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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识别电子签名人身份;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电子签名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这些要件确保了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使其在法律上具有与传统签名或盖章相同的法律证明力。
2.3.2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对数据电文的效力认定主要体现在其作为书面形式的合法性。而《电子签名法》第4条则更具体地规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是数据电文、其原件存在形式不同,就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仅因为合同是电子形式就拒绝采纳其作为证据。同时,该法第5条还规定了判断数据电文真实性的要素,包括生成、储存、传输方式的可靠性,发送人身份的确认,以及是否被篡改等,为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提供了指引。这种规定有助于消除对电子证据的偏见,促进了电子合同纠纷的公平解决。
2.4 与传统合同规则的衔接与适用
《民法典》在规范电子合同效力认定时,并非另起炉灶,而是秉持了“同等效力”原则,即电子合同在符合相应条件下,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除了针对电子形式的特殊规定外,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合同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等所有规则,均适用于电子合同。
例如,电子合同同样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需要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内容同样需要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的解除、变更也需遵循相应的法定或约定程序。这种衔接与适用,体现了《民法典》的体系性与开放性,它在承认电子合同特殊性的同时,也将其纳入了统一的合同法框架,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与协调性,降低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因此,研究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必须在《民法典》合同编的整体框架下进行,充分运用传统合同法的原理和规则。
第三章 电子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实践问题与挑战
尽管《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合同的特性以及数字技术本身的复杂性,仍然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和挑战。
3.1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认定难点
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然而,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隐蔽性、易篡改性等特点,使得其在司法认定中面临巨大挑战。
篡改风险与溯源困难。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或删除,且不留下物理痕迹。在纠纷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能否认合同内容、否认签署行为,或者主张合同内容已被篡改,而另一方难以有效举证证明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缺乏可靠的技术溯源机制,使得法官在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面临巨大困难。
证据保全的专业性与及时性。电子证据的保全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工具。当事人往往缺乏必要的技能和意识,导致证据灭失或污染。而传统的公证、司法鉴定等保全方式,在面对海量、动态的电子数据时,也存在成本高、效率低、时效性差等问题。
法院采信的审查标准。尽管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提供了指引,但实践中法官在面对复杂的电子数据时,如何准确判断其生成、储存、传输过程的可靠性,以及是否被篡改,仍缺乏统一、细致的操作标准,导致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例如,聊天记录、截图、录屏等非标准化电子证据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
3.2 当事人身份与意思表示真实性确认困境
电子合同的远程性、虚拟性、匿名性特点,使得当事人的身份识别和真实意思表示的确认成为效力认定的核心难点。
当事人身份的确认。在线交易中,用户注册时可能使用虚假信息,或账户被盗用。如何在没有面对面交流的情况下,有效确认合同双方的真实身份(即“我是我”),并确保签订合同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人(即“我的确是我”)?传统的人工核验在电子合同中难以实现。
非可靠电子签名的认定。尽管《电子签名法》明确了“可靠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实践中大量电子合同是通过点击确认、短信验证码、扫码确认等方式签订的,这些往往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可靠电子签名”。在纠纷发生时,如何判断这些“非可靠电子签名”是否足以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成为争议焦点。例如,手机验证码的发送和接收能否证明是本人操作?
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通常快速且自动化,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在点击确认前未能充分理解合同条款,或在复杂的用户界面中发生误操作。如何认定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以及对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是否充分履行,都变得更加困难。
3.3 智能合同的法律属性与效力认定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智能合同(Smart Contract)作为一种以代码形式自动执行的合同,在《民法典》下带来了全新的效力认定挑战。
智能合同的法律属性。智能合同是代码与法律文本的结合,其“自执行性”和“不可篡改性”颠覆了传统合同的概念。它是否属于《民法典》下的“合同”?如果其完全由代码执行而缺乏人的干预,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代码漏洞与法律责任。如果智能合同的代码存在漏洞(Bug),导致执行结果与当事人真实意图不符,甚至造成损失,责任应如何承担?是合同无效、可撤销,还是违约责任?代码的编写者、部署者、验证者各自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代码即法律”的挑战。智能合同的自动执行特性,使得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代码即法律”的倾向。这可能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等基本原则产生冲突,例如,如果智能合同的执行结果明显不公平或损害公共利益,法律是否能干预?
3.4 跨境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问题
电子合同的跨地域性使得跨境电子合同日益增多,但这也带来了复杂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法律适用的冲突。跨境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其法律对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电子签名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当发生争议时,应适用哪国法律来判断合同效力?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还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管辖权的确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地点往往难以明确,这使得确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变得复杂。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在跨境交易中可能面临挑战,例如,跨国公司可能有多个主营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