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浏览4.1.3 平台与第三方责任划分困难
平台与第三方外包公司在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划分,是司法实践中的另一大难题。现行法律主要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为原则,但在数字劳动环境中,管理权和合同权往往分离。
以阿里模式为例,外包公司负责招募标注员并签订合同,而阿里通过算法系统掌握实际管理权。劳动者的报酬、任务量、绩效评估均由阿里平台直接控制,外包公司仅起支付中介作用。此时若劳动者发生工伤或劳动争议,究竟由谁承担主体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实践中出现三种不同裁判取向:
第一种强调合同形式主义,认为外包公司为直接签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采用控制实质主义,将阿里视为事实用人单位;
第三种则主张共同责任模式,由平台与外包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选择裁判路径时多依赖个案判断,导致司法结果的不确定性。尤其在大规模外包体系中,若无制度化责任分担机制,平台企业易通过合同设计将风险层层转嫁,劳动者则面临“责任无人承担”的困境。
4.2 算法管理下的隐性控制问题
4.2.1 管理权“数字化”导致的证据隐蔽
在数字劳动环境中,管理权已从显性的人事命令转变为隐性的算法控制。平台通过数据追踪与绩效算法对劳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而这一过程往往被包装为“系统优化”或“任务分配”,缺乏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记录。
阿里标注系统对劳动者的操作时长、准确率和提交速度进行精确监控,并自动生成绩效报告。然而,这些数据属于平台私有信息,劳动者无法自主保存或调取。司法在审查劳动关系时,通常需要劳动者提供受控证据,而算法控制的“无形化”使举证极其困难。
此外,平台算法具有自学习特征,规则会动态调整,管理边界不再固定。劳动者即使能够证明某阶段存在管理痕迹,也难以反映长期稳定的控制关系。法院在审理中常因缺乏直接证据而不得不采用推定或间接证明,增加了司法不确定性。
因此,算法管理下的隐性控制削弱了劳动法传统的证据逻辑,使司法认定陷入“事实存在但证据缺失”的悖论,凸显了数字劳动治理的技术障碍。
4.2.2 劳动者自主性与受控性的反向混合
平台劳动的独特之处在于“表面自主、实质受控”。劳动者名义上可以自由选择接单时间与任务类型,似乎具备高度独立性;但在算法激励机制下,这种自由往往被转化为伪装的控制。
阿里标注系统通过“积分制”“排名榜”和“任务奖励”激励劳动者提高效率。若长时间未上线或绩效下降,系统将降低任务推送频率,直接影响收入。这种机制使劳动者被动卷入高强度劳动循环,以维持收益稳定。
司法在分析时面临难题:传统判断以“受雇人是否必须遵从雇主指令”为依据,而算法控制的“自愿性”掩盖了强制效果。劳动者虽自主选择上线,但实际上被收益机制所驱动,形成“经济性强制”。
这种“自主性与受控性反向混合”的特征,使平台劳动在形式上接近自由职业者,在实质上又高度依附平台。法院在阿里案中正是通过揭示这种“算法支配的自由幻象”,认定劳动者的从属性,从而实现对数字劳动控制的实质揭示。
4.2.3 法院举证标准的适用难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由劳动者举证”。这一传统规则在平台劳动案件中显得过于苛刻。劳动者通常无法接触平台后台数据,也难以保存算法控制证据。
在阿里外包案件中,原告仅能提供部分任务日志和绩效截图,而阿里掌握全部系统数据。法院虽可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但由于数据涉及商业秘密,平台往往以“数据保密”为由拒绝披露。
为弥补证据不对称,部分法院开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推定劳动关系存在,由平台承担反证责任。然而,该原则尚未制度化,仅在个案中适用。司法实践仍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类似案件结果差异较大。
可见,在算法管理的数字劳动环境中,传统举证规则难以适应“数据封闭—证据单边”的结构性现实,成为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制度瓶颈。
4.3 社会保障体系的适用空白
4.3.1 标注员未纳入工伤与社保体系现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然而,数据标注员由于多以外包、众包或服务合同形式作业,难以取得劳动关系认定,从而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外。
在阿里外包体系中,外包公司多为项目型企业,不具备长期参保能力。标注员虽长期为平台提供劳动,但无法通过外包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发生伤害或死亡,也无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人社部自2021年起在部分地区推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但主要覆盖外卖、网约车等前台型劳动群体,数据标注员等后台型劳动者仍被忽视。司法在审理时虽可通过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弥补个案不足,但无法替代制度性保障。
这种覆盖空白导致劳动者陷入“非正式劳动—无保险保障—权益难救济”的循环,使社会保障体系在新业态领域呈现“结构性断层”。
4.3.2 商业保险替代的局限性
面对制度空白,部分平台企业尝试通过商业保险弥补工伤风险。阿里在部分项目中引入“职业意外险”,由外包公司统一为标注员购买。然而,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极为有限。
首先,商业保险基于合同关系,保障范围有限。多数保险仅覆盖“工作期间突发事故”,难以认定慢性劳损、职业疾病等隐性伤害。
其次,理赔程序复杂,劳动者需自行申报并提供证据,而证据链又受制于平台数据。
再次,保险金额普遍偏低,难以满足工伤赔偿标准。根据调研,标注员每人每年保险费约30元,赔偿上限仅5万元,显著低于工伤保险的法定补偿。
因此,商业保险仅在形式上弥补社会保险缺位,实质上无法提供充分保障。若无国家层面制度设计,其“替代性”将持续受限。
4.3.3 制度真空对司法裁判的约束
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不仅削弱了劳动者保护,也制约了司法机关的裁判空间。法院在阿里案中虽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原告生前未参保,工伤赔偿需依社会保险程序启动。人社部门以“非参保人员”为由拒绝认定,形成“司法确认与行政保障脱节”现象。
此外,现行法律缺乏针对灵活就业群体的统一保障机制。法院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往往只能依赖地方性试点政策或判例指导,缺乏上位法依据。这使得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
司法裁判的功能在于个案救济,而非制度供给。当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滞后时,法院的扩张性解释只能有限地修补个案不公,难以实现普遍正义。制度真空因此成为平台劳动治理的根本困境:司法能够认定关系,却无法提供持续保障。
本章小结:
本章从外包结构、算法控制与社会保障三方面分析了平台外包劳动关系认定面临的制度困境。外包界限的模糊化导致责任分散,算法管理的隐性化造成举证困难,而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使司法保护难以落地。阿里案件所揭示的矛盾不仅是个案问题,更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劳动法治的结构性挑战。要实现劳动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调,必须从立法、司法和社会保障三维度共同推进制度重构。
第五章 法治完善路径与制度重构
5.1 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5.1.1 在立法中引入“虚拟从属性”与“算法依附性”
当前劳动关系认定体系仍然停留在《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传统三要素框架,未能充分反映数字经济下劳动形式的多样化特征。阿里外包标注案的审理表明,劳动从属性已从显性的组织隶属转化为隐性的技术控制和经济依附。若继续沿用旧有标准,势必造成大量新型劳动者“事实受控而法律游离”。
因此,未来劳动立法应在体系层面引入“虚拟从属性”与“算法依附性”概念。所谓“虚拟从属性”,是指劳动者虽不处于实体组织结构内,但在技术系统中被纳入统一的管理流程;而“算法依附性”则体现为平台通过数据、评分、任务分配等方式对劳动者施加持续控制,使其劳动过程被算法结构化。
立法应明确:凡是劳动者在经济上依附平台、在行为上受算法约束、在风险上承担用工后果的,应推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举不仅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也能防止企业以技术外包形式规避用工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可通过修订第十条、第二条增加相关条款,明确“基于信息系统、算法控制或数据接口形成的劳动管理关系,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这一规定将成为数字劳动法治化的基础性突破。
5.1.2 确立外包链条中“实际控制人责任”规则
阿里案件揭示了外包链条的多层化与责任转嫁问题。由于平台通过层层外包弱化自身用工风险,劳动者与实际控制方之间的权利联系被掩盖。现行法律仅规定“用工单位承担雇主责任”,而未对“实际控制人”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在认定中缺乏明确依据。
建议在《劳动合同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实际控制人责任”规则,即凡在劳动组织、任务分配、报酬决定等方面对劳动过程实施支配或影响的主体,均应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该规则可通过以下三方面落实:
第一,确立控制标准。以“控制程度”为核心判断标准,包括算法管理、经济依附、绩效考核等因素。只要平台对劳动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应视为实际控制人。
第二,设置连带责任机制。在多层外包结构中,外包公司与实际控制平台对劳动者权益侵害负连带责任。通过“穿透责任”防止风险外溢,确保劳动者能获得实质赔偿。
第三,引入责任登记制度。监管部门应要求平台在外包项目备案时明确“控制主体”与“责任边界”,实现风险可追溯化。
此类制度设计的实质在于“权责对等”:谁控制劳动者,谁承担雇主义务。
5.1.3 完善事实劳动关系举证与推定机制
算法控制的隐蔽性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是平台劳动维权的核心障碍。现行司法实践虽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个案探索,但尚未形成普遍制度。为保障弱势方权益,亟须建立统一的事实劳动关系举证与推定机制。
首先,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增设条款,规定“在平台用工争议中,劳动者就事实劳动关系主张提供初步证据后,平台应负主要反证责任”。此举可平衡信息不对称局面。
其次,应完善证据类型多元化认定标准。在数字劳动场景中,任务截图、系统记录、聊天记录、结算凭证等均应作为可采证据。法院应扩大“电子数据证据”的适用范围,建立平台数据调取与保全机制。
最后,应推行司法推定规则。若劳动者长期为单一平台提供劳动、接受平台管理或依赖平台收入,且平台无法提供独立合作证据,应推定劳动关系成立。这种推定并非降低标准,而是对事实控制关系的合理推演,符合劳动法“保护优先”原则。
5.2 建立多层次职业伤害与社会保险体系
5.2.1 扩展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导致大量平台劳动者被排除在外。针对这一局限,应通过修订《社会保险法》或出台专门法规,将“事实劳动关系”与“类雇佣关系”纳入保障范围。
具体而言,可在制度层面采取两项改革:
第一,引入职业风险识别机制。由人社部门根据行业特征确定高风险新业态,如数据标注、网络内容审核、外卖配送、网约车驾驶等,统一纳入职业伤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