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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2.1 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与实效性不足
形式重于实质。尽管我国上市公司普遍设立独立董事,但在双层股权结构下,由于控股股东拥有绝对投票权,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薪酬等往往受控股股东影响,导致其独立性难以保证。
履职能力与动力受限。独立董事的专业能力和精力可能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公司治理问题,缺乏足够动力去挑战强势的控股股东。其建议和意见可能被控股股东轻易否决,难以发挥实质性制衡作用。
缺乏独立委员会的强制要求。虽然鼓励设立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但对于表决权差异安排公司,尚未强制要求设立由独立董事主导的特别委员会来审查涉及高投票权股东的潜在利益冲突事项。
4.2.2 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薄弱环节
内部控制被凌驾。在控股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情况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可能被其凌驾,导致形同虚设,为利益输送、掏空公司等行为留下空间。
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尽管交易所规则要求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风险,但在实际披露中,可能存在表述模糊、风险提示不充分、关联交易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使得中小股东无法获取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对投票权差异影响的量化披露不足。公司可能未能充分披露高投票权股对公司估值、流动性、未来融资能力以及并购策略等方面的具体影响,使得投资者难以全面评估其潜在风险。
4.3 市场监督与外部压力层面
4.3.1 资本市场“用脚投票”机制受限
控制权市场失灵。双层股权结构使得通过市场购买股份进行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而削弱了市场对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外部约束力。
机构投资者监督受限。尽管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不断提高,但在双层股权结构下,其投票权被大幅稀释,难以通过投票在股东大会上发挥实质性制衡作用。其只能更多地依赖“用嘴投票”(如沟通、建议),影响力有限。
4.3.2 媒体和公众监督的滞后性与局限性
信息获取滞后。媒体和公众往往在利益冲突事件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后才能介入监督,难以在早期预防风险。
专业门槛高。公司治理问题,特别是涉及复杂关联交易、财务运作和法律解释的,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理解和监督门槛较高。
4.4 投资者自身弱势层面
4.4.1 中小股东集体行动困境
分散性和搭便车问题。中小股东数量众多且股权分散,组织协调成本高昂,容易出现“搭便车”问题,削弱了集体行动的意愿和能力。
维权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单个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小,即使权益受损,其维权可能获得的收益也远低于维权所支付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
信息获取与分析能力不足。缺乏专业的法律、财务和公司治理知识,难以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也难以对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分析。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在引入双层股权结构时已有所考量,但与国际先进经验相比,在法律法规的健全性、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市场监督的穿透性以及投资者保护的实效性方面,仍存在诸多挑战和不足,这些都可能加剧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利益冲突风险,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系统性地提出完善对策迫在眉睫。
第五章: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利益冲突管控的完善对策
为了有效管控公司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利益冲突,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构建一个多维度、系统性的完善对策。这些对策应涵盖立法、监管、公司治理实践和投资者保护等多个层面,形成合力。
5.1 立法层面:构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是规制和引导公司行为的最高准则,也是保障各方股东权益的根本保障。
5.1.1 提升法律位阶,统一法律规范
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将表决权差异安排(双层股权结构)纳入《公司法》的正式规定,明确其概念、适用范围、设立条件、股份类型、权利义务等,提升法律位阶,增强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在《证券法》中则应进一步明确涉及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制定专门的配套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针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涉及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原则性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相关部委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明确具体操作细则,如“日落条款”的触发条件、同股同权表决事项的范围、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审查标准、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等。
5.1.2 完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
扩大“同股同权”表决事项范围。在法律层面强制规定,除现有规则明确的事项外,应将所有可能对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纳入“同股同权”表决范围,例如:
涉及高投票权股的任何转让、质押、增发、稀释或变动;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特别是金额超过一定比例或不属于日常经营的交易);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权利、义务、董事会构成等重大条款的修改;
公司向高投票权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借款或提供其他财务支持。
强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明确规定,当高投票权股东利用其控制权通过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决策(如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低价增发等)时,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为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退出机制。
健全累积投票制和派生诉讼:
累积投票制。强制要求所有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并在法律层面明确累积投票权的行使规则和保障机制,确保中小股东在董事会选举中拥有实质性的参与权。
派生诉讼。降低派生诉讼的立案门槛,明确管辖法院、证据标准和诉讼程序,并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降低中小股东的维权成本和难度。可以考虑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允许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对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5.1.3 明确高投票权股东的特殊信义义务
细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公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高投票权股东(及其代表的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明确其在行使权利时应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最高目标,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认定“隧道挖掘”和利益输送行为。明确法律对控股股东“隧道挖掘”(Tunneling)和利益输送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资产转移、过度分红或不分红等,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
5.2 监管层面:强化监督执法与创新监管方式
监管机构应积极适应双层股权结构的特点,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5.2.1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全面、持续、穿透式披露。强制要求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全面、持续地披露以下信息:
高投票权股的详细信息(投票权倍数、转换条件、失效情形、持有人信息);
股权与投票权分离的具体程度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涉及高投票权股东的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定价依据、必要性以及对公司业绩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公司章程中关于中小股东保护的特殊条款和机制;
公司治理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和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风险提示的强制性和显著性。要求公司在所有披露文件中,以显著方式(如加粗、醒目标题)对双层股权结构可能带来的治理风险和中小股东权利受限的风险进行明确提示。
5.2.2 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监管
提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实效性: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强制性。对于所有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强制要求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涉及高投票权股东的关联交易、高管薪酬、并购要约、高投票权股的转让等潜在利益冲突事项,并赋予其否决权或提交股东大会“多数中的多数”表决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罢免独立性。探索由中小股东或独立董事委员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设定独立董事的罢免需经“多数中的多数”投票通过的机制。
独立董事的专业能力要求与责任追究。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并明确其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健全内部控制。监管机构应重点关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确保其能够有效防范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
5.2.3 完善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
开展专项检查与大数据监测。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双层股权结构公司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审查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治理结构运行等情况。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异常交易模式、信息披露与股价波动关联性等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