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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法律要点研究

2022-01-15 14:36 603 浏览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民众的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都有了明显提升,在此发展背景下,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较为常见的经济行为。这种行为具体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下民事主体之间所进行的资金通融行为,这种行为相较于金融业务来说,借款的程序较为简易,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帮助民事主体进行资金周转、解决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点研究

民间借贷行为所涉及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主体,还包括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随着科技的发展,当前的民间借贷行为相比较前期来说也更加便利,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面临着更多的取证难题。笔者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相关案件的数量处于逐年递增的趋势。

一、司法程序要点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先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性质,以及当前实务界比较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从此类案件的法律定性上来看,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指的是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由于借款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想要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考察以下的几个构成要件。第一,主体需要合法。该种行为所涉及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作为贷款人的非金融机构企业,应该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也应该与法律规定相一致。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实务中部分企业为了促进资金流通,可能会寻找自然人进行代为放款、代为借贷的行为。在实务中需要结合自然人与企业的关系,以及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考察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从而判断借贷行为是否合法。第二,资金的来源与用途是合法的。如果资金来源不合法,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行为,如果资金用途违反法律规定,也会影响民间借贷的合法认定。第三,民间借贷的利息需要合法,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第四,当事人需要持有大额借款收据,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应对举证困难的问题,也能够提高司法效率[1]。

从当前实务界争议性问题上看,当前主要问题有管辖争议、受理问题,以及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第一,就管辖方面看,当前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适用问题。虽然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对于“接受货币一方”作出了明确的认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两种可以适用的情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既可以被理解为出借人所在地,也可以被理解为借款人所在地,不同的情形很有可能会影响相关争议问题的认定。第二,就受理方面看,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原告应当提供书面借据,在没有或者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否则人民法院很有可能裁定不予受理。第三,就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来看,司法解释中明确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旦受理,需要先发布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在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应诉的,如果债务关系明确,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如果债务关系无法查明,法院应该中止诉讼。而从实践中来看,虽然有部分法院在债务关系不明确时会按照举证规则进行处理,但是大部分法院仍然会在此情况下选择中止诉讼,以此来保证司法公正。

二、举证责任分配

在民事诉讼类案件中一直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仍然是依照这一举证原则。不过综合实践现状来看,在此类案件中仍然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困难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形,进而影响举证责任分配,如债权人有借据而无付款凭证、债权人有付款凭证但无借据、被告抗辩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等[2]。为此,最高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情况。在此类案件中,出借人想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需要同时出具事实原因,如借款原因,和实物证据,如收据、欠条等,否则出借人可能会由于举证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债务人以已偿还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债务人需要对于抗辩主张提供证据。需要明确的是,此种情况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而是要求债务人从自身的角度提出本证,进而证明自己所提出的抗辩事由是成立的。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同样需要依法、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双方的财产变动情况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成立、借贷金额以及其他具体情况。在实践中还存在着部分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笔者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部分证据结构类似的案件,其裁判结果却是大相径庭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时也需要依法查明事实,避免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三、相关利息争议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还有可能会涉及一些利息争议,这主要涉及利息的计算规则,以及偿还顺序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了合法利息的具体范围,但是在实务中如何认定范围、如何解决相关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讨论。

利息的计算规则主要包括单利、复利两种,单利的计算方法是本金乘以利率乘以时间,所得利息是不包括所得人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而复利的计算方法是将所得利息加上人本金重复计算利息,即俗称的“利滚利”[3]。关于利息的偿还顺序问题,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债务人除了主债务外,还需要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对于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法的债务关系时也不得约定复利。但是从实践现状来看,当前仍然存在着违约金与利息混同或者重复计算、非金融机构主张运用复利约定利息等问题,还有部分非金融机构以其他名义征收高额利息,部分逾期利息计算比例已经超过24%,这些情形都需要实务业者在实践中进行甄别。

四、虚假借贷诉讼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行为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促进民事主体资金流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因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是在这其中,也有部分不法分子以民间借贷为名义,进行虚假借贷行为,此类虚假借贷诉讼的数量也呈现着逐年上升的趋势。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再加上债权债务关系外观相对较为简单、直接,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从事商业行为,不法分子同样可以以民间借贷为掩护进行犯罪交易。此类虚假借贷诉讼在实践中同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方面,不法分子在从事进行非法交易时,可以通过民间借贷为掩护进行金钱交易,从而达到款物转移的目的,并使钱款能够以合法的理由汇入自己的账户。例如部分企业以借贷为名义向员工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向社会集资。另一方面,部分不法分子还会以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在通过司法手段获得确定判决的情况下,能够催促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人”履行虚假的还款义务,从而使己方获得款项,并继续达到不法目的。

五、结束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更能够反映当前金融环境中的某一特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趋势,以及现有的法律条文,对此类案件的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希望能够帮助法律实务业者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希望上述分析能够帮助这些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并在实践中落实司法精神。

参考文献

[1]兰晓.民间借贷纠纷中问题与对策[N].人民法院报,2019-12-24(6).

[2]张谋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之法理分析与规制探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91-95.

[3]孙艳萍.浅议民间借贷纠纷诉讼[J].法制博览,2019(29):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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