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浏览在算法控制维度,平台通过智能系统实时监控骑手位置、路线与配送时效。当骑手偏离系统规划路线,系统立即发出提示,并在后台记录“异常轨迹”。客户评分与超时率被自动纳入算法计算,决定次日派单量。此外,若骑手评分过低,系统将封禁账号,影响后续接单权。李某在事故发生前曾因“准时率不足85%”被短期封禁,说明平台拥有类似雇主的“处分权”。
综合分析,李某虽在合同上被认定为“独立合作方”,但从事实运行角度看,其劳动过程完全受平台系统主导。将各要素映射为量化评分:组织从属性O=9,经济从属性E=8,人身从属性P=7,算法控制A=9,自由修正因子F=3。
4.1.2计算结果与边界情形(S值与阈值对结论的敏感性)
将上述取值代入综合得分公式:
S=0.30·O+0.25·E+0.20·P+0.25·A−0.10·F。
经计算:S=0.30×9+0.25×8+0.20×7+0.25×9−0.10×3=8.05。
根据模型设定,S≥7.0即可推定劳动关系成立。8.05的得分远超阈值,说明饿了么与李某之间存在显著的事实劳动关系特征。
为验证模型稳健性,本文进行了边界灵敏度分析。当算法控制强度A下降至6分时,S=7.3;当组织管理O下降至7分时,S=7.6;仅当O和A均下降至6分以下时,S才降至6.4,进入灰色区间。可见,算法控制与组织管理是决定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变量。
进一步推演显示,在平台减少算法干预、放宽时间限制、取消罚款机制的情形下,A与O将显著下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降低。但在现实场景中,算法调度仍是外卖业务核心,因此劳动关系推定难以被推翻。该计算结果为司法认定提供了可量化参考。
4.2举证矩阵运行
4.2.1现有证据的证明力评估与缺口
根据李某提交的材料,现有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蜂鸟众包账户信息与接单记录截图,证明劳动行为持续性;
(2)配送轨迹与GPS定位截图,证明劳动过程受系统调度约束;
(3)绩效结算单与奖励任务截图,显示劳动报酬来源与平台控制;
(4)微信群截图及语音记录,体现站点管理人员的日常指令;
(5)安全培训截图与考试记录,说明存在入职管理与考核制度。
依据举证矩阵分级标准,可将证据划分为:强证据(结算单、轨迹记录),中证据(培训截图、评价数据),弱证据(聊天记录、经验陈述)。
仲裁委员会采信部分证据,但认为强证据不完整、无法确证平台直接控制。平台方面拒绝提供派单日志与考核数据库,导致证据链出现断层。若依据本文模型的举证倒置规则,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受管理和持续接单,平台便负有数据披露义务。平台拒不提供的,应视为不利事实推定劳动关系成立。该逻辑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一条一致。
4.2.2数据调取失败时的推定与替代证据
针对平台数据掌握导致的取证困难,本文模型提出三类替代路径。
第一,推定替代。当劳动者能证明存在周期性报酬与系统考核时,即可合理推定劳动关系。李某案中,绩效结算单显示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每周固定结算,构成推定条件。
第二,经验替代。参照“上海王某诉蜂鸟众包劳动关系案(2022沪0115民初2839号)”,该案与李某案运营模式、系统规则完全相同,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可援引经验类比,提高认定说服力。
第三,行政替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仲裁机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调取平台备案材料与系统日志。若平台拒绝配合,可由行政机关认定存在用工事实,并据此出具调查意见。
通过三重替代路径,司法机关可在数据不完整情况下实现事实复原,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
4.3责任穿透与主体识别
4.3.1外包合同与管理权限的穿透审查
饿了么平台长期采用外包管理模式。李某虽与外包公司签订《配送合作协议》,但外包公司仅负责站点组织与初步培训,不直接参与派单、考核、结算。所有任务均由饿了么系统分配,报酬由平台统一支付。外包公司在管理体系中处于执行层,缺乏自主决策权。
依据本文提出的“控制—收益—风险—组织一体性”四要素法,可进行逐项穿透分析:
(1)控制:平台通过算法实现任务分配、绩效考核与处罚,具备完全的控制权;
(2)收益:配送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直接归属于平台,外包公司仅收取管理费用;
(3)风险:平台通过意外险分摊风险,但仍保有管理责任;
(4)组织一体性:骑手穿统一服装、使用统一系统、接受统一培训,明显融入平台业务结构。
四项标准全部满足,因此应认定饿了么为实际用工主体。外包公司仅为平台在组织上的延伸,应承担辅助责任。
4.3.2争议解决的责任分配(工资、工时、社保与伤害保障)
在劳动关系确立后,责任应按法定顺序划分。
第一,工资与报酬责任。饿了么作为实际用工者,应确保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承担加班工资及奖励发放义务。
第二,工时管理责任。尽管外卖工作时间具有弹性,但系统记录的上线时长、派单时间构成事实工时,平台应依法记录并保障休息权。
第三,社会保险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平台应为骑手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若拒不缴纳,人社部门可责令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第四,工伤责任。李某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若平台未参保,应参照工伤待遇标准由平台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停工工资、伤残补助金等。
第五,外包公司责任。外包公司作为执行管理方,应承担辅助责任,对未履行安全培训义务、信息报告义务的行为承担补充责任。
通过责任穿透,司法机关可防止平台通过合同层层外包逃避用工责任,实现法律责任与经济利益一致。
4.4与仲裁裁决的差异对比与一致性检验
4.4.1本文模型结论与裁决要点比对
仲裁委员会在原裁决中认为: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可自由接单,不具备持续性劳动特征,且自行承担工具成本,因此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文模型通过量化与证据倒置分析,得出S=8.05,明确指向劳动关系成立。两者差异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标准层面:仲裁庭采用传统三从属性体系,忽略算法控制的作用,而模型加入A(算法控制)维度,揭示平台数字化支配的新特征。
(2)证据层面:仲裁庭未倒置举证责任,导致平台数据未披露;模型将数据控制纳入举证矩阵,实现证据平衡。
(3)责任层面:仲裁庭停留于形式合同分析,未穿透外包链条;模型通过四要素法明确平台实际控制地位。
若仲裁机构采用该模型评估,结论极有可能反转,即确认饿了么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4.2差异来源与模型修正
差异的根源在于司法认定框架滞后于数字经济现实。传统劳动法建立在工厂式雇佣关系基础上,假设存在固定场所、时间和人力管理。平台劳动打破这一假设,算法成为新的劳动指挥体系。仲裁机构仍以“接单自由”“工具自备”为判断依据,忽视算法在劳动控制中的实质性功能。
为提升模型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本文提出以下修正:
(1)在司法标准层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来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算法控制”属于组织从属性的扩展形式。凡通过信息系统对劳动过程实施持续指令、评价与处罚的,应推定存在劳动管理关系。
(2)在证据规则层面,建立“数据披露义务优先原则”。对于平台掌握的算法、派单、考核数据,应视为核心证据,平台有义务在仲裁与诉讼阶段主动披露。拒绝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3)在责任配置层面,完善外包穿透机制。对存在控制与收益一体化的外包结构,应推定平台为共同雇主,由平台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在行政监管层面,构建“数据留痕监管系统”。人社部门可要求平台定期上传派单与结算日志,作为劳动保障监察依据,为司法认定提供客观基础。
通过以上修正,模型不仅能统一司法标准,还能推动立法层面的制度创新。它为数字劳动法治化提供了结构化路径:以算法控制为中心,以数据证据为支撑,以责任穿透为保障。
4.5模型推广与制度应用展望
虽然本模型以李某案为基础构建,但其理论框架具有普适意义。未来可在以下三类情境推广应用:
第一,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平台调度与定价算法与外卖场景类似,可直接采用O-E-P-A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仓配与即时零工劳动。针对短时、高频的灵活就业,可通过综合得分与举证矩阵判断劳动关系强度,确定适用法律。
第三,直播与数字创作平台劳动。主播虽具创作自主性,但其流量分配与收益分成均由算法决定,也存在“隐性从属性”。模型可作为跨领域判断工具。
通过推广应用,可为不同新业态建立统一的司法认定逻辑,实现平台经济下劳动法的结构性适配。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指标评分—举证矩阵—责任穿透”三段式结构,将模型具体应用于饿了么外卖员李某仲裁案,实现了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路径的系统重构。模型验证表明,算法控制与组织管理的双重作用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志,数据证据与责任穿透是法律实现的关键保障。本章的研究结果不仅为个案提供了可操作分析框架,也为后续司法裁判、立法完善与行政监管提供了可量化、可检验的制度工具。
第五章区域与同类案件比较
5.1上海与其他地区典型案件对比
随着各地对平台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增多,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逐渐呈现出区域差异化的特征。本文以“饿了么外卖员李某案(上海)”为基础,选取北京、杭州、深圳三地的代表性案例进行横向比较,以揭示不同司法地区在组织从属性判断、算法控制认定及数据证据运用上的差异。
5.1.1组织从属性强调与算法控制嵌入的差别
(1)上海地区:算法控制的“事实支配”初步确认。
上海仲裁机构及部分基层法院在外卖员案件中倾向于将平台视为“规则制定者”而非直接雇主。例如,在“李某案”中,仲裁庭承认平台存在派单管理与绩效考核,但认为该控制为“商业合作约束”而非“雇佣管理”。这种判断反映了上海司法界对平台经济的审慎态度,强调在保障灵活用工的同时避免过度司法干预。
然而,自2023年以来,上海出现了部分新型裁决趋势。在“王某诉蜂鸟众包劳动关系确认案”中,仲裁机构首次引用“算法控制属于组织从属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一表述,意味着上海已开始在判决逻辑中嵌入算法控制因素,逐步修正原有认定框架。
(2)北京地区:强化组织从属性与人身依附。
北京的劳动仲裁机构在平台劳动案件中更倾向于从“组织化劳动”角度进行实质认定。例如,北京朝阳区仲裁委在“美团骑手张某案(2021)”中明确指出,平台统一派单、考核和培训,骑手虽可自由登录,但在劳动过程中“处于被管理与考核状态”,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北京地区的裁判倾向强调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性和组织从属性,将算法视为数字化管理工具而非纯粹的技术中介。
(3)杭州地区:算法支配的实质化认定。
杭州作为电商和数字平台经济的先发地区,其劳动争议案件普遍更早地将“算法控制”纳入劳动法适用范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刘某诉某外卖平台案(2022)”中指出:“算法调度虽未体现为直接命令,但对劳动者形成了持续性约束,其管理后果等同于用人单位指挥行为。”该表述被学界视为“算法从属性”的首次司法化表达。杭州法院以数据化证据为突破口,为认定平台劳动关系提供了先例。
(4)深圳地区:强调合同自由与商业合作。
与北京、杭州不同,深圳在类似案件中更强调市场化导向。例如“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案(2022)”中,法院认为骑手可同时在多个平台接单、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且自行承担设备成本,应视为独立承揽关系。深圳的司法态度与其开放的经济体制相契合,注重维护平台经济的灵活性,较少介入算法支配的判断。
综上所述,四地司法认定的差异体现为:北京、杭州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利,上海处于中间地带,深圳则强调市场自主。算法控制在司法逻辑中的地位,从边缘化逐步走向核心化。
5.1.2证据保全与数据调取的实践差异
在证据运用方面,不同地区的仲裁机构在数据取证、举证责任与证据保全上存在显著差异。
(1)北京:法院主动调取机制。
北京劳动仲裁系统与互联网法院形成数据协作机制,可依申请调取平台派单日志、支付记录等电子数据。例如在“张某案”中,法院通过区块链证据平台认证骑手订单数据,有效弥补劳动者取证不足。
(2)上海:审慎适用不利推定。
上海仲裁委员会虽承认劳动者在数据取证上的弱势,但多以“缺乏充分证据”而未适用不利推定。司法机关对平台商业机密持保护立场,导致数据调取难度较大。
(3)杭州:建立数据保全试点。
杭州市人社部门与互联网法院合作,试行“劳动纠纷数据保全平台”。骑手在劳动争议发生前可预存工作日志,法院可直接调用。此做法显著提升了平台劳动纠纷的取证效率。
(4)深圳:依赖合同文本与陈述。
深圳多数案件仍以合同条款为主要证据,电子数据的司法取证率不足30%。在这种环境下,劳动者举证难度大,案件多以“不构成劳动关系”收尾。
比较可见,证据规则的差异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北京、杭州通过技术化手段增强证据透明度;上海、深圳则仍处于传统取证框架中。
5.2影响认定的制度环境与执法风格
5.2.1地方协同监管与行业治理背景
各地劳动关系认定差异的深层原因,在于制度环境和监管风格的不同。
(1)政策导向差异。
北京与杭州强调社会保障优先,视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动保护的延伸;上海则强调经济平衡,提出“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平台发展之间寻找动态平衡”;深圳更注重营商环境与创新激励。政策导向的不同直接影响地方人社部门的执法重心。
(2)协同监管机制。
杭州建立了“新就业形态协同治理平台”,整合人社、市场监管、公安和工会四方资源,形成快速处置机制。上海虽建立了“行业指导规则”,但执行力度有限。北京则通过“人社+法院+工会”联动机制,实现了案件信息互通与快速仲裁。深圳由于平台数量庞大、监管力量分散,执法协同相对滞后。
(3)工会介入与劳动者组织化程度。
北京、杭州的外卖骑手工会建设相对完善,能提供法律援助与数据支持。上海的骑手组织化程度较低,深圳尚未形成系统性工会网络。这一差异导致劳动者维权能力的区域不平衡。
5.2.2平台合规建设与自律规则的可验证性
平台合规体系是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外部因素。
(1)北京、杭州地区的平台普遍建立了算法备案与人机协同机制,对外开放部分算法规则,提高透明度。
(2)上海地区的平台虽出台合规指南,但信息披露多停留在制度层面,缺乏外部验证机制。
(3)深圳多数平台仍以商业模式创新为导向,尚未形成系统的算法风险评估机制。
合规建设差异直接决定了司法机关对算法控制的信任程度。信息公开度越高,算法控制越容易被认定为事实支配,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确认。
5.3经验归纳与可转用规则
在分析不同地区司法实践后,可以总结出三条可推广的认定规则。这些规则不仅适用于外卖行业,也对网约车、仓配物流等平台劳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5.3.1算法控制强度推定条款
算法控制是平台劳动的核心特征。根据各地实践,可以形成如下推定规则:
当平台通过信息系统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任务分配、报酬计算和绩效考核进行持续控制时,应推定其对劳动者实施了事实管理,从而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
该规则在杭州与北京已有先例。若该推定写入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可有效降低劳动者的举证负担,增强认定统一性。
5.3.2数据不披露的不利推定
针对平台掌握数据而拒不披露的情况,应确立不利推定原则:
若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受平台管理,而平台拒绝提供订单记录、轨迹数据或绩效考核结果的,仲裁机构可直接推定劳动关系成立。
该规则在北京已具雏形,并被《北京市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监管实施意见(2024)》所吸收。此举既防止平台滥用“商业秘密”抗辩,也促使企业提升数据合规透明度。
5.3.3责任穿透的触发门槛
对于多层外包模式,应明确责任穿透的启动条件。可归纳为三项标准:
(1)平台在劳动任务分配和考核中发挥主导作用;
(2)劳动成果主要服务于平台核心业务;
(3)外包单位不具备独立经营风险或仅充当执行层角色。
同时,应建立“连带优先原则”:当外包公司无履约能力时,平台作为实际受益方承担首位责任。上海在“王某诉蜂鸟众包案”中已首次适用该原则,为后续案件提供了可转用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