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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一带一路”倡议初期,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主要以传统的货物贸易和直接投资为主要模式。这种模式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商品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特点和局限性。
1.“走出去”与“引进来”的简单结合。这种模式更多体现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在沿线国家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如港口、铁路、公路、电站)或进行资源开发,以及沿线国家向中国出口原材料或初级产品,并从中国进口制成品。合作主要停留在物理互联互通和商品流通层面,缺乏对整个价值链的深度整合和精细分工。例如,中国在一些国家投资修建工厂,但当地企业可能主要参与低附加值的加工环节,未能有效嵌入中高端价值链。
2.“B2B”或“G2G”主导,市场主体参与不足。传统模式下,大型国有企业或政府间(G2G)合作项目占据主导地位,而中小企业、数字原生企业和个人等多样化的市场主体参与度相对较低。这使得合作的活力和普惠性受到一定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未能有效激发沿线国家中小企业的潜力。
3.对传统基础设施的偏重。早期合作主要侧重于“硬联通”,即物理基础设施建设,而对“软联通”(如规则标准、数字基础设施)和“心联通”(如人文交流、数字素养)的投入相对不足。这导致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效率提升受限,难以支撑数字经济时代对实时、透明、高效协同的需求。
4.信息不对称与信任机制的脆弱性。传统模式下,信息传递主要依靠线下沟通和纸质文档,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信息孤岛和不对称。缺乏统一、可信赖的信息共享平台,使得沿线国家企业在相互合作时,仍需付出较高的信任成本和验证成本。这使得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合作的韧性较差,容易受到风险冲击。
5.融资模式相对单一。传统合作主要依赖大型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和政府主导的基金,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且对中小企业和新兴数字产业的融资需求响应不足,难以满足数字经济背景下多元化、高风险、快周转的融资需求。
4.1.2传统产业合作模式的局限性
在传统模式下,沿线国家之间的产业合作也存在局限性,主要体现为对传统制造业产能合作的侧重和价值链升级动力不足。
1.产能合作的层次有待提升。虽然中国与沿线国家在钢铁、水泥、玻璃、纺织等传统制造业领域进行了大量产能合作,帮助一些发展中沿线国家启动了工业化进程。但这种合作往往停留在中低端产能转移,未能有效促进沿线国家向价值链上游的研发、设计、品牌和下游的营销、服务等高附加值环节升级。沿线国家在这些合作中可能更多地扮演了生产基地和劳务输出地的角色,未能充分获得技术转移和产业溢出效应。
2.缺乏基于数字化的产业整合。传统产业合作缺乏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未能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整个产业链的效率和柔性。例如,沿线国家的传统制造业之间缺乏基于数字平台的协同生产和供应链管理,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3.技术标准和管理经验输出有限。在传统产业合作中,尽管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转移,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数字平台和标准化接口,这些经验的输出和复制效率不高。沿线国家在接受技术转移后,可能难以在当地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和创新能力。
4.忽视服务业的数字化潜力。传统产业合作模式更多关注货物生产,而对服务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数字服务贸易的巨大潜力关注不足。在数字经济时代,服务业(特别是数字服务)在全球价值链中的附加值贡献日益突出,传统模式未能充分挖掘这一新的增长点。
这些局限性使得传统合作模式在数字经济时代难以完全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更高效率、更深层次、更可持续的价值链合作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创新合作机制,充分利用数字经济的赋能作用。
4.2数字经济背景下价值链合作的模式与机制创新方向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的模式和机制必须进行创新,以适应新的技术范式和发展需求,从而构建一个更高效、更韧性、更包容的数字价值链合作体系。
4.2.1构建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机制
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的基石,也是“数字丝绸之路”的核心。构建高效的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机制是深化价值链合作的首要任务。
1.共同投资和建设跨境数字基础设施。鼓励沿线国家政府、中国企业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共同投资和建设跨境光缆(包括海底光缆和陆地光缆)、陆上骨干网络、5G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等信息高速公路。例如,通过多边合作基金、公私合营(PPP)模式等,推动沿线国家通信网络的升级改造和互联互通。这将为数字经济的运行提供高速、安全、可靠的网络基础,消除物理障碍,确保数据要素的顺畅流动。
2.建设区域性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平台。鼓励沿线国家合作建设区域性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平台,为当地企业和跨国公司提供本地化的数字基础设施服务。这不仅能满足数据本地化要求,降低数据传输成本,还能提供强大的算力支持,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应用,从而提升沿线国家在数字价值链中的计算能力和数据处理效率。
3.推动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包括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灾备中心、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等。通过技术援助和经验分享,提升沿线国家应对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风险的能力,确保数字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为价值链合作提供安全保障。
4.促进数字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合作。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要加强在运营、维护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确保数字基础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可以引入先进的智能运维技术,并通过人员培训和技术转移,提升沿线国家的运营管理能力。
4.2.2建立数字贸易与数据治理合作机制
数字贸易是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的新增长点,而健全的数据治理机制是数字贸易健康发展的前提。
1.推动跨境电商平台合作。鼓励沿线国家政府与中国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京东)合作,共建“丝路电商”平台,降低沿线国家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这包括。
简化跨境电商通关流程。推动电子报关、单一窗口等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提高通关效率。
优化跨境支付与结算。鼓励数字支付平台在沿线国家的普及和互联互通,降低跨境交易的成本和时间。
加强物流数字化合作。引入智能仓储、智能运输和无人配送等技术,提升跨境物流效率。
提供数字营销与培训。帮助沿线国家中小企业掌握数字营销技能,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建立沿线国家数据治理合作框架。鉴于沿线国家在数据主权、隐私保护、网络安全、数据本地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差异,需要建立多边对话和合作机制,共同探讨和制定开放、包容、普惠的数字治理规则。这包括。
协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探索建立“可信数据流”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性协议,推动数据保护标准的互认和互操作性,确保数据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安全、高效、合规流动。
共建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在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威胁预警和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网络犯罪和数据泄露风险。
推动数字标准互认。在数字贸易和服务领域,推动各国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的互认与兼容,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和技术适配难度。
4.2.3发展数字金融与投融资合作机制
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时代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的“血液”,创新融资模式和风险管理机制至关重要。
1.发展基于区块链的贸易融资平台。鼓励沿线国家金融机构与中方合作,共同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贸易融资平台。通过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特性,实现贸易交易信息(如订单、发货、收货、发票)的实时共享和验证,降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风险,从而提升贸易融资的效率和可得性,特别是解决沿线国家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2.创新数字支付与结算体系。推动沿线国家数字支付系统(如移动支付、跨境电商支付)的互联互通和标准化,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和时间。例如,探索建立多边数字货币结算机制,或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更高效的跨境支付。
3.构建数字经济合作专项基金与多边融资平台。除了传统的“一带一路”基金和亚投行,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数字丝绸之路”专项基金或多边融资平台,专注于投资沿线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和数字创新项目,并引入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满足数字经济高风险、快周转的融资需求。
4.加强数字金融监管合作与风险防范。在发展数字金融的同时,沿线国家应加强在数字货币、金融科技、数据安全等领域的监管合作,共同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确保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
4.2.4深化数字技术与产业创新合作机制
数字经济背景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的重点应向数字技术和产业创新领域深化,实现更高附加值的合作。
1.共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创新中心。鼓励沿线国家与中国共同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科技创新中心和孵化基地。这些园区可以吸引中方和当地数字企业入驻,提供税收优惠、人才支持、技术服务等,共同培育新兴数字产业,推动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例如,在沿线国家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基地”,共同研发和应用工业互联网技术。
2.深化数字技术研发与应用合作。鼓励沿线国家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5G等前沿数字技术领域开展联合研发项目、技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例如,共同设立联合实验室,进行关键数字技术的攻关和应用场景的探索。通过技术转移和知识共享,帮助沿线国家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创新能力。
3.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将数字技术应用于沿线国家的优势传统产业,如农业、制造业、能源、旅游、医疗等,提升其生产效率和附加值。例如,在中国先进的智慧农业技术可以应用于中亚国家的农产品生产,提升产量和质量,并通过数字平台销往全球。
4.发展数字内容与文化服务合作。鼓励沿线国家在数字文化、数字媒体、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数字服务领域开展合作,例如,共同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在线教育平台的互认和课程共享,拓展数字内容服务的国际市场。
4.2.5强化数字人文交流与人才培养机制
人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加强数字人文交流和人才培养是提升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内生动力的长期保障。
1.共建数字技能培训中心与课程。鼓励沿线国家与中国合作,共同建立数字技能培训中心,开发适应当地需求和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数字技能培训课程。例如,提供电商运营、数据分析、软件开发、网络安全等专业技能培训,帮助沿线国家培养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2.推动数字教育资源共享与学分互认。利用在线教育平台和数字技术,推动沿线国家之间数字教育资源的共享和学分互认。例如,鼓励中国高校与沿线国家高校开展数字技术联合培养项目,提供在线学习课程,促进数字知识的传播。
3.深化数字文化交流与民心相通。利用数字平台和数字媒体,加强沿线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文明互鉴,增进相互理解和友谊。例如,共同制作数字文化产品,举办在线文化节,推动数字旅游。
4.建立数字人才交流与合作平台。构建沿线国家数字人才交流合作平台,促进数字技术人才、数字经济专家、创业者的双向流动和经验分享,为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创新活力。
通过上述多维度、系统性的模式和机制创新,数字经济有望成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的重要引擎,实现更高质量、更具韧性、更可持续的共同发展。
第五章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的对策建议
面对数字经济背景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的机遇与挑战,为确保合作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并实现沿线国家共同繁荣,需要从宏观政策、微观企业以及多边合作等多个层面提出具有战略性和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5.1强化战略对接与政策沟通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的首要任务是加强战略对接和政策沟通,为合作提供清晰的顶层设计和稳定的制度环境。
1.深化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对接。中国应与沿线国家加强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沟通与协调,例如,将中国的“数字中国”战略与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进行对接。通过政策对话,识别沿线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数字人才等方面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制定符合各国国情的数字经济合作路线图和行动计划,避免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
2.建立常态化政策沟通机制。建立和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合作的高级别对话机制和常态化政策沟通平台。这包括定期举办数字经济部长级会议、专家研讨会、产业论坛等,就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合作重点、政策协调、规则制定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通过政策沟通,可以有效识别和解决合作中出现的制度性障碍和政策不确定性。
3.推动数字经济示范区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沿线国家,选择建设一批数字经济合作示范区或试验区。这些示范区可以先行先试,探索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和新机制,例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区等。通过示范区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更广泛的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提供借鉴和推广模式。
4.构建共同愿景与信任基础。在政策沟通中,要突出“数字丝绸之路”的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理念,强调数字技术赋能沿线国家实现包容性增长的愿景。通过持续的沟通和项目实践,逐步构建沿线国家间的共同愿景和战略互信,为更深层次的价值链合作提供坚实的人文和政治基础,以应对地缘政治和文化多样性带来的挑战。
5.2加大数字基础设施投资与技术援助
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的基石,也是连接沿线国家价值链的关键。加大投资和提供技术援助是弥合数字鸿沟、促进合作的重要途径。
1.优先投资跨境数字基础设施。中国应继续发挥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势,与沿线国家共同优先投资和建设跨境光缆(包括海底光缆和陆地光缆)、陆上骨干网络、5G通信网络以及数据中心等核心数字基础设施。这可以通过政府间合作、企业投资、多边金融机构贷款(如亚投行、丝路基金)和公私合营(PPP)等多种模式进行。确保这些基础设施能够提供高速、安全、可靠的网络服务,为数字经济的运行提供坚实基础。
2.提供数字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中国应向沿线发展中国家提供有针对性的数字技术援助。这包括。
技术转移与设备捐赠。向沿线国家提供先进的数字设备和技术解决方案,如用于智慧农业的物联网传感器、用于智能制造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用于远程教育的在线学习系统等。
专业技术咨询与指导。派遣中国专家到沿线国家进行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的技术指导,帮助当地提升技术能力。
试点项目支持。在沿线国家选择有潜力的数字经济项目进行试点支持,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帮助其验证可行性并积累经验。
3.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将网络安全置于优先地位。中国可以与沿线国家合作,共同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包括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灾备中心建设和网络安全人才培养。通过技术援助和经验分享,提升沿线国家应对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风险的能力,确保数字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为价值链合作提供安全保障。
5.3完善数字贸易规则与数据治理体系
数字贸易壁垒和数据治理差异是阻碍沿线国家价值链合作深化的重要障碍,完善规则和治理体系至关重要。
1.推动双边和区域性数字贸易协定。在多边数字贸易规则仍在完善的情况下,中国应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或区域组织(如东盟)协商并签署高水平的数字贸易协定。这些协定应涵盖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电子签名互认、消费者保护等关键议题,为数字贸易和数字价值链合作提供清晰、可预测的法律框架。
2.建立沿线国家数据治理合作框架。鉴于沿线国家在数据主权、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差异,需要建立多边对话和合作机制,共同探讨和制定开放、包容、普惠的数字治理原则和规则。这包括。
推动数据保护标准的互认与互操作性。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探索建立“可信数据流”机制,确保数据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安全、高效、合规流动,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
加强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与执法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网络犯罪和数据泄露风险,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探讨数据本地化要求的灵活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寻求更灵活的数据本地化解决方案,例如允许在第三方信任的数据中心存储数据,或通过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价值共享。
3.推动数字标准互认与协调。鼓励沿线国家在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领域,加强技术标准的沟通和协调。通过共建实验室、联合研究等方式,推动技术标准的互认与兼容,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和技术适配难度,确保数字技术在沿线国家之间的无缝连接和共享。
5.4创新数字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
有效的数字金融支持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价值链合作的“血液”,创新融资模式和强化风险防范至关重要。
1.发展多元化数字金融服务。鼓励中国与沿线国家合作,发展基于数字技术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