先建立劳动保障专项基金,用于补偿外包劳动者突发伤害。
最后,应引入“工会与社会组织参与机制”。政府可鼓励行业工会在外包劳动群体中建立“虚拟代表制”,通过线上渠道收集劳动者意见,参与政策评估与劳动争议调解。这一机制能在法律之外提供社会性纠偏力量。
本章小结:
本章从立法、社会保障与企业监管三维度提出了平台外包劳动关系的法治完善路径。立法上,应重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引入“虚拟从属性”与“算法依附性”;保障上,应建立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险体系,形成社会与商业保险联动;监管上,应通过备案制度与算法透明机制实现责任可追溯化。阿里外包标注案所揭示的问题不仅是个案矛盾,更是数字劳动治理的制度转折点。唯有在立法、司法与行政协同中实现体系化重构,方能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之间建立稳定平衡。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主要结论
6.1.1 阿里外包案反映司法认定标准的实质化趋势
“(2022)浙0106民初472号”案作为我国首批涉及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外包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件,标志着司法机关在应对数字劳动新形态时,已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判断。传统劳动关系认定以书面合同、组织隶属和经济依附为核心,而该案中法院突破了合同形式的限制,转而以“控制实质”“算法支配”作为关键依据。
阿里外包模式表面上以合同外包为载体,实质上通过算法和任务系统对劳动过程实施了全程控制。法院据此认为,用人管理不必限于人工指令,技术控制同样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这一认定体现了司法审查的“实质化”趋势,即从形式雇佣走向行为控制,从静态合同走向动态管理。
这一变化的重要意义在于:司法不再拘泥于传统劳动组织的外在结构,而是回归劳动法的核心价值——对“受支配劳动”的保护。它为后续平台劳动与外包劳动案件提供了可延展的裁判逻辑,也推动了劳动法理论从“契约依附型”向“控制实质型”转型。
6.1.2 平台劳动“虚拟从属性”成为认定核心
通过对案件事实与裁判逻辑的分析可以看出,平台劳动的核心特征并非劳动者的物理隶属,而是“虚拟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不依赖实体管理,而通过算法规则、数据接口与任务系统实现。劳动者虽然身处网络空间,但在信息系统中被统一编排、考核和控制。
“虚拟从属性”包含三重含义:一是算法控制的制度化,平台以技术形式构建劳动指挥体系;二是经济依附的持续性,劳动者的收入和生存完全受制于平台任务分配;三是身份绑定的持久性,账号体系取代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身份的依据。
在阿里外包案中,法院正是通过识别这三重虚拟从属特征,认定阿里虽名为发包方,实为事实用工主体。该认定突破了传统的“组织融入标准”,转向“技术控制标准”,使劳动关系判断更契合数字劳动现实。
因此,虚拟从属性的提出,不仅是司法创新,也是劳动法理论的结构性更新。它为构建适应平台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理论提供了逻辑支撑,并为未来数字劳动立法奠定了概念基础。
6.1.3 法律适用应兼顾灵活性与保障性
平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灵活性,而劳动法的核心使命在于保障。两者之间的张力是数字时代劳动治理的常态。阿里案件显示,司法既要防止企业滥用外包规避责任,又要避免过度扩张雇主责任抑制创新。因此,法律适用必须在灵活与保障之间实现平衡。
法院在本案中采取的“控制实质化”标准,就是这种平衡的体现。它既未简单推定所有外包关系均为劳动关系,也未完全接受企业合同自由,而是以管理控制和经济依附程度为判断基准,实现了精准识别。
未来的法律适用应继续沿此路径发展:在明确劳动者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允许多样化用工模式存在;在强化用人责任的同时,保留企业灵活配置资源的空间。这种“适度弹性”的法治思路,将成为数字劳动治理的核心原则。
6.2 政策建议
6.2.1 尽快完善新业态劳动关系立法
目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基本法律尚未针对平台外包劳动作出规定,导致制度适用空白。应尽快制定专门性法规,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或《平台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条例》,从顶层设计上回应数字劳动的制度需求。
新法应重点明确三方面内容:
第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将“算法控制”“数据依附”“经济从属”等纳入法律判断要素,建立“虚拟从属性”概念。
第二,责任主体确定机制。明确平台、外包公司与第三方的责任边界,确立“谁控制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社会保险适用规则。对非典型劳动者实行灵活缴费制度,允许按项目、按月或按收入比例参保。
在立法技术上,可采取“专法独立+配套修订”模式,即制定专门法,同时修订《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中相关条款,确保制度衔接。
6.2.2 加强司法指导案例与行政协作机制
阿里案件表明,司法实践是推动劳动法适应新业态的重要驱动力。为统一裁判标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平台劳动领域的指导案例机制。
首先,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判决,如“阿里外包标注案”“美团骑手工伤案”“滴滴司机劳动关系案”等,编入指导性案例,明确司法裁量规则。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裁判趋同。
其次,应建立司法与行政协作机制。劳动争议的实质在于“司法认定”与“行政保障”的衔接。建议建立人社部门与法院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工伤认定、社保缴纳与司法裁判的联动,防止出现“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拒绝认定工伤”的脱节现象。
最后,应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对于平台外包项目,可由人社、网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确保用工合规、数据透明和责任落实,形成全链条治理格局。
6.2.3 构建社会保险与行业共治体系
平台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能单靠单一部门或企业解决,应通过“国家主导+平台参与+社会协同”的共治模式实现。
第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基础保障层。政府应设立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基金,对因工作受伤但未参保的劳动者提供基础救助。
第二,形成平台企业的责任参与层。平台应承担缴费主体责任,可按任务量或交易额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三,发展社会协同治理层。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应建立外包劳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用工合规指数,对企业履责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此外,应推动工会组织数字化转型,探索建立“虚拟工会”与“算法工会代表制”,以在线方式为外包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协商谈判与心理支持。
通过多层次的共治体系,可在保障广度与财政可持续之间找到平衡,使平台劳动者不再处于法律保护的边缘地带。
6.3 研究不足与未来方向
6.3.1 样本局限与数据访问困难
本文以阿里外包标注案为核心样本,并结合部分公开裁判文书进行对比分析。然而,平台劳动案件数量庞大且类型多样,公开文书的地域与时间分布不均,导致样本代表性有限。
此外,平台数据具有高度保密性,研究者难以获得完整的任务日志、算法规则及报酬结构,导致部分论证只能基于推断与二手资料。这一局限使得对“算法控制强度”的定量分析难以展开。
未来研究可通过与人社部门、行业协会合作,建立平台劳动数据共享机制,形成跨学科实证研究基础,以增强结论的普遍性与可验证性。
6.3.2 外包与平台劳动融合形态的动态研究
外包与平台劳动的边界正在不断模糊。部分企业采用“混合模式”,既通过外包公司实现人员分流,又通过平台直接调度劳动者,形成“双层控制结构”。现有研究多将外包与平台劳动分开讨论,难以解释这种融合形态下的法律关系。
未来应以“融合用工”为研究重点,探讨其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责任、税务合规等方面的特殊性。特别是在人工智能与自动化技术进一步普及的背景下,劳动者与算法之间的交互关系将成为劳动法新的边界问题。司法与立法如何回应这一变化,将是学术界的重要课题。
6.3.3 国际比较法的后续研究展望
在国际范围内,欧美主要国家已就平台劳动关系展开积极立法。欧盟《平台工作指令(草案)》确立“推定雇佣”原则,英国确立“worker”中间身份,美国加州通过“ABC测试”界定雇佣关系。这些制度均强调对事实控制的重视,并通过推定机制减轻劳动者举证负担。
未来研究应加强比较法视野,从法律移植与本土化角度探讨其适用可能性。中国的制度改革应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劳动法体系。例如,可借鉴欧盟的算法透明制度、英国的职业伤害基金模式,同时结合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特征,实现国际借鉴与本土创新的融合。
结语:
阿里外包标注案揭示的,不仅是一个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争议,更是一场数字时代劳动法治体系的结构性重构。随着平台经济持续发展,劳动关系的边界、权力结构与法律逻辑都在被重新定义。司法在个案中的突破,反映出法律体系的自我进化能力;而制度的完善,则需要立法、行政与社会多元主体的协同。
未来的劳动法治,应以“人本、公平、适度”为核心价值,既守住劳动者基本权益底线,又尊重数字经济的创新规律。在“技术理性”与“法治理性”的融合中,中国的劳动法将走向更加开放、包容与前瞻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