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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三章:网络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策
鉴于网络保险模式下消费者保护面临的新问题,需要构建一个多维度、系统性的完善对策。这些对策应涵盖立法、监管、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赋能等多个层面,形成合力,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
3.1立法层面: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
立法是消费者保护的基石,应通过修订现有法律和制定新法规,为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3.1.1完善《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明确网络保险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规则。在《保险法》中增设或修订相关章节,明确网络保险的定义、线上投保合同的效力、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等。
2.强化保险公司线上经营的信息披露义务:
细化“显著提示”要求。明确线上保险销售中,对于免责条款、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规则、理赔流程等关键信息,应以明确、醒目、易懂的方式(如字体、颜色、弹窗、强制阅读确认等)进行披露,确保消费者充分理解。
规范宣传用语。禁止线上营销中的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和误导性表述,特别是对于收益率的预测、保障范围的渲染等,应有严格的规范。
3.增设“消费者数据权利”保护条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保险法》中,明确消费者对其个人保险数据的知情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以及拒绝被基于数据分析而进行差别待遇的权利。
4.明确“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对于网络保险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免除保险公司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明确其无效性,并通过立法进行严格规制。
3.1.2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针对网络保险行业的特点,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或部门规章:
1.严格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
“最少必要”原则。强制要求保险公司遵循“最少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禁止过度收集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数据。
“告知-同意”原则。明确收集和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且应明确告知收集目的、范围、方式及存储期限。
第三方共享限制。严格限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确需共享的,必须再次征得消费者同意,并明确第三方责任。
2.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明确保险公司在数据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应急响应等技术和管理措施。
3.明确数据泄露的法律责任与救济。细化数据泄露事件的报告义务、通知义务以及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并畅通消费者因数据泄露造成损失的维权渠道。
3.1.3引入反算法歧视条款
在《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相关金融科技监管法规中,增设反算法歧视的条款:
1.禁止基于非风险因素的差异化定价。明确禁止保险公司利用算法对消费者进行“大数据杀熟”,即基于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设备型号、历史消费习惯等非风险因素,对同质化保险产品实施不公平的差异化定价。
2.算法透明度要求。探索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其定价、核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算法的核心逻辑和主要影响因素,增强算法的可解释性和可追溯性。
3.举证责任倒置。在消费者能够初步证明存在价格歧视或服务歧视的情况下,可考虑将举证责任适度倒置给保险公司,要求其证明价格或服务差异的合理性与非歧视性。
3.2监管层面:强化监督执法与创新监管方式
监管机构应积极适应网络保险的特点,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3.2.1创新监管模式和工具
1.发展监管科技(RegTech)。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监管”平台。
实时监测与风险预警。实时监测网络保险平台的销售行为、产品定价、理赔数据等,通过模型分析发现异常波动和潜在风险(如价格歧视模式、营销误导行为),进行及时预警。
穿透式监管。借助技术手段穿透复杂的业务链条和产品结构,识别真实风险和责任主体。
自动化合规检查。利用AI对海量电子合同进行自动审查,识别不公平格式条款和未显著提示的关键信息。
2.实施功能监管和沙盒监管:
功能监管。无论保险产品的载体和形式如何,只要其具有保险产品的核心功能,就应纳入保险监管范畴。
监管沙盒(RegulatorySandbox)。针对新兴的、难以界定的网络保险模式(如某些创新型互助计划、嵌入式保险),可探索引入“监管沙盒”机制,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测试,通过“小步快跑”的方式,边试点边评估风险,逐步完善监管规则。
3.强化“守门人”责任。对于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互联网平台、科技公司等,明确其在网络保险销售中的合规责任和连带责任,确保其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消费者保护等义务。
3.2.2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
1.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针对网络保险领域的热点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营销误导、算法歧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2.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于个人信息泄露、大数据杀熟、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停业务、吊销牌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3.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网络保险机构和平台,纳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和业务发展。
3.2.3完善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机制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便捷、高效的线上投诉平台,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提升投诉处理效率。
2.引入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在网络保险纠纷调解中发挥更大作用。探索建立专业性的仲裁机构或调解中心,处理复杂的网络保险争议。
3.加强消费者维权援助。为因网络保险问题受损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或支持公益诉讼,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成功率。
3.3行业自律层面:发挥行业协会引导作用
行业自律是监管的有效补充,能够促进行业内部的规范发展和良性竞争。
3.3.1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为准则
1.明确行业服务标准。推动行业协会制定网络保险销售、核保、理赔等环节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2.规范数据使用行为。制定行业内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的自律公约,明确数据使用的伦理边界和安全标准,引导行业合规利用大数据。
3.统一格式条款范本。推动行业协会制定网络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和关键条款指引,保障合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