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浏览(3)骑手收入按单结算,不存在固定工资与社保缴纳关系,缺乏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经济依附。
第三方外包公司“迅捷配送”主张,其与美团签有配送外包合同,负责管理部分骑手,但原告注册为美团“众包”系统,非其派遣人员,与公司无合同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的核心争点集中于三方面:
(1)原告与美团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事故是否属于履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工伤事件;
(3)平台与外包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如何分配。
2.1.3 裁判要点与法院适用法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所规定的三项标准:即(1)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2)劳动者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3)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体系。
法院查明,美团平台通过算法系统对骑手实施了实质性管理:
其一,系统派单与路线规划具有强制性,骑手无法自由选择订单;
其二,平台以信用积分、等级评价等方式决定骑手接单权与收入水平,形成事实上的绩效考核体系;
其三,骑手须接受平台统一培训、遵守服务规范与处罚规则。
据此,法院认定美团对骑手具有明显的组织与控制特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李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应视为工伤。法院判决美团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伤残补助等,并建议其依法为骑手补缴社会保险。外包公司未参与具体管理,不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案号2022深民初字第04832号)成为深圳地区首例认定众包骑手与平台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确认工伤的案件,为后续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2.2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2.2.1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争议
平台劳动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传统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是合同签订、组织从属性与经济依附性,但平台劳动以“灵活用工”模式打破了这一结构。深圳案件中,法院突破形式合同的约束,强调平台的算法控制与绩效管理构成实质性从属性。
首先,组织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平台对劳动过程的数字化管控。骑手虽表面上自主接单,但订单分配、时间限制、路线规划均由算法决定,平台的评价系统直接影响骑手的工作机会与收入水平,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指挥关系。
其次,经济从属性在于骑手收入完全依赖平台派单,未形成独立经营风险。若被暂停接单或降级,骑手收入即刻减少,呈现高度依附。
最后,人身从属性表现为骑手必须以实名注册、定期考核、按平台制服及标识工作,劳动形象与平台品牌高度绑定。
综上,法院在本案中采纳“实质管理控制”标准,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一做法反映出司法机关在面对新业态时,已从“合同形式主义”向“控制实质主义”转变。
2.2.2 交通事故与履职行为的因果关系
工伤认定的第二个核心争议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履职行为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平台劳动具有流动性和开放性,难以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深圳法院结合事实认定:骑手事故发生时,App处于“接单中”状态,系统记录其行驶轨迹与配送路线,具备履行工作任务的特征;同时,事故发生地位于平台规划的路线范围内。由此可认定,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范围之内。
法院还参考了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与App后台数据,以此建立事故与履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基于数字证据的司法认定,为新业态工伤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证据模式。该案表明,数据化取证与技术证据在劳动司法中正成为重要工具。
2.2.3 平台企业与第三方外包的责任划分
在平台劳动结构中,平台企业往往通过外包、加盟或承包方式分散用工责任,形成多层管理体系。深圳案件中,美团与“迅捷配送”签订外包协议,后者负责部分骑手招聘与培训,但李某注册于“美团众包系统”,并非外包公司员工。
法院通过审查派单机制与资金流向,发现骑手与平台间存在直接管理与结算关系,外包公司未参与该骑手的调度与支付。由此认定,美团系实际用工主体,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外包公司仅在名义上承担管理职责,不构成共同用工。
该判决在责任划分上确立了“控制优先”原则,即谁对劳动过程实施控制,谁承担法律责任。此原则已在后续的多起工伤案件中被援引,成为司法认定责任主体的重要标准。
2.3 案件评析与司法倾向
2.3.1 法院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逻辑
深圳法院在本案中的核心创新在于“算法管理”纳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传统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管理多体现为人事指令与劳动纪律,而在平台劳动中,算法通过数据分配、信用评估、奖惩机制实现了更强的控制力。
法院认为,虽然平台并未直接发出管理命令,但通过程序设定与系统反馈,事实上形成了劳动指挥关系。该认定逻辑拓展了劳动法的“从属性”内涵,将算法控制视为一种“数字化组织从属性”。
此外,法院强调经济依附与人格依附的结合:骑手在经济上依赖平台,在职业身份上代表平台形象,二者构成事实雇佣关系的关键要素。这一司法逻辑标志着我国在平台劳动领域逐步形成“实质控制+经济依附”的复合认定标准。
2.3.2 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衔接的断层
本案亦揭示了行政工伤认定与司法确认之间的衔接矛盾。按照现行制度,工伤认定应由人社部门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再作出工伤决定。但在平台劳动中,劳动关系往往不被行政机关认可,导致劳动者无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法院在判决中虽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支持赔偿请求,但此类判决未必能直接替代行政认定,劳动者仍难以进入社会保险体系。这种“行政不认定—司法承认”的双轨矛盾,削弱了工伤制度的统一性。
深圳案件说明,现行行政法框架未能有效应对新业态用工复杂性。若要实现制度衔接,需要在立法层面确立平台劳动工伤认定的特别程序,如允许法院认定结果直接生效于社保部门,或建立“先赔后核”的兜底机制,以确保劳动者及时获得保障。
2.3.3 深圳地区新业态裁判的共性规律
通过对深圳地区2021—2023年共18起平台劳动工伤案件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以下司法倾向:
第一,法院普遍采纳“控制实质”标准。无论外卖、网约车还是快递案件,只要平台通过算法、系统或派单规则实施管理,法院倾向于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司法机关更注重数据证据与平台记录的证明力。深圳法院已多次要求平台提交App日志、行程记录、GPS定位等电子数据,作为判断劳动时间与事故因果的关键证据。
第三,责任认定趋向平台化。尽管存在外包层级,但法院倾向于将主要赔偿责任指向具有经济实力和实际控制力的平台企业,以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实质救济。
第四,裁判兼具社会导向功能。法院在判决书中常以“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劳动者安全”为理由阐述判决价值,体现出司法对社会政策的主动响应。
总体而言,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先行意义。其判决路径显示出从“合同形式审查”到“实质控制认定”的转向,推动了平台劳动工伤案件的法理创新,也为未来立法完善提供了制度经验。
第三章 平台劳动工伤认定的司法逻辑模型
3.1 工伤认定司法审查三维模型构建
3.1.1 模型设计思路与理论依据
随着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传统劳动法体系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责任划分及社会保障衔接方面出现了结构性失灵。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既非完全的雇佣,也非完全的独立承揽,呈现出“法律隶属弱化、事实控制强化”的双重特征。面对大量“模糊用工”案件,法院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不得不依托司法解释与个案裁量构建新的认定逻辑。
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对深圳骑手交通事故案(2022深民初字)及全国范围内二十余起类似案件的文本分析,提出“工伤认定司法审查三维模型”。该模型以司法裁判为核心分析对象,从“关系确认维”“因果归责维”“保障替代维”三个维度揭示法院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中的思维结构。
第一维是关系确认维。这是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传统工伤体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平台劳动中,合同形式、外包结构与算法控制交织,导致劳动关系模糊化。法院需从实质管理、经济依附和组织控制三个角度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维度体现了司法认定中的“控制实质主义”转向,即以事实控制替代形式合同成为判断基础。
第二维是因果归责维。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确定伤害是否因履行工作任务而发生。平台劳动的时空边界模糊,骑手在流动状态下工作,传统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概念已难适用。法院需借助App记录、GPS轨迹和算法派单数据重构事故与履职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该维度体现出司法审查的“数据化转向”,即以技术证据辅助事实判断。
第三维是保障替代维。即在劳动关系或因果链条不完全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如何通过保险与政策机制实现权益补偿。平台通常为骑手购买商业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但赔付额度有限。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企业补偿责任并行考量,以维护劳动者的最低生存保障。该维度体现了“实质保障主义”的价值取向。
理论上,本模型融合了劳动法学中的“从属性理论”、侵权法学的“因果归责理论”与社会法的“保障优先原则”。通过将三者整合为系统性分析框架,可以解释法院在平台劳动工伤案件中如何平衡事实与规范、权利与效率、个体救济与制度成本。
3.1.2 模型结构
本模型由三个维度构成,每一维度都承担着特定的逻辑功能与价值目标。
第一维:关系确认维——判断劳动从属性、管理控制与合同形式。
该维度旨在解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平台劳动者虽然名义上以个人身份注册,但若其劳动活动被平台规则和算法实质性控制,即具有人身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司法裁判通过分析派单机制、奖励与处罚系统、收入依附度以及劳动者在平台中的身份标识,来判定双方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深圳骑手案中,法院通过对App后台数据、考勤制度和积分惩戒机制的分析,认定平台对骑手具有明显的组织支配权,从而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第二维:因果归责维——分析履职行为与伤害事件的因果链条。
工伤认定要求伤害与履职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平台劳动的空间流动性导致传统“工地—厂区”概念失效,司法机关需以技术证据重构劳动场景。深圳案件中,法院调取平台App行程记录与交警事故认定书,证实骑手当时正执行配送任务,其活动区域在系统规划路线内,因此认定事故发生在履职行为中。该维度的核心是以“行为—任务—数据”三点闭环验证因果链。
第三维:保障替代维——考察保险机制与社会保障介入程度。
即便劳动关系和因果关系得到确认,平台劳动者往往仍面临社保缺失与保险不足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判时常将工伤保险、商业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一并考量,依据“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确定赔偿分担比例。深圳案例中,法院认定平台为主要责任主体,并建议其补缴工伤保险,同时要求商业保险先行赔付,形成“保险先赔、平台兜底”的结构。
三个维度既相互独立又层层递进,构成司法审查的完整逻辑链:从关系确认入手,通过因果归责锁定责任事实,再以保障替代实现救济目标。
3.1.3 模型运作机制
模型的运行逻辑可以概括为“输入—中介—输出”三阶段:
第一阶段,以司法裁判为核心输入。司法机关接收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当事人主张,通过模型的关系确认维与因果归责维,建立案件的法律基础。法院在判断过程中不仅考察合同文本,还重视平台算法控制、绩效制度与技术证据的作用,从而突破传统认定局限。
第二阶段,以政策与保险制度为中介变量。法院在裁判时会参照国家及地方政策,如《人社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2021)、《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保障试点方案》(2022)等,以确定工伤保险、意外险及平台责任的衔接方式。这一环节体现了行政政策与司法裁判的动态互动。
第三阶段,以劳动者保护效果为输出目标。最终目的不是形式上的关系确认,而是实现实质性保护。通过补偿、保险与制度衔接,实现对劳动者伤害的经济救济与社会再整合。
模型的内在机制呈现出三种特征:
一是动态性。随着平台治理与技术发展,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不断调整模型权重,使司法认定具有适应性。
二是层次性。关系确认维是基础,因果归责维是核心,保障替代维是终极目的。
三是可扩展性。模型可适用于外卖、网约车、仓配物流、直播等多类型平台劳动案件,为未来的立法与裁判提供结构性参照。
3.2 模型应用于深圳骑手案例
3.2.1 关系确认维:平台与骑手管理关系识别
在深圳骑手交通事故案中,法院首先适用关系确认维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判决书显示,美团平台通过“蜂鸟系统”对骑手实施实时管理,包括派单、计时、考核与惩戒。骑手虽可自由上线,但接单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系统自动计算超时率,并根据绩效等级调整派单数量。
法院进一步查明,骑手的劳动报酬来源单一,完全取决于平台算法派单和结算系统,收入结构中不包含任何独立经营收益。同时,骑手需遵守统一着装、服务用语及行为规范,其劳动表现直接影响平台信誉。这些事实共同证明骑手处于平台的组织管理体系之中。
因此,法院认为,平台虽以“信息撮合”为名,但其实质上行使了劳动指挥、绩效评估与纪律处分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特征。法院据此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的工伤认定奠定基础。
该认定过程验证了模型中第一维的可操作性——即在劳动关系模糊的情况下,通过“实质控制+经济依附+人格绑定”三要素判断劳动关系成立。
3.2.2 因果归责维:配送任务与交通事故的法律关联
法院在确认劳动关系后,进一步依据因果归责维分析事故是否属于履职行为所致。案件证据显示,事故发生时骑手App处于“接单配送中”状态,行车路线、时间节点及订单信息均由系统记录。交警部门事故报告表明,事故发生路段为平台派单路线的必经之地,骑手正在执行配送任务。
法院据此认定,事故与履行工作任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然骑手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但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法院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工作任务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该案还展示了因果归责维的技术支撑功能。法院通过调取App后台记录、定位轨迹及支付数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数据化取证不仅提高了司法判断的精确性,也为平台劳动的法律认定提供了新的证据范式。
3.2.3 保障替代维:意外险、雇主险的替代性分析
在赔偿责任阶段,法院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平台责任纳入整体考量,体现了保障替代维的实践运作。
案件调查发现,美团为骑手购买了商业意外险,但保额较低且理赔条件严格,未能覆盖医疗及伤残补偿全部费用。法院认为,平台作为实际用工主体,不能以商业保险代替法定工伤保险义务,应承担剩余赔偿责任,并责令平台补缴工伤保险费用。
同时,法院参考《广东省人社厅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指导意见(2022)》提出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平台补充支付差额。此举在制度上实现了“保险先赔、平台兜底”的责任衔接,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又平衡了企业经营成本。
该案例验证了模型第三维的适用性,即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尚未完全覆盖的条件下,通过商业保险与企业责任的混合机制,形成现实可行的保障替代路径。
3.3 模型验证与启示
3.3.1 深圳案例在模型中的匹配度分析
通过对深圳案件的系统对照,可以发现三维模型在司法裁判中具有高度适配性。
在关系确认维上,法院明确采用实质控制标准,符合模型假设;
在因果归责维上,法院依托数据证据重构事故链条,体现了模型的数据化逻辑;
在保障替代维上,法院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并行适用,形成多层责任机制。
整体来看,三维模型能较好地解释法院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全过程,其逻辑路径与裁判思维高度一致,说明该模型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与推广潜力。
3.3.2 模型对司法审查逻辑的解释力
该模型的核心价值在于揭示司法实践中的“多层次审查逻辑”。
首先,它以劳动关系认定为前提,确保案件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
其次,通过因果链分析确定事故的工作属性,避免“在岗—脱岗”模糊带来的认定冲突。
最后,通过保障替代维实现经济补偿与社会正义的双重目标。
这一模型不仅反映了司法机关在面对平台劳动案件时的裁量机制,也揭示出劳动法向社会法功能转型的趋势。司法审查不再仅仅停留在“是否存在合同”层面,而是逐渐向“是否实现实质保障”过渡。
3.3.3 对新业态工伤保障的制度启发
深圳案例及其模型化分析对我国新业态劳动保障制度具有三方面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