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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比较研究法:比较国内外在公共服务协同治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异同,从中提炼出具有普适性和借鉴意义的经验和教训。
专家访谈法:邀请长期从事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学等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政府官员、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等进行深度访谈,听取他们对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专业见解、实践困境和政策建议。
调查研究法: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公共服务提供者(如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公民等服务对象,进行问卷调查或线上访谈,了解他们对当前公共服务供给现状的评价、对协同治理模式的期望以及对多元主体参与的看法。
第二章 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与内涵
2.1 协同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2.1.1 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局限
长期以来,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以政府单一供给为主导。这种模式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确保了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和政府权威性。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公民需求多元化以及公共问题的复杂化,其局限性日益凸显。
供给效率低下:传统政府部门内部层级多、流程繁琐,容易导致“官僚病”,行政效率低下,难以快速响应社会需求。
供给结构单一:政府大包大揽导致公共服务供给缺乏多样性,难以满足公民个性化、多层次的需求。
资源配置低效:部门本位主义导致资源分散、重复建设,信息孤岛现象普遍,难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公民参与不足:传统模式下,公民多为被动接受服务对象,缺乏参与公共服务决策、监督和评价的有效渠道,导致服务供给与需求脱节。
创新动力不足:缺乏竞争机制,政府部门缺乏自我革新和创新的内生动力,难以适应社会快速变化的需求。
难以应对复杂性问题:面对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复杂公共问题,单一政府部门难以有效应对,需要整合多方资源和力量。
这些局限性的存在,使得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力不从心,迫切需要寻求新的治理范式。
2.1.2 协同治理理论的兴起
为应对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局限,西方国家在20世纪末开始探索新的治理模式,协同治理理论应运而生。协同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的核心是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为了共同的公共目标,通过协商、合作、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共同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它突破了传统科层制和单一市场调节的缺陷,旨在构建一种开放、包容、动态的治理网络。
协同治理理论的兴起,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
公共行政范式转型:从传统公共行政向新公共管理、再向新公共服务以及更具包容性的治理理论演进,强调政府从“掌舵者”向“划桨者”转变,从单一管理向多元伙伴关系转变。
社会结构复杂化:随着社会分化和利益多元,任何单一主体都难以独立解决复杂的公共问题,需要多方力量的协同配合。
公共问题复杂性: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公共问题日益增多,需要整合不同部门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才能有效应对。
公民参与意识增强: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愿和能力不断提升,要求政府提供更多参与渠道和平台。
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多元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提供了技术支撑,降低了协同成本。
协同治理理论为我们理解和构建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体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2.2 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内涵与特征
2.2.1 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界定
公共服务协同治理是指在公共服务领域,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整合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企业)、社会组织、社区以及公民等多元主体的资源、知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协商对话、合作共赢、信息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共同规划、生产、提供、监管和评价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升公共服务效率、质量和均等化水平的过程。
它强调的不仅仅是简单的合作,更是一种深度的、持续的、制度化的协同关系,旨在打破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部门壁垒和层级限制,构建一个更加开放、包容、柔性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2.2.2 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特征
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体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主体多元性:协同治理的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单一主体,而是涵盖了政府部门(包括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行业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社区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公民个体及志愿者等。各主体根据自身优势和定位,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发挥不同作用。
目标公共性:协同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即通过共同努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公民需求,促进社会福祉。所有参与主体都应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过程协商性:协同治理强调通过协商、对话、沟通等民主方式,促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理解和共识,共同制定决策、解决问题。协商是实现有效协同的关键环节,有助于避免冲突、凝聚力量。
关系伙伴性:参与协同治理的各主体之间并非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基于平等、互信、互惠原则建立的伙伴关系。政府更多地扮演引导者、协调者、监管者的角色,而非单纯的命令者。
资源整合性:协同治理致力于打破资源分散、信息孤岛的局面,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同投资、整合项目等方式,实现不同主体之间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的有效整合与优化配置,发挥整体效应。
责任共担性:协同治理意味着各主体在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并分担风险。这要求明确各主体的权责边界,建立健全风险共担机制,促进各主体履职尽责。
动态适应性:协同治理是一个持续演进、不断适应的过程。治理体制需要根据社会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保持其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三章 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必要性与挑战
3.1 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构建协同治理体制,具有深刻的必要性。
弥补政府单一供给的不足:传统政府单一供给模式面临财政能力有限、效率低下、服务僵化、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难以有效应对日益增长和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引入多元主体能够弥补政府在资金、技术、专业性、灵活性等方面的不足。
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与质量:市场主体具有成本控制和效率优势,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性、灵活性和对弱势群体的亲和力,公民参与则能提供精准需求和有效监督。多元主体协同能够引入竞争、激发活力、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升公共服务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满足公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公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已不再是简单的生存保障,而是向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个性化服务需求转变。多元主体能够提供更多样化的服务产品和更灵活的供给方式,满足不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
促进社会公平与均等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参与等方式,可以将公共服务资源延伸到政府直接覆盖不到的领域和群体,特别是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弱势群体,从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激发社会活力,培育公民参与:引入社会组织、社区和公民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和治理,能够激活社会力量,促进公民从被动接受者向主动参与者转变,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许多社会矛盾根源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或不公。通过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能够更广泛地收集民意,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于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公共服务协同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构建更加科学、民主、高效的治理体系。
3.2 多元主体参与面临的挑战
尽管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协同治理具有显著优势,但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挑战。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部分政府部门仍习惯于大包大揽或“只放不管”,对社会力量的信任度不高,对如何有效引导、支持和监管社会力量参与缺乏经验和能力。行政审批流程依然繁琐,阻碍社会力量进入。
权责边界不清:多元主体参与后,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容易模糊,可能出现“推诿扯皮”或“多头管理”的现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权责不对等,可能导致责任风险难以分担。
信任机制缺失: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之间缺乏长期合作的基础,彼此之间可能存在信任缺失,影响协同效率。社会组织本身也可能因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难以获得政府和公众的充分信任。
信息不对称与共享困难:各主体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存在“信息孤岛”,导致资源配置低效,难以实现精准服务和协同决策。
资源整合与激励不足: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可能存在资源不足的问题。政府对社会力量的激励政策不健全,未能有效引导其参与。同时,对公民参与的激励机制也相对缺乏。
监管体系不完善:对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科学的绩效评估标准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容易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寻租腐败等问题。
专业能力与人才短缺:部分社会组织专业能力不足,运营管理不规范。政府内部也缺乏熟悉社会组织运作、能够有效进行合作与监管的复合型人才。
数字鸿沟与技术壁垒:尽管信息技术为协同提供了支撑,但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化水平不一,可能存在数字鸿沟和技术壁垒,影响协同效率。
法律法规滞后:现有法律法规对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规定尚不完善,存在制度空白或与实践脱节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 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体制的构建路径
4.1 政府职能转变:从“管理者”到“协同者”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核心主体,其职能的根本性转变是构建协同治理体制的首要路径。
明确定位:政府应从公共服务的“划桨者”(直接提供者)向“掌舵者”(引导者、规划者、购买者、监管者、仲裁者)转变。这意味着政府将主要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发展战略和政策、构建服务标准、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公平竞争平台以及解决冲突。
简政放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流程,降低社会力量进入门槛。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剥离,并赋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
强化规划与引导:政府应加强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宏观规划和战略引导,明确各领域公共服务的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政策目标。通过制定公共服务供需清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等,引导社会力量精准对接需求。
优化购买服务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健全购买主体、购买内容、承接主体、绩效评估、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专业化、品牌化的社会力量参与。
提升监管能力:从传统的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运用大数据、信用管理等手段,对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服务质量、资金使用、合规性等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共安全。
发挥仲裁与协调作用:在多元主体合作中,政府应发挥公正的仲裁者和协调者作用,及时解决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权责纠纷,确保协同治理的顺畅进行。
4.2 协同机制构建:多方参与与合作共赢
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协同机制,是实现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核心。
建立常态化协商议事平台:设立由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提供者(企业、社会组织)、社区代表、居民代表、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圆桌会议、咨询委员会等协商议事平台,定期就公共服务规划、政策制定、问题解决等进行沟通协商,形成共识。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和信息孤岛,建设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数据、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居民需求数据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权限、流程和责任,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完善项目合作与契约管理:对于具体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与社会力量应通过清晰的契约(如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和绩效目标。建立健全项目全周期管理机制,包括项目立项、实施、评估、验收等。
建立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鼓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之间进行资金、技术、人才、设施等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例如,政府可以搭建资源对接平台,促进社会力量与公共服务需求的精准匹配;企业可以提供技术支持或场地设施;社会组织可以贡献专业人才和志愿服务。
健全风险共担与利益协调机制:明确多元主体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风险边界和责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风险基金、购买保险等方式。建立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确保各主体在公共服务供给中能够获得合理回报,激励其持续参与。