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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市场禁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推动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监管机构应支持和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代表受损中小股东追究控股股东和相关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降低个体维权成本。
5.3 公司治理实践层面:优化公司章程与内部制度
公司自身是利益冲突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应在章程中约定更严格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条款,并加强内部治理。
5.3.1 优化公司章程设计
明确“日落条款”的详细约定。在公司章程中详细约定高投票权股的失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创始人离职、退休、去世、股权继承限制、持股比例下降到一定阈值、上市后特定年限届满等,并明确失效后的转换方式。
细化“同股同权”表决事项。在章程中明确列举所有必须实行“同股同权”表决的事项,且其范围应广于法律和交易所的最低要求。
设定更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在章程中约定高于法定要求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例如提高关联交易的表决比例,或强制要求“多数中的多数”投票。
引入保护性条款。在章程中引入额外的保护性条款,如对特定事项中小股东的否决权、更高的分红比例要求(在符合公司发展前提下)、特定情况下中小股东股份的回购权等。
5.3.2 提升内部治理机制效能
强化独立董事作用:
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和薪酬。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并提供与其工作强度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吸引高质量的独立董事。
建立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机制。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获取信息、独立发表意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设立并有效运作特别委员会。强制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并赋予其独立聘请第三方顾问、独立调查、独立决策或否决的权力,确保其能够有效审查潜在利益冲突事项。
完善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确保其有效执行。强化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对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等高风险领域进行重点审计。
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设立匿名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内部外部人员举报公司内部存在的利益冲突和舞弊行为,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5.4 投资者保护层面:提升投资者意识与维权能力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是利益冲突的直接受害者。提升其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至关重要。
5.4.1 强化投资者教育与风险警示
普及双层股权结构知识。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公司、媒体等应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双层股权结构的概念、特点、潜在风险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帮助投资者理性认识并评估投资风险。
揭示典型利益冲突案例。通过案例分析、风险提示等方式,揭示双层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不公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透明等典型问题,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引导理性投资。倡导投资者在投资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时,充分了解其治理结构,审慎评估潜在风险,避免盲目跟风。
5.4.2 提升投资者维权意识与能力
宣传维权渠道和方式。告知投资者在权益受损时应向哪些部门投诉举报,如何收集证据,以及派生诉讼、累积投票制、异议权等维权工具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提供维权工具和指引。鼓励开发投资者友好型的在线维权工具、投诉模板、法律咨询平台,降低投资者维权门槛。
支持和鼓励集体维权。鼓励和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专业律师事务所等,发起集体诉讼或公益诉讼,代表受损中小投资者维权,降低单个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引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履职。鼓励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时,更加积极地行使股东权利,通过“用嘴投票”等方式,推动公司改善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通过立法、监管、公司治理实践和投资者赋能的协同联动,将有助于构建一个全面、有效、适应双层股权结构特点的利益冲突管控机制,从而在保障创新型企业长期发展的同时,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
第六章:结论
本研究对公司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利益冲突管控进行了深入探讨。我们认识到,双层股权结构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治理安排,在支持科技创新、保障创始人战略定力、抵御恶意收购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然而,其**“同股不同权”的固有特性,也天然地导致了股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研究发现,这种利益冲突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资产转移与掏空、阻碍或过度分红、低价稀释中小股东股权、阻碍有利并购机会,以及信息不对称、披露不透明,和管理层责任缺失导致的公司治理失效。这些冲突的深层原因在于股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所带来的激励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并受到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司治理机制缺陷、市场监督不足以及投资者自身弱势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
通过对美国、香港以及我国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经验的比较分析,我们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利益冲突管控机制,例如强制性“日落条款”、特定事项“同股同权”表决、强化独立董事作用和特别委员会、以及“多数中的多数”投票机制等。这些经验为我国完善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利益冲突管控提供了宝贵借鉴。
鉴于我国在引入双层股权结构方面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现行管控体系在法律位阶、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独立董事实效性、信息披露质量以及市场监督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挑战与不足。
因此,本研究提出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利益冲突管控完善对策:
在立法层面,建议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统一并提升双层股权结构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并细化高投票权股东的特殊信义义务。同时,应完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包括扩大“同股同权”表决事项范围,强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并健全累积投票制和派生诉讼的实效性。
在监管层面,强调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确保全面、持续、穿透式披露高投票权股信息及其潜在影响。同时,需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监管,提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实效性,并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推动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
在公司治理实践层面,鼓励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优化公司章程设计,详细约定“日落条款”和“同股同权”表决事项,并设定更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同时,应提升内部治理机制效能,强化独立董事作用,并设立和有效运作特别委员会。
在投资者保护层面,呼吁强化投资者教育与风险警示,普及双层股权结构知识和潜在风险。更重要的是,应提升投资者维权意识与能力,宣传维权渠道和方式,并支持和鼓励集体维权行动。
最终,本研究认为,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利益冲突管控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立法、监管、公司治理实践和投资者赋能的协同联动、形成合力,才能在充分发挥双层股权结构在激励创新、保障公司长期战略稳定性优势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其可能带来的治理风险,从而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实现公司长期价值与全体股东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