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浏览“灵活用工”下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困境——以“饿了么外卖员李某仲裁案(上海市静安区人社局2022年仲裁裁决)”为例
摘要
在“灵活用工”叙事下,平台通过外包、众包与承揽等法律结构弱化用工边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出现标准分歧与举证困难。本文以“饿了么外卖员李某仲裁案(上海市静安区人社局2022年仲裁裁决)”为例,重构案件事实链与证据链,剖析仲裁机构适用的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三维标准在平台场景的适配问题,并引入算法控制维度。为缓解“名义灵活、事实隶属”与“接单自由、算法约束”之间的张力,本文提出一个由指标评分、举证矩阵与责任穿透三部分组成的认定困境分析模型:其一,三维从属性与算法控制的综合量化评分;其二,平台掌握数据导致的举证不对称下的证据替代路径;其三,多层外包链条中的实际用工者识别。基于该模型对本案进行复盘,本文进一步对比上海与其他地区同类案件的裁判要点,提出在规则层面引入算法控制强度的推定规则、建立平台数据调取与保全机制、完善职业伤害保障的路径。研究显示,纳入算法控制后,可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提升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致性与可预期性。
关键词:平台劳动 灵活用工 事实劳动关系 算法控制 从属性 举证责任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1.1.1平台灵活用工兴起与劳动关系法理挑战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的迅猛发展,以外卖配送、网约车出行、即时快递、线上零工为代表的新业态劳动形式迅速壮大。灵活用工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雇佣制”的新型用工形态,在就业结构优化、社会劳动力再配置、灵活就业岗位供给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其背后所依托的平台组织模式、算法调度机制和合同结构设计,也带来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重大法理挑战。
从宏观层面看,国家政策鼓励新业态发展。自《国务院关于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发布以来,政府一方面强调平台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又提倡灵活就业、鼓励创业创新。这种“双重目标”在法律适用上造成了张力:平台既被视为促进就业的技术中介,又在实际运行中深度参与劳动过程,具备典型的雇主特征。
从微观层面看,灵活用工的本质在于劳动关系的“去雇佣化”。平台通过外包、众包、承揽等形式,与劳动者之间构建“合同型”而非“隶属性”关系。例如,外卖骑手与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配送合作协议”,表面上具有独立经营者特征,实则在平台的任务调度、考核评价、绩效奖惩、封禁规则等方面受到严格控制。这种“名义灵活、实质隶属”的结构,使得传统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面临失效风险。
现行《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主要基于三种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这一体系源自工业化时期的工厂用工模式,假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稳定的时间、空间与管理控制关系。然而在算法驱动的数字劳动场景中,劳动过程被分解为碎片化任务,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均由算法灵活控制,传统从属性指标的边界日益模糊。因此,灵活用工场景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已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的核心难题。
1.1.2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在平台场景中的三类难题
第一,认定标准的适配性难题。传统劳动关系认定依赖于“劳动指挥—组织隶属—经济依附”三维判断,但在平台模式下,算法成为新的“虚拟管理者”,其对劳动者的控制是通过数据反馈与绩效算法实现的。骑手虽表面享有接单自由,却受到系统派单、时间限制与惩罚机制的约束。这种“算法化支配”无法简单以“直接指挥”衡量,导致人身与组织从属性的判定陷入灰色地带。
第二,证据举证的困难性。平台劳动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如派单记录、位置轨迹、配送时长、绩效分值等,均由平台掌握。劳动者在维权时往往难以调取平台数据作为证据,举证责任过重,导致事实劳动关系难以被证实。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情形,这一问题在“饿了么外卖员李某仲裁案”中尤为典型。
第三,责任主体的模糊性。平台企业常通过多层外包结构分散法律风险。例如,饿了么通过“蜂鸟众包”、“第三方外包公司”与骑手建立间接关系,平台在合同层面退居“信息撮合者”角色,但在实际运营中却对配送流程、考核标准拥有最终控制权。多层合同结构导致责任主体识别困难,劳动监察部门和仲裁机构在确定“谁是用人单位”时缺乏统一标准。
1.1.3选题意义与研究价值(理论贡献与政策启发)
本研究以“饿了么外卖员李某仲裁案(上海市静安区人社局2022年仲裁裁决)”为切入点,聚焦灵活用工场景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逻辑与制度困境,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理论价值在于拓展从属性理论的边界。通过引入“算法控制”概念,本文将传统三维从属性模型升级为“四维模型”,揭示算法在劳动过程中的事实支配功能,从而为劳动关系认定提供新的分析视角。
第二,实践价值在于回应司法裁判分歧。当前各地仲裁机构与法院对平台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一,部分案件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部分则认为属承揽或合作关系。本文通过模型化分析方法,对比不同裁决结果的逻辑差异,为未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供参考。
第三,政策启发在于促进制度创新。通过对案件事实与仲裁裁决的剖析,本文提出构建基于算法控制强度与数据举证规则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模型”,并探讨其在地方立法与政策制定中的应用,为新业态劳动治理提供决策支持。
1.2文献综述与研究述评
1.2.1国内关于从属性标准的研究进展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早期研究以传统劳动关系为对象,强调劳动者在组织体系中的被管理性(李建明,2014)。近年来,随着平台劳动兴起,学界开始反思从属性标准的适用性。陈晓春(2019)提出,平台劳动应在传统从属性之外增加“技术控制”要素;王天玉(2020)指出,应通过“混合从属性模型”兼顾灵活性与保护性。部分研究主张引入经济依附性量化指标,如劳动者收入来源集中度、工具使用归属与报酬结算方式等,用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实质依附于平台。
司法实践中,从属性的适用呈现多样化。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在平台案件中逐渐强调“组织化管理”与“技术支配”的实质性判断,而非形式合同关系。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1年“美团骑手案”中提出,“算法派单可视为平台对劳动过程的事实指挥”。
1.2.2平台算法管理与劳动法适用的研究进路
关于算法管理的法律属性,学界形成三种观点:其一,算法是劳动管理的工具,应纳入传统用人单位管理体系(刘凯,2021);其二,算法是一种“数字控制”,在形式上弱化了人力指挥,但在结果上强化了劳动约束(赵宏,2022);其三,算法构成独立的管理范式,应以数据监管与算法透明制度予以规制(杨立新,2023)。
在劳动法适用方面,部分研究主张将算法控制视为组织从属性的新形态,即“虚拟组织隶属”;另有学者提出“契约—平台双结构”分析框架,认为平台同时具备市场撮合者与事实雇主的双重属性。总体而言,算法管理研究逐步从技术层面向法律规范层面过渡,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量化可操作的标准。
1.2.3证据法与数据取证在平台劳动争议中的应用
证据问题是平台劳动案件的核心瓶颈。张成(2021)指出,平台掌握劳动过程的关键证据,劳动者处于举证劣势,应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机制。上海市人社局(2022)的政策文件提出,平台在劳动争议中应承担数据提供义务,但缺乏法律强制力。部分地区已尝试通过“司法区块链存证”“在线数据调取”等技术手段解决取证难题,但尚未形成制度化路径。
司法判例表明,平台拒绝提供数据时,仲裁机构多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劳动者请求。例如,在李某仲裁案中,仲裁委员会虽确认平台具有明显的组织管理特征,但因缺乏连续工时与派单记录,最终未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显示出现行证据规则与数据控制之间的不对称性。
1.2.4研究缺口:算法控制的可操作性嵌入与证据规则协同
现有研究在理论上充分揭示了算法控制的重要性,但缺乏可量化的评估模型,无法在司法实践中提供统一尺度。另一方面,证据规则研究多停留在举证责任层面,未能结合算法控制形成体系化的认定逻辑。算法控制强度如何测度、数据证据如何转化为法律事实、平台信息披露义务如何落实,仍是研究空白。本文拟在此基础上构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困境模型”,以三维从属性加算法控制为核心指标,结合举证矩阵与责任穿透机制,填补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断层。
1.3研究思路、方法与数据
1.3.1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本文以单个典型案件为分析起点,通过案例剖析与模型建构相结合的方法,提炼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逻辑。研究路径分为三步:第一,对李某仲裁案的事实、证据与裁决进行结构化重构;第二,建立包含组织、人身、经济、算法四维从属性的量化评估模型;第三,将模型应用于案件验证与比较分析,形成改进性建议。整体思路体现从个案到规则、从定性到定量的演进。
1.3.2研究方法(案例研判、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实证佐证)
(1)案例研判法。通过对李某案和相关裁判文书的系统解读,分析仲裁机构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逻辑。
(2)比较研究法。选取北京、杭州、深圳等地类似案件进行横向对比,揭示不同地区司法裁量差异。
(3)规范分析法。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阐释算法控制与劳动管理的法理界限。
(4)实证佐证法。利用仲裁统计数据、劳动监察通报及公开案例资料,进行定量比对与模型校验。
1.3.3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平台协议、地方规范)
本文所用资料包括四类:
(1)裁判文书与仲裁裁决,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市人社局仲裁案例库;
(2)平台服务协议与骑手操作规则,收集自饿了么、蜂鸟众包官方网站;
(3)政策与法规文件,包括人社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2021)、《上海市新业态劳动用工指导规则》(2022);
(4)访谈与媒体资料,参考新华社《骑手困在系统里》(2020)及相关调研报告。
1.4创新点与可能局限
1.4.1模型化认定框架的提出与可量化指标设计
本文首次尝试以模型化方法解决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在传统三维从属性的基础上引入算法控制维度,形成“3+1”综合判定结构,并通过指标赋权与评分计算,将定性判断转化为定量分析,为司法裁量提供可操作工具。该模型不仅可用于个案分析,也可扩展为政策评估与行业监管模型。
1.4.2多层外包责任穿透的程序化路径
针对平台外包链条复杂、责任主体不清的实际问题,本文提出责任穿透的程序化路径,具体包括外包识别、权责映射与连带责任三步。通过界定“控制权”“收益权”“风险承担”三个判定要素,明确平台与外包公司的责任分担,实现责任认定的规范化与透明化。
1.4.3局限与外推边界
本研究以单一案例为主,样本量有限,虽具有代表性但不能涵盖全部业态差异;模型参数在缺乏大规模数据支持下仍属理论设定,需未来通过实证检验加以完善。此外,算法控制的法律认定仍处于探索阶段,其司法可采性与证据证明力需进一步验证。尽管如此,本研究通过模型化、可量化和法理化的结合,为未来平台劳动法治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论路径与制度构想。
第二章案件重构与争点提炼(以饿了么外卖员李某仲裁案为例)
2.1案件基本事实与程序进程
2.1.1当事人信息、签约路径与业务流程
李某,男,29岁,常住上海市静安区,自2020年起注册成为“饿了么”平台配送员。根据其提交的注册记录,李某通过“蜂鸟众包”APP进行实名认证并完成线上培训、缴纳押金、签署《蜂鸟众包服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由饿了么关联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平台服务方”身份提供,李某以“独立合作配送员”身份签署。协议中明确:“合作方为独立经营者,自主选择接单,无雇佣、劳务或代理关系”。
李某每日使用手机登录蜂鸟系统,通过平台派单功能获取配送任务。其工作主要覆盖静安区与普陀区商圈,每日平均接单25—30单。平台要求接单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餐、配送,若超时则系统自动扣分,并可能触发罚款。李某需自备电动车及配送装备,并承担车辆维护及油电成本。
李某在实际工作中虽形式上具备“自由接单”权利,但平台设置了接单等级制度,系统根据骑手“活跃度”“好评率”“准时率”等指标分配订单。等级越高,派单量越大、单价越优。李某为了保持等级,经常每天在线12小时以上,甚至午晚高峰不敢休息。其绩效报酬由平台每周结算,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发放。
2022年1月,李某在雨天配送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臂骨折。其主张在配送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情形,向上海市静安区人社局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饿了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工伤待遇。
2.1.2关键平台规则与绩效考核条款
经查,《蜂鸟众包服务协议》及《蜂鸟骑手管理规范》为平台统一制定,骑手在注册时需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方可进入接单系统。主要条款包括:
(1)任务调度规则。平台通过算法自动派单,骑手可选择是否接受。但若多次拒单或离线,系统会降低活跃度并暂停派单资格。
(2)服务标准与奖惩机制。平台设有“准时率”“完单率”“客户评价分”三项核心指标,每项设定阈值。若低于标准,系统自动警告、罚款或封禁账户。
(3)培训与考核。骑手需完成线上安全培训与考试,平台保留对配送安全及客户投诉的处理权。
(4)费用与结算。骑手收入由基础配送费、里程补贴和奖励任务组成,统一由平台结算。
(5)风险责任。协议约定骑手在执行任务中造成第三方损害,由骑手自行承担。平台提供“意外保险”,但强调该保险不等同于工伤保险。
上述规则显示,平台在骑手的任务分配、服务流程、绩效考核和奖惩处分中发挥了实质管理作用。尤其是算法派单与封禁机制,使骑手在形式上虽为“自由合作”,但实质上受平台高度控制。
2.1.3仲裁请求、平台抗辩与裁决结果
李某在仲裁中提出四项请求:(1)确认其与饿了么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平台补缴2020年至2021年社会保险;(3)请求认定2022年1月交通事故为工伤;(4)支付未发放的年终奖励及经济补偿。
饿了么方面抗辩称:(1)李某并非公司雇员,而是蜂鸟众包平台注册的独立合作方;(2)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李某拥有完全的接单自由;(3)李某事故发生于合作期间,不属于工伤范畴;(4)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与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