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外包标注员劳动关系认定——以“(2022)浙0106民初472号”案为例

2025-10-25 13:54 42 浏览

  第一,缺乏对外包型平台劳动的系统研究。多数文献聚焦外卖、网约车等典型平台劳动,而对AI数据标注等“后台型数字劳动”关注不足。

  第二,缺乏以具体案例为中心的司法逻辑分析。现有研究多停留在政策层面,对法院裁判逻辑的模型化梳理不足。

  第三,缺乏对算法控制的法律评价机制研究。算法在外包管理中的作用尚未被充分纳入法理体系。

  本研究以阿里外包标注案为切入点,结合判决文书与相关案例,重构法院的事实认定与法律推理逻辑,提出“虚拟从属性”概念及分析模型,试图在学理与司法之间建立可操作的解释框架。

  1.4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1.4.1 个案分析与文书实证法

  本文以(2022)浙0106民初472号案件为核心,采用个案分析法与司法文书实证法。通过对裁判文书网公开文本进行逐段编码,提取法院在“劳动关系认定—证据审查—责任划分”三个环节的论证逻辑。同时,选取其他十余起涉及阿里、百度、字节跳动外包项目的案例作为对比,分析不同法院的裁量差异与共性规则。

  1.4.2 模型构建与法条适用分析

  在实证基础上,本文采用模型化研究方法,构建“虚拟从属性”分析框架,以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为结构基础,加入“技术支配”变量。通过该模型可解释司法在外包案件中的认定路径,并对现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文的适用进行系统分析。

  1.4.3 比较法与政策分析方法

  为增强研究的系统性与现实针对性,本文还运用比较法与政策分析方法,对比中国与欧盟、美国、日本在外包用工方面的立法与政策经验。通过分析国外“推定雇佣”“算法透明”与“职业伤害保险”等制度设计,提出适合中国数字劳动发展的本土化路径。同时结合人社部及浙江省在新业态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试点,总结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互动机制。

  本章小结:

  本章从平台经济与外包用工的结构性变革入手,揭示数据标注员群体在数字劳动体系中的法律困境,明确了本研究的理论目标与创新路径。通过引入“虚拟从属性”概念并构建模型化分析框架,本文将以“(2022)浙0106民初472号”案为核心样本,对平台外包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逻辑、制度困境与法治完善路径展开系统研究。

  第二章 案例背景与审理过程

  2.1 案件基本事实

  2.1.1 阿里数据标注外包体系及用工流程

  阿里巴巴集团自2015年起即在人工智能、搜索引擎、图像识别与内容安全等业务中广泛开展数据标注项目。数据标注系人工智能算法训练的关键环节,涉及图片分类、语音识别、文本语义分析等任务。为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灵活性,阿里在集团内部形成了以“核心平台—项目管理公司—外包服务商—标注员”构成的多层外包体系。

  在组织结构上,阿里集团通常由其下属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或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发包方,通过与外包公司签订《数据服务外包协议》,将具体标注业务外包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如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再通过招聘网站、社交平台或众包平台招募个人劳动者,以“项目合作者”“兼职标注员”或“服务接单员”名义参与任务执行。

  在业务流程上,阿里提供统一的标注平台和操作系统,外包公司负责标注员的招募与日常管理,标注员通过阿里内部系统登录任务模块,完成标注后提交审核。任务审核结果、绩效等级、结算金额均由阿里系统自动生成并传送至外包公司,再由外包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阿里在该模式中自称“仅提供技术平台”,但其通过系统设定任务时限、质量要求、操作界面、工时统计等方式,对劳动过程进行了高度控制。算法系统对标注员的点击速度、准确率、上线时长进行量化考核,若连续两次评分不达标,系统将自动锁定账号。

  因此,阿里虽在合同层面置身于外包链条之外,实际上却通过数字化管理实现了对劳动者的实质控制,形成了“去中心化管理、集中化支配”的外包治理结构。

  2.1.2 当事人劳动模式与合同安排

  原告张某于2020年毕业后,经网络招聘加入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数据标注服务协议》。该协议载明张某为“独立作业者”,不属于公司员工,按任务计酬,报酬由公司按件结算。协议还规定,标注任务来源于“阿里巴巴关联公司项目”,劳动者须在阿里指定的标注系统内操作,遵守系统考核与质量评定标准。

  张某在工作中每日登录阿里标注系统,接受系统派单并完成任务。任务内容、时限、报酬均由系统预设,外包公司仅起到账号分配与结算中介的作用。张某需参加阿里组织的线上培训,通过系统考核方能获得正式标注资格。在标注过程中,阿里平台会定期通过算法抽检,若发现错误,系统将自动扣除报酬。

  张某的工作量较大,每天需完成约1000条标注任务,常加班至深夜。尽管外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张某认为自己的劳动受平台直接控制,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2.1.3 纠纷起因及诉讼经过

  2021年12月,张某在家中加班进行标注任务时突发急性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向外包公司及阿里巴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外包公司辩称张某系自由作业者,不属于员工,不具备劳动关系。阿里巴巴则进一步主张自己仅为发包方,与张某无直接用工关系。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认为,张某与阿里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直接用工事实,不予认定。张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未果,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张某与阿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于2022年2月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浙0106民初472号”。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重点围绕外包结构、任务控制、报酬结算及从属性认定展开举证质证。阿里提供了外包合同及系统后台截图,主张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原告则提交任务日志、考核记录、系统界面截图,主张其受阿里直接管理。

  该案最终成为全国首批涉及“AI数据标注外包劳动关系”的司法案件之一,并被学界视为典型样本。

  2.2 当事人主要主张

  2.2.1 原告诉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张某家属认为,尽管张某与外包公司签订的协议形式上为“服务合同”,但实质上具备劳动关系特征。理由主要包括:

  第一,组织从属性明显。张某的工作须在阿里标注系统内完成,任务来源、考核标准及质量评价均由阿里控制,外包公司并无实际管理权。阿里通过算法设定工作时间与任务量,对劳动过程具有事实支配。

  第二,经济从属性突出。张某的全部收入来源于阿里项目,其报酬金额、发放周期均由阿里系统自动计算。离开该平台后,张某无法独立经营或接单。

  第三,人格从属性存在。张某需遵守阿里平台的作业规范与行为准则,参加线上培训,接受考核,工作过程受平台监督。其行为模式与普通雇员无异。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张某与阿里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阿里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及社保补缴责任。

  2.2.2 被告辩称为承揽与合作关系

  被告阿里巴巴辩称,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仅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主要理由包括:

  第一,张某的签约对象为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阿里仅与该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协议》,并未直接与张某建立劳动合同。

  第二,外包公司享有自主招聘与用工管理权,张某的报酬结算、工作安排及绩效考核均由该公司执行,阿里不承担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三,数据标注任务属于成果导向型承揽合同,标注员仅需提交成果,不受阿里内部规章制度约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此外,阿里援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主张其作为发包方仅对成果验收负责,不对劳动过程承担控制义务。阿里认为,若法院认定其为雇主,将严重冲击外包产业链的商业模式,不利于数字经济发展。

  2.2.3 双方争议焦点

  根据庭审与双方陈述,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1)张某与阿里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即阿里是否通过系统对其实施了劳动管理与控制;

  (2)外包公司在链条中的角色是否具备独立用人地位,是否应作为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阿里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与社会保障义务。

  这三点争议构成法院审理的核心逻辑,也是判断平台外包劳动关系性质的关键。

  2.3 法院查明事实与裁判要点

  2.3.1 法院对工作内容与管理模式的认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查明事实阶段,调取了阿里后台数据、外包合同及任务日志。法院发现,张某的工作虽由外包公司招募,但其登录的标注系统系阿里平台直接维护,任务分配、考核、报酬计算均由阿里算法自动完成。

  法院指出,外包公司仅作为管理中介,并无自主确定劳动内容和报酬标准的权力。阿里系统通过任务模块自动派发任务,设置操作时限和质量标准;若任务超时或不合格,系统自动发出警示并扣款。标注员的绩效等级与报酬直接挂钩,系统在后台保留了完整的操作记录与评分日志。

  因此,法院认定阿里通过算法控制实现了对劳动过程的实质管理,外包公司仅承担行政协调职能。这种“数字化控制”虽未体现为人事管理命令,但具备事实支配力,应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组织控制。

  2.3.2 法院对劳动关系要件的逐项分析

  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条、《劳动关系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从三要素出发进行判断: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阿里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其长期招募外包标注员,具有持续性用工需求;张某作为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从事有偿劳动,主体资格符合要求。

  (二)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

  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阿里通过系统算法直接控制任务内容、进度和质量,标注员无自主选择权。法院认为该控制形式虽非传统管理命令,但在实质上体现了“组织从属性”。

  (三)劳动者是否获取劳动报酬。

  张某的报酬由阿里系统计算后通过外包公司发放,收入来源单一,具有明显的经济依附性。

  法院强调,从属性的判断应注重实质而非形式。平台通过算法与技术接口实施管理,其控制效果不亚于传统人事制度,应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3.3 裁判结论与适用法律

  经综合审理,法院作出如下主要裁判要点:

  阿里与张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在组织管理、任务控制与经济依附方面具备劳动关系特征,依法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外包公司在本案中仅为任务中介,不承担主要用人责任;阿里作为实际控制方,应对劳动者承担雇主责任。

  阿里应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张某家属可据此向人社部门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法院援引《劳动合同法》第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等规定,明确“以控制实质判断用工关系”的原则。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提出“算法管理可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控制权”,被学界称为“数字从属性判定”的司法突破。

  该案判决生效后,引发社会与业界广泛讨论。部分企业认为,判决可能扩大雇主责任边界;而学界与司法界普遍认为,该案体现了劳动法的包容性与时代适应性,为后续平台劳动认定提供了重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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