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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2 特留份的计算与实现困境
特留份制度是保障弱势继承人权益的重要防线,但在实践中其计算和实现存在困难。
“必要遗产份额”的量化。如何准确计算“必要的遗产份额”?是固定比例还是浮动数额?法院在裁量时通常会考虑被继承人遗产总额、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和医疗开销等因素,但这些因素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使得计算结果难以预测。
特留份的受偿顺序。当遗嘱将所有遗产处分给特定人,但又需为特留份继承人保留份额时,特留份的受偿顺序如何?是从特定遗产中优先支付,还是按比例从所有遗嘱继承人份额中扣除?
特留份与债务清偿的关系。遗产首先应清偿债务,然后再分配。特留份是清偿债务后的遗产份额,还是在清偿债务前即应预留?这关系到特留份的实际保障力度。
对隐匿或转移遗产的规避。为规避特留份,被继承人可能在生前通过赠与、设立信托等方式隐匿或转移财产,导致死亡时遗产所剩无几。此时,特留份制度能否穿透这些行为,追回财产以保障弱势继承人权益,是实践中的难题。
3.3 遗嘱信托的适用困境与法律属性争议
《民法典》引入遗嘱信托,但其具体操作和法律属性仍存在争议,影响遗嘱自由的充分实现。
遗嘱信托与传统信托法的衔接。遗嘱信托在《民法典》中仅为原则性规定,其具体设立、运作、监管等仍需参照《信托法》。然而,《信托法》主要针对生前信托,其规则能否完全适用于遗嘱信托,存在不确定性。例如,遗嘱信托的登记公示、受托人的职责和报酬、受益人监督等问题。
受托人资格与职责的明确。谁可以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如何追责?如何确保受托人专业、诚信地管理遗产?
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遗嘱信托是自遗嘱生效时生效,还是自受托人接受信托时生效?这直接影响遗产的归属和管理起始时间。
遗嘱信托与特留份的冲突。如果遗嘱信托的设立导致无法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信托是否应受特留份制度的限制?这涉及到两种制度的价值排序。
3.4 虚拟财产和数字遗产的遗嘱处分问题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账号、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装备、数字版权等虚拟财产和数字遗产日益增多。其遗嘱处分成为新的挑战。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其物权属性或债权属性的界定,影响其是否能通过遗嘱处分。
“占有”与“控制”的特殊性。虚拟财产往往通过账号、密码、密钥等形式进行“占有”和“控制”,如何将这些虚拟控制权纳入遗嘱处分范围?
平台协议的限制。许多网络服务平台的用户协议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转让、继承。这些平台协议是否能对抗《民法典》的遗嘱自由原则?平台是否承担配合遗嘱执行的义务?
隐私与安全。遗嘱处分数字遗产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和网络安全问题。如何在保障继承权的同时,又保护被继承人的数字隐私和信息安全,是需要平衡的难题。
第四章 遗嘱自由与继承权保护的完善路径
为确保《民法典》背景下遗嘱自由与继承权保护的有效平衡,应对实践中面临的挑战,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监管、社会观念引导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性完善。
4.1 健全遗嘱制度,保障遗嘱真实意思表达
4.1.1 完善遗嘱形式的司法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针对《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提供更加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例如,明确打印遗嘱的“制作过程”和“内容稳定性”的审查要求,对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笔迹的真实性加强审查;对于录像遗嘱,细化对录制环境、音像清晰度、遗嘱人精神状态、有无受胁迫等方面的判断标准,引导法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笔迹鉴定、声纹鉴定、视频鉴定)辅助判断。
4.1.2 加强公证遗嘱的权威性与可操作性
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应继续发挥公证机构在遗嘱设立中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建议完善公证遗嘱的备案、查询机制,确保其真实性和唯一性。可以探索遗嘱信息统一登记系统,方便查询,避免多份遗嘱的效力冲突。
4.1.3 推广遗嘱咨询与遗嘱库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遗嘱咨询、遗嘱起草、遗嘱保管、遗嘱执行等一站式服务。推广建立中华遗嘱库等公益性遗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安全的立遗嘱服务,降低立遗嘱的专业门槛,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4.2 细化继承权保护,确保实质公平
4.2.1 明确特留份的计算标准与实现机制
司法解释应明确“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认定标准,并提供“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量化参考。可以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医疗护理费用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区间。同时,明确特留份的受偿顺序,即其应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并规定在遗嘱处分全部遗产时,特留份应如何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财产中扣除。
4.2.2 完善扶养义务与继承份额的平衡规则
司法解释应明确“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标准,区分物质扶养和精神扶养的贡献,并对“多分”或“少分”的幅度提供更具体的指导意见。可以考虑引入家庭评估、社会工作者参与等机制,对继承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严格适用“不分或少分”的规定,真正发挥其惩戒作用。
4.2.3 健全继承权丧失的宽恕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应明确被继承人“宽恕”的具体形式和效力认定。如果被继承人通过口头方式表示宽恕,应要求有确凿的证据(如录音录像、多方证人证言)。对于“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视为宽恕的情况,应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和被继承人当时的真实意愿,防止受胁迫或欺诈。
4.3 应对新型遗产挑战,完善继承规则
4.3.1 明确虚拟财产和数字遗产的继承规则
应推动相关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账号、虚拟货币、数字版权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区分其财产性和人身性特征。对于具有财产价值的数字遗产,应明确其可继承性、继承方式;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的数字遗产(如社交媒体账号、电子邮件),可以考虑规定有限的访问权或管理权,而非完全的继承,以保护被继承人的隐私。同时,推动平台企业配合执行数字遗产继承,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相关规则。
4.3.2 细化遗嘱信托的实施细则
建议推动制定遗嘱信托的专门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明确遗嘱信托的设立条件、受益人范围、受托人资格与职责、信托财产管理、费用、税收、纠纷解决机制等具体规则。特别是要明确遗嘱信托与特留份的衔接,确保遗嘱信托的设立不影响弱势继承人的特留份权利。
4.4 加强司法能力与法治宣传
4.4.1 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审判能力
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等方式,提升法官在审理复杂继承案件(特别是涉及遗嘱效力、特留份、扶养义务认定、新型遗产)时的专业素养和综合判断能力。鼓励法官在审理继承案件时,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人伦效果的统一,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4.4.2 强化继承法律的社会宣传与家庭教育
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民法典》中关于遗嘱自由、继承权保护、扶养义务等规定,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继承观念。特别是要教育老年人尽早规划遗产,合法订立遗嘱,避免因遗嘱不清导致家庭矛盾。同时,加强对家庭成员孝老爱亲、履行扶养义务的道德和法律宣传,促进家庭和睦,从源头上减少继承纠纷。
结论
遗嘱自由与继承权保护的平衡是现代继承法的永恒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通过遗嘱形式的多元化创新、遗嘱信托的引入,以及特留份制度的坚守、继承权丧失宽恕制度的完善、扶养义务在继承份额中的体现等,构建了一个更为系统、精细和平衡的法律框架。这不仅充分保障了公民的遗嘱自由和财产权处分意愿,也有效维护了特定弱势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弘扬了家庭伦理,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理论的完善并不意味着实践的坦途。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遗嘱自由与继承权保护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争议,主要包括遗嘱形式的瑕疵认定与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特留份的计算与实现困境、遗嘱信托的适用难题、以及虚拟财产的遗嘱处分等。这些挑战既源于遗嘱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也与数字时代新兴财产的出现密切相关。
展望未来,为确保遗嘱自由与继承权保护的平衡原则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有效应对实践困境,必须采取多维度、系统性的完善路径。这包括:一、细化司法解释,明确遗嘱认定标准、特留份计算方法、扶养义务量化等关键问题;二、健全遗嘱登记与咨询服务,提升遗嘱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三、完善新型遗产继承规则,特别是对虚拟财产和数字遗产的法律规制;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与法治宣传,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继承观念。唯有通过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的协同发力,才能使遗嘱自由与继承权保护在《民法典》的引领下,更好地服务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为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社会提供强大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