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浏览本研究主张引入“混合从属性”或“补偿性”判断模式:即在认定从属性时,各项要素并非“缺一不可”,而是可以“相互补偿”的。例如,即便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享有一定自由(人身从属性弱),但如果其在“报酬决定”(经济从属性强)和“算法管理”(组织从属性强)上完全受制于平台,则后者可以弥补前者的不足,法院仍应综合认定其从属性成立。这种模式要求法官进行“整体性考察”(HolisticApproach),探究劳动者在整个关系中是否处于结构性弱势,而非机械地套用“12号文”的清单。
4.1.3明确“事实用工责任主体”的穿透规则
本案中,平台(被告一)与外包公司(被告二)的责任切割,是司法实践的最大难题。外包公司往往是“空壳”或仅作为“薪酬通道”和“责任防火墙”。
立法或最高法司法解释应紧急明确“事实用工主体”的穿透规则:
1.控制标准:无论是否存在多层外包协议,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招募、培训、指挥、考核、奖惩)进行实质性控制的主体,即为“事实用工主体”。
2.“算法控制”的归属:在平台用工中,算法系统的开发、运营和控制权归属于平台企业。因此,通过算法系统实施的管理,应在法律上被视为平台企业自身的管理行为。
3.连带责任的适用:当平台企业与外包企业共同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如平台管算法、外包管线下),或因外包协议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应判令平台企业与外包企业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确保劳动者的损害(尤其是工伤)能够得到最终赔偿。
4.2推进劳动立法与制度创新:从“二元对立”到“多元分层”
“(2021)京0505民初号”案判决骑手败诉,使其陷入工伤无门的“裸奔”境地。这暴露了现行“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二元对立框架的巨大缺陷。
4.2.1制定《新业态劳动者保障条例》,创设“中间地带”
“八部门意见”已指明方向,立法应迅速跟进。核心在于创设一个介于“劳动者”与“自雇者”之间的“第三类”法律地位,即“依赖性劳动者”(DependentWorker),并为其提供“底线保障”。
该《条例》应至少包含:
1.职业伤害保障的强制性:这是最紧迫的。应强制平台(而非外包商)为所有提供活跃服务的劳动者(无论“专送”或“众包”)购买职业伤害保险(或专项工伤保险)。
2.劳动报酬的底线规制:规定平台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在合理劳动时间内的最低报酬(可参考当地最低时薪标准),并禁止平台随意克扣或罚款。
3.算法的透明度与申诉权:赋予劳动者对“算法决策”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平台必须公示其派单、定价、奖惩的核心逻辑,并建立“人工介入”的申诉渠道,以纠正不公的算法处罚(如恶意差评导致的封号)。
4.休息权的保障:平台算法应被强制嵌入“强制休息”模块,防止劳动者因“算法催促”而过度劳动,引发公共安全风险。
4.2.2扩展工伤保险与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在专门立法出台前,最快捷的路径是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核心是推动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的“适度脱钩”。
1.建立新业态工伤保险专项:允许平台企业(作为缴费主体)为其平台上的灵活就业者“按单缴纳”或“按月打包”缴纳工伤保险费。这种缴费模式应简化、灵活,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
2.数据共享与稽核:平台掌握所有劳动数据。社保部门应与平台建立数据直连,以平台结算的“服务费”为基数,自动划扣工伤保险费用,确保“应保尽保”。
4.2.3完善劳动监察与数据取证的诉讼机制
平台劳动者在诉讼中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本案原告张某,其所有工作记录、奖惩数据均在被告的服务器中。
1.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关系认定(特别是涉及算法管理)的争议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当劳动者提供了初步证据(如APP截图、银行流水)后,应由平台方承担“其算法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考核数据合法合理”的举证责任。平台方若拒不提供关键后台数据,法院应采纳劳动者的主张(作出不利推定)。
2.赋予劳动监察“算法审查权”:劳动监察部门应配备懂技术的人才,有权依法调取和审查平台的算法规则,对其劳动定额标准(如配送时间)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管。
4.3强化平台企业合规责任:从“规避法律”到“承担责任”
平台企业作为新型用工模式的构建者和最大受益者,必须承担首要的社会责任,从“利用”法律漏洞转向“遵守”法律精神。
4.3.1平台劳动风险预警与信息充分披露
平台在与劳动者签署的电子协议(如《众包协议》)中,往往利用格式条款、隐藏条款规避责任。
1.显著告知义务:平台必须在注册界面,以“弹窗”、“加黑加粗”等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劳动者其法律地位(是合作者还是劳动者)、报酬计算的详细规则、存在的风险(如无工伤保险)、以及平台提供的商业保险(若有)的具体范围和理赔流程。
2.禁止误导性宣传:平台在招募骑手时,不得使用“高薪自由”、“轻松月入过万”等词汇掩盖其高强度、高风险、低保障的劳动实质。
4.3.2平台内部合规治理与“算法向善”体系建设
合规应内嵌于平台的产品设计和算法逻辑中。
1.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官”:平台应设立高级管理岗位,专职负责审查公司业务模式(包括算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对不合规的算法设计(如“最严算法”)拥有一票否决权。
2.建立“人机协同”的申诉机制:平台必须建立由“真人”组成的申诉处理团队,处理劳动者的报酬争议、不公处罚等问题。不能仅依靠“智能客服”和冰冷的AI回复,应保障劳动者的“程序正义”。
4.3.3行业协会与政府协同治理
单一企业的合规努力可能在“逐底竞争”中失败。必须建立行业层面的协同治理。
1.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推动外卖、网约车等行业协会,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业劳动标准底线”(如最低单价、最长连续工作时间、职业伤害保险全覆盖),防止平台间进行恶性的“责任外包”竞争。
2.政府、平台、工会(劳动者代表)的三方协商:建立常态化的“圆桌谈判”机制。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引导新业态工会组织,使其能够代表广大骑手,就“算法规则”、“报酬体系”等核心议题,与平台进行平等的“集体协商”。这是从根本上平衡劳资力量、实现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第五章结论与展望
5.1研究主要结论
本研究以“北京某骑手诉美团劳动关系认定案(2021京0505民初号)”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推演)案例裁判逻辑的深度剖析,结合对国内相关司法实践和政策文件的比较分析,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5.1.1司法标准:从“形式失灵”到“实质重构”的过渡期
本研究发现,以“12号文”为代表的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面对平台“算法管理+多层外包”的新型组织模式时,已暴露出严重的“适应性失灵”。“(2021)京0505民初号”案所代表的司法困境,是工业时代“人身依附”标准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产物。然而,以最高法指导案例和“八部门意见”为标志,我国的司法与政策导向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型期”——即从“恪守形式合同、否认劳动关系”的保守立场,转向“穿透法律外衣、审查算法控制”的实质主义立场。但这一转型尚未完成,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
5.1.2权利保障:从“二元对立”到“分层保护”的必然趋势
本案揭示的“工伤无门”困境,凸显了“全有或全无”(要么是受《劳动合同法》完全保护的雇员,要么是几乎不受保护的自雇者)二元划分的僵化与残酷。平台劳动者的“准依附性”特征,决定了对其的保护必须超越这一传统框架。结论是,我国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如英国“工人”地位),加快构建“劳动者—依赖性劳动者—自雇者”的多元分层保护体系。承认“不完全劳动关系”并为其提供“底线性保障”(特别是职业伤害保障),是平衡平台创新效率与劳动者生存权的必然选择。
5.1.3核心挑战:“算法权力”的劳动法监管已成核心议题
本研究的最核心结论是,平台劳动争议的本质,是“算法权力”(AlgorithmicPower)对“劳动者权利”的侵蚀。平台通过算法实现了比传统科层制更精细、更强大、更隐蔽的控制。因此,未来平台劳动法治的核心,将不再是“签没签合同”,而是“如何监管算法”。劳动法必须从“管人”转向“管代码”。“算法透明度”、“算法公平性”(反歧视)、“算法决策的人工复核”以及“算法的集体协商”,将成为劳动法学与司法实践最前沿、最迫切的议题。
5.2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结论,为构建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体系,本研究提出以下高阶政策建议:
5.2.1立法策略:坚持“底线思维”与“小步快跑”
在“是否创设第三类劳动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尚存争议时,立法应采取“小步快跑”的务实策略。
1.优先解决“工伤”:立即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或出台专项规定,强制平台为所有劳动者(无论关系性质)购买职业伤害保险,实现“工伤保障”与“劳动关系”的脱钩。这是当前防范社会风险的重中之重。
2.明确平台“事实雇主”责任:最高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算法控制”即“管理行为”、“穿透外包”认定“事实用工主体”的裁判规则,为全国法院提供统一指引,解决“(2021)京0505民初号”案的裁判困境。
5.2.2司法策略:强化“技术赋能”与“能动司法”
1.加强司法培训的“技术含量”:基层法院对“算法”的理解亟待提高。应组织法官与计算机专家、平台工程师、社会学者的跨学科交流,使其真正理解“算法”如何运作和控制,避免作出“骑手可以自由拒单”此类“何不食肉糜”式的天真判决。
2.发挥“能动司法”的引领作用:面对“信息不对称”,法院应更积极地行使“释明权”和“自由裁量权”,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平台拒不提供关键数据时,勇于作出“不利推定”,以实质正义弥补程序障碍。
5.2.3治理策略:推动“协同共治”与“力量均衡”
法律监管永远滞后于技术创新。最有效的治理是建立一个动态平衡的“协同共治”生态。
1.培育劳动者的“集体力量”:政府(尤其是总工会)应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平台特征的新型工会组织(如“骑手之家”、“司机联合会”),并赋予其代表劳动者就“算法规则”和“报酬标准”进行“集体协商”的合法地位。
2.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人社、市场监管)应建立对平台的“算法备案”和“合规审计”制度,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作为平台合规(乃至上市融资)的“一票否决”项,迫使平台将责任成本“内部化”,而非“社会化”。
5.3研究不足与后续展望
本研究虽然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推演和路径设计,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亟待后续研究深化:
5.3.1案例的局限性与实证的缺乏
本研究以一个(推演的)“(2021)京0505民初号”案为样本,其代表性有限。未来的研究必须转向大规模的实证分析。
1.司法大数据的量化研究:应收集近五年全国所有平台劳动争议的裁判文书(上万份),通过文本挖掘和量化分析,精确识别影响法官判决的“关键变量”(如“专送”vs“众包”、“是否穿工服”、“是否由外包发薪”等),并绘制出全国司法实践的“热力图”,分析地域差异及其背后的经济社会原因。
2.深入的田野调查与质性访谈:后续研究应深入骑手、平台项目经理、外包公司负责人乃至主审法官群体,进行深度访谈。法官为何如此判决?其在审理中面临的真实困境是什么?平台的算法逻辑究竟如何设计?这些“黑箱”的打开,远比单纯的法条分析更有价值。
5.3.2“算法监管”的跨学科研究展望
本研究指出“算法监管”是核心,但未深入。这是未来研究的最大蓝海。
1.“算法黑箱”的法律透视:法学应与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伦理学交叉,研究“算法可解释性”(ExplainableAI)在司法上的应用。如何设计一套既能保护平台商业秘密,又能满足司法审查需求的“算法代码托管”或“第三方审计”制度?
2.“算法歧视”的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据分析,证明平台算法存在“大数据杀熟”(对老骑手派差单)或“性别/年龄歧视”?这需要复杂的模型和数据支持,是未来劳动法反歧视研究的新领域。
总之,“(2021)京0505民初号”案所代表的争议,不仅是技术与法律的碰撞,更是效率与公平的博弈。本研究的探索仅是起点,中国平台劳动法治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