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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通过对“(2022)浙0106民初472号”案的系统梳理,揭示了阿里外包标注劳动的组织结构与法律特征。案件表明,传统以合同形式为核心的认定路径已难适应数字化劳动现实。法院在审理中突破了形式层级,强调算法管理的实质控制效应,确立了“虚拟从属性”判断逻辑。这一裁判思路为后续司法与立法提供了新方向,也为本论文第三章模型构建奠定了事实与逻辑基础。
第三章 阿里外包标注员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逻辑
3.1 劳动关系认定的传统标准与局限
3.1.1 三要素标准的适用前提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中长期沿用的判断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关系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管理、经济依附以及社会从属关系,即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在传统产业形态中,这一标准具有明确的适用前提: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劳动过程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以劳动换取报酬并享有社会保险保障。这一体系假设劳动关系以空间集中、组织稳定和管理可见为特征。
然而,随着平台经济与数字化外包模式的出现,劳动关系的边界被重新塑造。算法系统取代人工指令,线上考核取代现场监督,劳动者虽处于远程状态,却被纳入高度可控的数字化劳动体系。这种“去组织化”表象下的“高控制性”结构,突破了传统三要素标准的适用条件,使司法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陷入困境。
3.1.2 平台化与外包模式下的适用障碍
在阿里外包标注模式中,传统三要素标准的适用遭遇以下三重障碍:
第一,组织从属性的隐蔽化。阿里通过外包公司中介与算法系统管理劳动者,规避了直接的人事管理。标注员不进入企业内部,亦无上级主管,而是受平台规则和任务系统约束。这种数字化控制并非可见的组织管理,但却在功能上实现了同样的支配。传统标准要求存在显性的“命令—服从”关系,难以捕捉算法管理的隐性从属。
第二,经济从属性的模糊化。平台劳动者多以任务计酬形式获得收入,平台在名义上不承担长期用工责任。劳动者往往同时注册多个平台账号,表面上具备自由选择权,然而数据表明其收入高度依赖单一平台,经济依附关系真实存在。传统标准以劳动者收入来源单一为判断依据,但在多平台接单的灵活用工环境下,这一判断失去了清晰边界。
第三,人格从属性的虚化。传统人格从属性强调劳动者在企业组织中的融入程度,如是否接受培训、考核、纪律约束等。然而在外包劳动中,劳动者虽不在公司办公,却须遵守平台操作规范、算法评分与在线培训要求,其人格约束由技术体系代替人事命令,具有“虚拟人格从属”特征。
综上,传统三要素标准基于工业化劳动形态的假设,难以准确反映数字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在平台外包模式下,需要引入新的分析维度,以应对算法管理与远程控制带来的法律挑战。
3.1.3 案件中标准适用的具体表现
在“(2022)浙0106民初472号”案中,法院依旧以三要素为逻辑起点,但在适用过程中进行了实质化改造。
首先,在组织从属性方面,法院指出阿里虽未直接发出劳动命令,但其算法系统具备强制约束力。任务分配、操作时限、质量标准均由平台设定,外包公司仅起协调作用。因此,应认定阿里在事实上行使了劳动管理权。
其次,在经济从属性方面,法院通过分析报酬来源、绩效评定及收益结算方式,认定张某的收入完全依赖阿里系统,其劳动成果无法在市场独立交易。法院认为“经济依附性不以单一雇佣为限,而在于收入依赖程度”,从而突破了传统狭义标准。
最后,在人格从属性方面,法院指出张某必须遵守阿里制定的培训与评分制度,其行为受平台规则约束,虽无直接管理者,但系统的自动监督构成事实上的人格从属。
由此,法院在形式上沿用了三要素框架,但在内涵上完成了“数字化转译”,即从“显性命令”向“算法控制”转化,从“组织嵌入”向“技术支配”转化。这种方法体现出司法在新业态背景下的适应性与创新性。
3.2 阿里外包模式下的“虚拟从属性”特征
3.2.1 算法控制与工作质量评估机制
阿里数据标注体系的核心是算法管理系统。该系统通过任务派发、实时监控与绩效评估三重机制,实现了对劳动过程的全程控制。
首先,任务派发机制。平台根据项目需求与劳动者历史绩效,自动分配任务量与时限。标注员无法自主选择任务类型或时间,所有工作节奏由系统算法决定。
其次,实时监控机制。平台记录劳动者的操作频率、准确率与响应时长,系统算法可即时检测异常行为,如长时间离线、低准确率或重复错误。若检测结果不合格,系统会自动冻结账号或减少任务派发量。
再次,绩效评估机制。阿里建立了评分体系,将任务完成质量转化为量化指标,并与报酬挂钩。绩效评分直接影响收入,构成隐性“奖惩制度”。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这一整套机制实质上等同于传统用工中的管理命令。算法虽以技术形式存在,但其行为后果具有强制性,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节奏和收益产生决定性影响,应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指挥”。这正是“虚拟从属性”的核心表现之一。
3.2.2 在线作业系统与远程管理依附关系
阿里标注业务的另一个特征是劳动的完全线上化。标注员无需进入实体办公场所,而是在家中通过电脑或手机终端完成任务。传统劳动关系以空间共在和时间同步为基础,而平台劳动则在“远程化”条件下重塑依附关系。
平台通过在线系统实现劳动过程的结构化:任务输入、审核、反馈、结算均在统一系统中完成。标注员在系统中没有身份独立性,只是以账号形式存在。账号的存续依赖于平台的授予与维护,若被封禁,即失去劳动资格。
这种依附关系不仅是技术性的,更是制度性的。劳动者的行为完全被纳入系统轨迹中,无法摆脱平台控制。即便劳动者名义上可选择工作时间,但系统算法通过任务分配策略将其绑定在“可用窗口期”内,从而形成“柔性控制”。
法院在案件中指出,这种远程控制虽缺乏人身隶属的表象,但在实质上形成了比传统雇佣更强的依附关系。劳动者在技术与数据双重约束下丧失了自主性,其劳动自由被平台算法取代,体现了“数字依附”特征。
3.2.3 经济依赖与单向议价结构
阿里外包标注员与平台之间的经济关系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性。劳动者的收入完全依赖平台项目,报酬由算法计算并经系统自动结算。平台单方面决定计价标准、任务数量和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议价空间。
在外包体系中,外包公司表面上承担支付责任,但实际上并不掌握报酬金额的决定权。报酬标准由阿里设定,外包公司仅按系统计算结果发放。劳动者如有异议,须通过平台申诉渠道处理,但平台拥有最终解释权。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强调,这种单向议价结构削弱了劳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其丧失合同自由,形成了典型的经济依附性。劳动者虽被称为“独立作业者”,但事实上无法通过议价维护自身权益,也不能通过转向其他平台实现收入平衡。
经济依附不仅体现为收入单一,更表现为议价失衡与退出成本高昂。对多数标注员而言,一旦账号被停用,其职业路径即被切断。因此,法院在案件中首次提出“数字经济依附”概念,认为其应纳入劳动关系认定的判断体系。
3.3 司法审查逻辑模型
3.3.1 “控制实质化”与“依附经济性”双轨分析
在阿里外包标注案中,法院的司法推理呈现出“控制实质化”与“依附经济性”两条逻辑主线。
“控制实质化”是指司法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再拘泥于组织形式,而是审查用人方是否通过算法、平台规则或技术接口对劳动过程实施实际支配。即便这种支配不是直接命令,而是通过任务系统实现,也应视为事实管理行为。
“依附经济性”则强调劳动者在收入、时间和任务安排上是否对平台形成单向依赖。法院认为,在数字劳动体系中,经济依附往往以“算法绑定”方式出现,劳动者虽表面自由,但实际受控于算法激励与惩罚机制。
双轨分析意味着,法院在审查时同时考察技术控制与经济依赖两个维度。当两者并存且显著时,应推定劳动关系存在。这一逻辑超越了传统的“三要素平衡论”,形成了更契合平台劳动现实的认定路径。
3.3.2 “虚拟从属性”判断框架构建
基于对阿里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构建出一个“虚拟从属性”判断框架,其核心包括三层结构:
第一层为技术支配维度。判断平台是否通过算法、系统接口或数字化工具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是否存在任务派发、进度控制、质量审核等环节。
第二层为经济依附维度。考察劳动者收入来源是否单一,是否受平台计价与结算机制控制,是否缺乏议价与退出自由。
第三层为人格嵌入维度。分析劳动者是否需遵守平台行为规范、培训考核制度,是否通过账号体系形成身份绑定。
当三个维度同时存在时,劳动关系应被推定成立。此框架的创新之处在于,将“算法控制”纳入从属性体系,将技术治理与劳动法规范结合,形成对平台劳动的新型解释模式。
该模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在司法实践中可作为事实认定标准;
(2)在立法层面可为新业态劳动者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3)在企业合规中可作为用工风险评估工具。
3.3.3 阿里标注案中法院裁量的逻辑路径
结合判决文本,法院的裁量逻辑可概括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事实审查阶段。法院通过数据调取与证据比对,确认阿里系统在任务分配、绩效考核、报酬结算中的核心控制地位,从而确定平台具有事实管理权。
第二步,法律评价阶段。法院在分析传统三要素基础上,引入“算法控制”与“经济依附”因素,形成“控制实质化”判断路径。法院认为,技术形式不改变管理实质,算法可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命令。
第三步,价值衡量阶段。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综合考量劳动者保护与产业发展平衡,强调“保护优先、兼顾创新”。其裁判思路体现出司法对数字劳动保护的渐进式扩张。
这一裁量逻辑展现出司法理性的多维平衡:既遵循现行法律框架,又通过解释扩张应对现实变迁。法院以“实质控制+经济依附”为核心标准,在未修法的前提下实现了对新型劳动关系的保护创新,推动了我国劳动法向数字时代的制度自适应。
本章小结:
本章从司法逻辑角度分析了阿里外包标注案中劳动关系认定的结构性变化。传统三要素标准在平台劳动中面临失效,法院通过引入算法控制与经济依附维度,构建了“虚拟从属性”分析框架,实现了从“形式雇佣”向“实质控制”转变。该框架不仅揭示了平台劳动的权力结构,也为新业态劳动保障提供了法理依据。
第四章 平台外包劳动关系认定的制度困境
4.1 外包界限模糊与责任主体分散
4.1.1 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界限模糊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长期以“用工单位单一化”为基础,假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组织隶属关系。然而,在平台经济与智能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常以“业务外包”形式将部分工作环节交由第三方公司或个人完成。这一做法虽然名义上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但在实质上往往承担了企业核心业务功能,难以与“劳务派遣”明确区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属于“补充性用工形式”,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岗位。然而在现实中,企业通过签订“外包合同”规避派遣限制,使大量核心业务被外包化。尤其在阿里数据标注业务中,外包公司承担的任务不仅是辅助性工作,而是算法模型训练的关键环节。阿里以“成果承揽”为名,实则对劳动过程实施持续管理,形成了“外包名义下的派遣实质”。
此外,法律层面对“业务外包”缺乏明确界定,司法在认定时多依赖合同文本与行为实质的综合判断,导致裁判标准分散。例如,部分法院以“劳动过程由发包方控制”为标准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另一些法院则强调“成果交付独立性”,从而否认雇佣关系。这种差异化裁判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为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留下空间。
因此,在平台外包情境下,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界限被技术与合同包装所掩盖,司法机关在实务中面临标准模糊、责任认定困难的制度障碍。
4.1.2 数据标注链条中多层外包结构
阿里外包标注体系呈现出典型的“链式外包”特征。其任务执行往往经历四层结构:阿里集团(项目方)→外包服务商→合作公司→标注员。每一层都以合同形式确立关系,但最终承担劳动任务的标注员与阿里之间并无直接法律纽带。
这种多层外包结构造成了责任分散。一方面,阿里通过层层转包削弱了自身的用工风险,声称仅承担项目成果验收义务;另一方面,外包公司规模普遍较小,缺乏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难以承担工伤赔偿与社会保险责任。
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往往难以追踪责任链条的实质控制方。外包合同、项目分包协议及任务系统接口相互交织,管理权、收益权与风险承担权分布于不同主体之间,导致“事实用工”与“法律责任”分离。尤其在数据标注行业中,任务量庞大、人员流动频繁,外包关系的动态性更强化了这种不确定性。
法院在阿里案件中虽尝试通过“实质控制”原则厘清责任,但多层外包结构仍使证据链复杂化。由于各层合同信息具有商业保密性,劳动者难以获取完整证据,导致举证责任过重,司法效率降低。这表明,在外包链条延伸的背景下,现有法律框架缺乏有效的责任穿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